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鎖經營協會

福建省連鎖經營協會是由全省連鎖經營企業、有關單位和從事理論研究並支持連鎖事業的相關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關於協會

福建省連鎖經營協會成立於1998年3月,是福建省連鎖經營的國有、集體、股份制、中外合資、私營、外資及其他多種經營成分的零售、批發企業(包括超市、便利店、倉儲式商場、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餐飲、服務及其他業態)、相關的生產企業及關心支持連鎖經營事業的單位、院校、研究機構與有關的法人團體或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並經政府社團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由省經社聯直接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協會擁有一批來自實踐和研究機構的專業人士,常年服務於各企業單位,為企業提供行業內最新最全的資訊、提供管理諮詢服務、提供市場研究服務,以及定期不定期開設各種培訓班、研討會和論壇。

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下設會員聯絡部、管理諮詢部、培訓認證部等部門。協會設有三個專業委員會,分別為特許經營工作委員會、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委員會和聯合採購工作委員會。 一、協會的宗旨 堅持為政府、為企業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團結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承擔行業協調職能,搞好行業自律;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福建省連鎖經營協會(英文名稱:Fujian Province Chain Store&Franchise Association,縮寫:FJCFA)。簡稱:省連鎖協。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福建省連鎖經營協會是由全省連鎖經營企業、有關單位和從事理論研究並支持連鎖事業的相關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團結全體會員,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為企業和政府部門雙向服務,為促進我省連鎖經營事業發展和繁榮市場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23號建發大廈1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相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和進行行業管理等工作。

(二)研究連鎖經營的管理理論,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組織交流、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經營技巧和服務規範。

(三)組織各種與連鎖經營相關的講座、學習、考察等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培訓。

(四)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幫助企業引進先進的連鎖經營技術。

(五)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與國內外連鎖經營相關社團組織的聯繫、交往與經濟技術合作,發揮協會的協調、服務、網路功能作用。

(七)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本協會吸收在福建省境內註冊登記的開展連鎖經營的國有、集體、股份制、中外合資、私營及其他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商業零售、批發企業、飲食服務企業、工業生產企業以及關心支持連鎖經營事業的單位、研究機構與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本協會吸收從事連鎖經營的實際工作者,管理部門的有關領導和從事理論研究並支持連鎖經營事業的有關人士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備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經濟社團聯合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請;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能,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核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國家和福建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和規範服務;

2、溝通政府與連鎖經營企業之間的聯繫;協調會員間的經濟關係,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反映企業的意願、要求;

3、為會員企業提供國家政策、法規、行業規範、市場信息、投資、加盟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4、接受福建省經貿委、及有關部門委託的開展全省連鎖經營企業評優、評選、競賽等活動;

5、為會員“牽線搭橋”發展國內外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外出考察和經驗交流,增進與兄弟省市協會和商業團體的協作;

6、配合國家商業、連鎖行業的統一執業資格認證工作,舉辦各種執業資格認證培訓、業務技術知識培訓和各種商務講座,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員工素質;

7、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成果、表彰等信息在協會會刊上介紹、宣傳,並免費贈送會刊;

8、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博覽會、招商會及相關的連鎖商務活動;

9、引導和協助省內外連鎖經營企業在福建及周邊地區的業務拓展,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幫助和引導個人加盟者進行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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