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福建省個體勞動者協會成立於1986年10月,福建省私營企業協會成立於1997年3月。2007年3月,兩會合併為福建省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福建省個體私營協會有9個設區 市個協、私協、85個縣(市、區)個協、私協團體單位會員近680個基層分會,4300個 會員小組。擁有個體工商戶會員90多萬人,擁有私營企業會員9萬多戶,是福建省擁有會員最多的社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二十多年來,我省各級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服務個私經濟發展、服務會員為宗旨,履行職能,為促進我省個體私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協會章程
福建省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福建省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簡稱福建省個私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由全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控股公司及其業主、股東,有關單位或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私營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組織會員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自主創新,誠信經營,奉獻社會,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增進個私企業與政府的溝通和聯繫,維護個私企業的合法權益,把個私協會建設成“會員之家”、“企業之家”,為會員服務,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又好又快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民政廳是本會的社團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增強會員的政治意識,努力提高會員的政治素質;
(二)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宣傳會員的先進事跡,推薦、表彰優秀會員,推介代表人士,組織會員開展公益活動和文體活動;
(三)圍繞會員生產經營活動,開展信息交流、業務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和技術職稱的考核評定工作;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幫助會員開展資金融通工作,提高資本運作能力;組織會員開展商務考察活動,拓展市場覆蓋面;
(四)開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活動,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服務;
(五)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狀況,向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情況,提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六)指導在會員中建立黨、團、工、婦等組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監督管理;
(七)指導市、縣、區個私協會開展工作;
(八)開展與境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參加本會的意願,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員。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各市、縣、區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或個體私營經濟協會和相關行業協會。
單位會員:經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控股公司;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
個人會員:經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願意承擔本會委託的事項;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遵守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並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定合格;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三)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及工作人員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質詢和罷免建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會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會員資格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協商、選舉產生。有關單位或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和民眾團體的負責人可以被選派為代表。團體和單位會員代表以代表本單位的自然人為代表。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利: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業務主管單位提名,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設立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會長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須經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有關部門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結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第四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