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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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福建省家具協會成立於1983年11月。是由福建省的家具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家具行業的專家、學者、科研人員、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福建省家具協會代表家具行業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福建家具行業健康、持續、協調、全面發展。
凡熱心幫助我國發展古典家具事業的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可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或名譽理事。
主要工作範圍:
·調查研究,提出發展思想和規劃,指導行業發展;
·搞好信息的蒐集、分析、整理和發布,編輯行業通訊、雜誌和期刊,建立網站,為行業和會員服務;
·參與行業、國家標準的制定和產品質量監督;
·鼓勵設計創新、科技創新,推廣新技術和新產品;
·組織行業管理、技術、專業技能培訓;
·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承辦各級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工作。

協會章程

福建省家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建省家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FUJIAN PROVINCE FURNI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FJF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福建省的家具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家具行業的專家、學者、科研人員、專業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全省範圍內聯結家具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為行業服務,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傳達政府的意圖,在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家具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是經過福建省民政廳核准登記,業務主管是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本會接受省科協和福建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3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 開展全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整理和進行行業的統計工作,研究家具行業的發展方向,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 參與或協助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並組織宣貫實施。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工作,推薦優質產品、新技術產品及品牌;
(四) 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科技成果;
(五) 積極開展國內交流與國際交往,發展經濟技術合作,在利用外資,引進技術、設備方面,在行業內溝通信息,促使形成統一的市場。舉辦或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國內外展覽和參觀考察活動,並接待國內外來訪團組,進行技術交流;
(六) 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同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處會員糾紛,協調同行關係;
(七) 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才,不斷提高家具設計、科研、技術、管理和教學人員的專業水平,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八)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發布,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建立網站,開展信息交流工作;
(九)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上級社會團體委託的工作;
(十) 向中國家具協會推薦會員,並組織參加其活動;
(十一) 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團體會員。家具行業和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凡承認本會章程者照章交納會費的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對發展我省家具行業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 團體會員作為一個整體,享有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團體會員由其負責人或秘書長與本會聯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家具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享用本會提供的技術、信息刊物等;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為協會撰寫學術論文。
第十二條 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註銷的團體會員單位,即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不履行義務,經批評無效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面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設名譽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 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社團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及有關業務部門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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