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團體的住所為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128號屏東寫字樓303室。
業務範圍
團體的業務範圍:(一)對國內外寶玉石供需形勢、資源利用、保護、產業結構、產品開發以及產品進出口政策、金銀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寶玉石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協助寶玉石業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寶玉石業的“探、采、工、貿”聯合活動,以提高資源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開展寶玉石科學技術研究,寶玉石改善、首飾款式設計、鑑定儀器、加工設備、教育等技術活動;
(四)組織和開展國內外有關寶玉石的各項活動;
(五)組織並參加國際有關寶玉石的各種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省內外的聯繫、交流、學習、借鑑和及時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寶玉石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
(六)組織有關寶玉石行業的技術、經濟、管理等專業培訓工作,提高寶玉石行業整體素質,經營、管理及技術水平;
(七)收集、整理、研究國內外寶石業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寶玉石方面的書刊,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寶玉石行業的政策;
(八)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進行行業品牌認定,推動行業品牌發展,制定行規行約,參與政府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質量監督;
(九)普及寶玉石知識,接受產(商)家及消費者委託出具法定寶玉石鑑定證書和檢驗報告,為寶玉石愛好者和消費者提供諮詢服務。
(十)搞好福建寶協的自身建設和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福建省寶玉石協會”,簡稱“福建寶協”,英文名稱“Gemmological Association of Fujian“縮寫為“GAF”。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福建寶協是由全省寶玉石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系統的社會民眾團體,是政府聯繫寶玉石企事業單位和寶玉石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地位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寶玉石工作者,自力更生,艱苦奮鬥,以振興中國寶玉石業為目標,開展科學研究、市場調查、人才培訓、信息和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和諮詢服務。為我省寶玉石事業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128號屏東寫字樓303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對國內外寶玉石供需形勢、資源利用、保護、產業結構、產品開發以及產品進出口政策、金銀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寶玉石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協助寶玉石業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寶玉石業的“探、采、工、貿”聯合活動,以提高資源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開展寶玉石科學技術研究,寶玉石改善、首飾款式設計、鑑定儀器、加工設備、教育等技術活動;
(四)組織和開展國內外有關寶玉石的各項活動;
(五)組織並參加國際有關寶玉石的各種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省內外的聯繫、交流、學習、借鑑和及時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寶玉石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
(六)組織有關寶玉石行業的技術、經濟、管理等專業培訓工作,提高寶玉石行業整體素質,經營、管理及技術水平;
(七)收集、整理、研究國內外寶石業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寶玉石方面的書刊,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寶玉石行業的政策;
(八)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進行行業品牌認定,推動行業品牌發展,制定行規行約,參與政府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質量監督;
(九)普及寶玉石知識,接受產(商)家及消費者委託出具法定寶玉石鑑定證書和檢驗報告,為寶玉石愛好者和消費者提供諮詢服務。
(十)搞好福建寶協的自身建設和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在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4年3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通訊形式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