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內部審計協會

福建省內部審計協會於1996年12月10日成立。協會是由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以及從事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地方性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簡介

福建省內部審計協會於1996年12月10日成立。
協會是由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以及從事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地方性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各內審機構之間的聯繫和經驗交流,團結廣大內審工作人員,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職業道德,開展學術研究活動,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質量,在各單位內審機構、內審人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章程

福建省內部審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建省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Fu Jia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縮寫為FJI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以及從事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管理、宣傳、交流、服務。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加強各內審機構之間的聯繫和經驗交流,在各單位內審機構、內審人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內部審計監督制度,為促進改革開放和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審計廳、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201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工作範圍:
(一)貫徹執行《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對我省有關內部審計的法規、政策、機構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出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經驗交流,舉辦學術講座,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諮詢服務,出版內部審計書刊,辦好內部審計網站,促進會員提高業務水平;
(四)對會員進行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監督、檢查會員執行法紀和遵守職業道德情況;
(五)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和註冊內部審計師執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強與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聯繫,密切與各省、市、自治區及各行業內審協會、學會和有關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開展國際間內部審計的聯繫和交流活動;
(七)在政府審計機關和內審機構人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福建省審計廳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個人會員。
內部審計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包括審計、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等技術職稱)者,都可申請加入本會。
(三)特邀個人會員。
與內部審計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審核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在有關刊物發表文章;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培訓、考察和聯誼活動;
(四)對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關心本會建設;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無故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代表由協會各團體會員和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產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的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侯選人由各團體會員和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產生。任期內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更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建議,決定免去或增補理事;
(十一)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工作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任期內常務理事不能履行職責的,可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更換或罷免,並報告日後理事會工作會議追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廳和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且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審計廳和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政府機關兼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各省市審計協會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審計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審計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審計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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