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內部審計協會

廈門市內部審計協會(XiaMe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縮寫為XMIIA),成立於2003年12月6日,是由廈門市轄區內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以及從事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簡介

廈門市內部審計協會(XiaMe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縮寫為XMIIA),成立於2003年12月6日,是由廈門市轄區內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以及從事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審計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協會成立以來積極認真履行“管理、服務、交流、宣傳”的職責,編輯出版了內部刊物《廈門內審通訊》;按行業分組積極開展經驗交流學術研討等活動;加強對外溝通,接待友好城市、其他內審協會會員來廈交流;組織會員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在國內外組織的各種培訓班;在廈門設立CIA考試報名點;有針對性地自行舉辦內審培訓班,努力將協會辦成真正的內審之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廈門市內部審計協會,其英文譯名 XiaMe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縮寫為XMIIA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廈門市轄區內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以及從事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各內審機構之間的聯繫和經驗交流,團結廣大內審工作人員,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職業道德,開展學術研究活動,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質量,在各單位內審機構、內審人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內部審計監督制度,為促進改革開放和廈門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審計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廈門市長青路191號83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對我市有關內部審計的法規、政策、機構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出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經驗交流,舉辦學術講座,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諮詢服務,出版內部審計書刊,促進會員提高業務水平;

(四)對會員進行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監督、檢查會員執行法紀和遵守職業道德情況;

(五)加強與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福建省內部審計協會的聯繫,密切與各省、市、自治區及各行業內審協會、學會和有關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開展國際間內部審計的聯繫和交流活動;

(六)在政府審計機關和內審機構人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或上級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屬、省屬駐廈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

(四)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知名人士和專家學者,審計機關從事內部審計管理和指導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審核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在有關刊物發表文章;

(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國內外培訓、考察和聯誼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承擔本協會委託的任務,關心本協會建設;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有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候選人由各單位會員和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產生。任期內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更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建議,決定免去或增補理事;

(十一)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工作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 年12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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