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管理辦法

省獎勵辦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聘請有關部門和單位標準化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福建省標準貢獻獎專家評審組(以下簡稱“專家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評審工作。

檔案發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08〕18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運用好激勵機制,進一步提高我省標準和標準化工作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福建省標準制定和標準實施推廣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調動全省標準化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推動標準化事業的發展,提高標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和基礎保障作用,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標準和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閩政文〔2007〕36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標準貢獻獎。

第三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由省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組成。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設在省質監局,負責我省標準貢獻獎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七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獎勵範圍

(一)由我省主導制定或參與起草、經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或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或經ISO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已經實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國際標準項目;

(二)由我省主導制定、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已經實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國家標準項目;

(三)由我省主導制定、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已經實施一年以上(含一年)並已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標準項目;

(四)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已經實施一年以上(含一年)並已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地方標準項目;

(五)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批准發布、已經實施一年以上(含一年)並按規定已向相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項目。

標準主導制定單位指的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上述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第八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項目不超過30項,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獎金數額按獲獎等級分別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獲獎等級按照標準項目的創新程度、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進行綜合評定,評審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標準項目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創新性突出,標準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標準項目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創新性明顯,標準實施後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標準項目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水平,創新性比較明顯,標準實施後取得比較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章 申報和推薦

第九條 凡符合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申報條件的單位,可以按規定要求提出申報。

(一)申報單位須填寫《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

(二)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標準項目,由具備法人資格的主導起草單位負責組織申報,如果主導起草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須依次順延;

(三)申報單位須將已經發布的標準文本前言中的主要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按實際貢獻大小排序;

(四)申報單位須將申報書和相關申報材料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推薦部門之一,但不得同時提交兩個以上(含兩個)推薦部門。

第十條 已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標準項目,不得再申報福建省標準貢獻獎。

第十一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推薦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由下列組織推薦:

(一)省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二)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三)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組織。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閩部隊、武警部隊的福建省標準貢獻獎項目的推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評審和授獎

第十二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評審程式:

(一)初審:推薦組織負責對所推薦項目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形式審查:省獎勵辦負責對所推薦的候選項目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三)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專業初評,提出授獎項目的建議、等級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薦授獎的理由。

(四)最終評審: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對專家評審組評審的結果進行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提出授獎意見。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獲獎項目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到會評審的同意。

(五)公示:省獎勵辦將最終評審結果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公示期滿後將最終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評審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實行評審人員迴避制度

凡通過形式審查的標準項目的起草人,不作為評審專家或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與標準項目的起草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評審專家或委員,不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和投票表決;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時,評審專家或委員不參加有關的評審工作和投票表決。

第十四條 省獎勵辦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內受理有關異議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任何獲獎公示項目向省獎勵辦提出異議。異議必須用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異議、匿名異議或超過公示期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屬於對獲獎項目的創新性和貢獻程度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獲獎項目起草單位、起草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凡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十五條 異議的處理:

(一)實質性異議由省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處理。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和處理意見報送省獎勵辦審核。重大問題由省獎勵辦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再次提請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做出最終裁決。

(二)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省獎勵辦審核。

(三)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對異議標準項目提出調查、核實報告或協調處理意見的,取消該項目的本年度獲獎資格。

(四)省獎勵辦將異議標準項目的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五)異議自福建省標準貢獻獎評審結果公示期滿後15天內處理完畢。

第十六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獲獎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條 對獲得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項目,由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負責頒發福建省標準貢獻獎證書、獎金。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獎勵經費從省級標準化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十八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授獎項目的授獎單位和授獎人員限定為省內單位和人員,並實行數量限額,每個授獎項目中的起草單位不超過7個,起草人數不超過10人。

第十九條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獲獎項目獲獎情況應記入獲獎人員的個人檔案。該獎項可作為申報專業職稱評審的成果業績,以及考核、晉升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責 任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由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撤銷並追回獎勵。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視其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二條 參與省標準貢獻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標準貢獻獎勵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