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裝修行為,保障建築裝修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修活動,實施對建築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修材料,對其外表和內部進行處理的建築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修和住宅裝修。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築,包括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旅遊建築、科教文衛建築、通信建築以及交通運輸用房。
第三條 建築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工程質量、安全、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標準、規定。
鼓勵建築裝修採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和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房地產、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築裝修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建築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受理建築裝修諮詢和投訴,協調解決裝修糾紛。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從事建築裝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裝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築裝修工程。
從事建築裝修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建築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築裝修設計,並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築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並對施工的質量負責。
建築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裝修承包契約,代表裝修人實施工程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八條 用於建築裝修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要求、產品質量和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標準的建築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九條 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修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築裝修施工單位簽訂建築裝修承包契約。契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裝修人和建築裝修施工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裝修工程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三)用於裝修的主要材料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數量;
(四)開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七)保修範圍、期限;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修:
(一)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
第十一條 在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三)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或者建築構件;
(四)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
(五)影響建築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建築裝修工程涉及變動承重結構、使用功能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的,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依法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消防設計圖紙應當依法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查、審核或者經審查、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交付施工。
建築裝修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或者消防設計圖紙需要修改的,應當依法報經原審查、審核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 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變動原設計立面、色彩、外觀格式;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燃油設施及實施其他增加建築物火災荷載或者影響火災撲救的行為。
第十四條 建築裝修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十五條 建築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條 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品質應當符合室內空氣品質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從事室內空氣品質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檢測規範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於上述期限的,按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築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中午12點到下午14點30分,夜間22點到次日早上6點,不得進行影響鄰里正常休息的裝修活動;中考、高考期間,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裝修活動,具體時間和區域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裝修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並將評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修工程
第二十一條 公共建築裝修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修單位。
公共建築裝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須招標的,招標檔案應當明確建築裝修主要材料的規格、型號和質量等級。
第二十二條 公共建築裝修工程單獨發包的,裝修人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隨主體工程一併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建築裝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築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依法辦理消防驗收手續。
裝修人應當在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認可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建築裝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裝修人應當委託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住宅裝修工程
第二十五條 業主可以自行裝修住宅,也可以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裝修單位裝修住宅。
業主自行裝修的,負責室內水電管線施工的人員必須依法持有崗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在住宅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住宅承租人進行裝修的,還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將住宅裝修中的禁止行為以及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等事項告知裝修人。
裝修人要求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供。
第二十八條 裝修施工人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告示裝修施工人名稱(姓名)及聯繫方式。
第二十九條 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三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發現住宅裝修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執法部門,有關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委託裝修的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裝修單位應當出具住宅裝修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並按契約約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
裝修單位負責採購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裝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包含裝修規範的內容;向購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裝修中的禁止行為、裝修規範、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辦住宅裝修交易市場,為裝修人選擇住宅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及裝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實行統一裝修的商品住宅時,購銷雙方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就裝修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提供裝修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合格報告和包含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公共建築裝修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住宅裝修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的,對裝修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的,對裝修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築物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裝修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築裝修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統一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購房人提供裝修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合格報告或者包含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因履行建築裝修契約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築裝修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築裝修影響公共利益或者相鄰權人利益的,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依照業主公約進行處理,也可以依法向有關執法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對裝修人或者裝修單位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二)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修的規定。
從事工業建築裝修活動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修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