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批轉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畫的實施意見》,根據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有關檔案精神和《福建省農村中國小現代遠程教育工程實施方案》,把教師的培訓作為推進農村中國小現代遠程教育工程的關鍵環節,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精心組織,確保教師培訓工作與工程實施配套進行,積極探索培訓工作的新途徑、新模式、新方法,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努力提高教師的信息素養和教學能力,全面、持續提高農村中國小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目標任務
了解現代遠程教育在農村教育教學中的重要作用,學習終端接收站點技術方案的有關知識,掌握現代遠程教育設備的使用以及簡單故障的維護,掌握現代遠程教育三種模式在教育教學中的套用。了解教育信息化相關知識和發展趨勢,樹立套用信息技術進行教育教學改革的意識。掌握信息技術套用的基礎知識和操作技能,初步具備將信息技術和信息資源用於教育教學中的能力。基本掌握現代教育技術相關思想和理論,提高信息技術與學科課程整合的能力,在今後工作中能夠承擔技術諮詢、維護保障和培訓示範任務。培訓內容和要求
遠教工程教師培訓分為安裝培訓、使用培訓和套用培訓,要統籌安排好三種培訓的內容、學時和對象,提高培訓的整體效果。1、安裝培訓。安裝培訓由中標供應商負責組織實施。在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中標集成商應負責對項目學校的技術人員和教師進行現場培訓,主要內容為設備的安裝、調試、使用、管理、常見故障的診斷、排除等。
2、使用培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同步培訓或培訓先行的原則,組織實施好遠教工程設備的使用培訓,讓每個項目學校都有一到兩個基礎紮實的骨幹技術人員(教師),能夠熟練使用設備,掌握初步套用技能並能夠處理簡單設備故障問題。
3、套用培訓。各地和學校要在使用培訓的基礎上,開展不同形式和層次的教師套用培訓工作,通過骨幹培訓與全員培訓、集中培訓和日常學習、校本培訓與光碟培訓相結合等形式,對所有教師進行培訓。
培訓模式和對象
遠教工程教師培訓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層推進,以縣(市、區)培訓為主,採用省、設區市、縣(市、區)和項目學校分級負責的培訓模式,共同承擔培訓任務。省級負責市、縣(區)骨幹技術管理人員和教師的培訓工作。省級培訓的人員原則上應參加過省級信息技術教育骨幹培訓,並能承擔市、縣(市、區)工程項目的套用指導和培訓示範任務。省級以套用培訓為主,人數為:設區市各2人,縣(市、區)各4人。各設區市應參照省級要求,組織所轄縣(市、區)骨幹教師的開展培訓工作,培訓人數由各設區市自行確定。
縣級和學校的培訓對象為所有項目學校教師。縣級培訓以集中培訓為主,培訓人員原則上要通過NIT考試,能夠較熟練掌握計算機的基本操作技能。縣級集中培訓對象按照模式預算要求,模式二每校1名教師,模式三每校2名教師。項目學校(含模式一)要通過多種形式,對所有任課教師進行培訓,項目縣(市、區)要為學校開展全員培訓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科學制定計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遠程教育工程教師培訓工作領導,認真制定培訓計畫,精心組織培訓工作。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機構,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形成合力,確保教師培訓工作保質保量順利完成。省遠教辦負責全省教師培訓工作的統籌指導,專家指導和開發套用組具體負責省級培訓日常工作。各地要積極探索教師學習培訓提高的長效機制,要定期組織教學交流和研修活動,促進教師套用能力和教學水平的持續提高。2、落實培訓經費,加大培訓投入。各縣(市、區)要保證工程預算資金中師資培訓經費的及時足額到位(模式二每校500元,模式三每校1000元),各市、縣(區)還應另外籌措經費組織教師進行深入的套用培訓,並根據掌握和套用情況,組織再培訓和提高培訓。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網路服務、配送光碟、送教下鄉等形式,支持農村學校開展校本培訓,全面提高廣大農村教師遠程教育套用能力和教學水平。
3、加強考核評估,確保培訓質量。各地要按照《福建省農村中國小現代遠程教育工程教師培訓指導綱要》(見附屬檔案1)要求,選用相關培訓教材和學習資料組織開展教師培訓工作。培訓工作要保證一定的學時數,各級集中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40學時。要創新培訓方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集中培訓要採取理論講授、觀摩學習、合作交流、技術實踐等多種形式進行。要加強培訓的考核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考核辦法,從考勤、作業、筆試和實踐等方面做好學員培訓成績的考核,確保培訓的質量。
教師培訓工作是工程項目評估驗收的一項重要內容,將納入各級驗收考評範圍,培訓工作的相關材料要存檔備查。對於培訓工作不落實,達不到培訓目標的項目縣(市、區),將限期整改,要求重新組織培訓,直至合格為止。
附屬檔案: 福建省農村中國小現代遠程教育工程教師培訓指導綱要.doc
福建省實施農村中國小現代遠程教育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