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用擔保協會

本會任務: (十) 第十條

機構簡介

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成立於2005年7月29日,同時產生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秘書長、副秘書長、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以及各級顧問。到2009年底,協會共有會員單位130家,其中會長單位1家,副會長單位1 7家,其他均為常務理事、理事單位和普通會員單位。註冊資金在一億元以上的會員單位有近50家。

誕生背景

2005年我國擔保行業已經全面發展到初具成熟規模,隨著政府和金融業對擔保業支持力度的提升,各地擔保機構進入了全盛發展期,擔保行業也急速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此時,北京、廣東、江西、重慶、甘肅、河北、湖北、四川等省市,紛紛成立了各自的省級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在福建省政府、福建金融界的大力支持下,福建信用擔保行業協會也緊跟其後應運而生。
福建信用擔保行業協會的誕生,被各界稱為一大盛事。因為當時福建的整個行業已經形成一定的氣候,迫切需要一個加強行業自律和規範發展的監管機構。此前,在省人行、省開發銀行等各個商業銀行,以及省政府、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的直接推動下,協會在2005年7月29日正式宣告成立。
協會成立之時,全票通過了“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章程”、“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會費使用範圍暫行規定”、“福建省擔保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關於授權理事會增補理事的決定”。
在相關的協會章程中明確提出:協會的任務就是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傳遞國家有關政策信息,反映擔保機構的呼聲,為會員發展創造機會,維護會員利益;健全與完善全省信用和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金融體系安全,提高擔保機構運作能力;加強擔保行業與相關機構、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信息交流,研究擔保規律,實現多方共贏目標;加強從業人員後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供擔保及配套服務,推動全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以及產業集群的培育和壯大。
福建省信用擔保行業協會的創立,使福建原有的擔保機構告別了散亂的局面,並逐步走上有組織、有規模的抱團作戰的新時期。

成立意義

在此之前,福建的擔保機構存在多數規模小,規範性和自律意識差,布局分散,在與金融和政府溝通方面不夠順暢,而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也比較弱,擔保業的發展無法跟上企業的發展步伐,因而難以真正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2005年上半年,福建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餘額達到2832億元,但實際由擔保機構提供的擔保餘額其實只有24億元。行業協會的成立則是為全省擔保機構排憂解難。從成立至今,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切實發揮了政府管理部門與擔保機構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協會就一系列事關擔保機構發展的重大問題,既提出了解決方案,也協調做好了政府、金融方面的各項工作,積極推進了全省擔保行業的整體發展。
因為有了協會這個主導機構的存在,擔保機構更進一步加強了自身的自律與規範,提升了擔保能力和業務合作,並很快與國內其他省級擔保協會建立了夥伴關係,通過對其的考察訪問取得了可喜的寶貴經驗。從2005年12月開始,行業協會編輯出版了《福建信用擔保》雜誌,在同行業、金融界、各級政府中進行業務交流。並以此作為對外交流的平台,宣傳福建擔保業的最新信息。2008年,協會網站正式開通,使得資訊更加通暢。
福建省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與擔保機構在融資方面的積極推動工作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一直致力於引導全省各會員單位,更好的服務中小企業,在福建的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協會章程

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Fujian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簡寫:FCG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福建省內各類信用擔保機構自願發起組建的、社會相關中介組織、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
本會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建立共同的行業自律標準,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維護會員整體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我省信用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
本會任務:
(一)協助管理部門進行政策制定,及時傳遞國家有關政策信息,反映擔保機構的呼聲,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發展創造機會,維護會員利益;
(二) 健全與完善全省信用和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監管,維護行業形象,提高擔保機構運作能力;
(三) 加強擔保行業與相關機構、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信息交流,研究擔保規律,實現多方共贏目標;
(四) 加強從業人員後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 提供擔保及配套服務,推動全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以及產業集群的培育和壯大。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州市東大路88號建閩大廈九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搭建信息服務平台,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科技創新、國際合作等信息諮詢服務;
(二) 搭建推介服務平台,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業務推介服務。
(三) 搭建擔保方案設計服務平台,為會員單位開展再擔保、聯保、分保等合作方案設計,以及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方案設計服務。
(四) 組織開展銀行、擔保機構及企業合作與發展學術研討,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交流考察活動,學習交流國內外先進經驗。
(五) 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擔保人員業務素質。
(六) 研究制定並推行擔保業務規範運作自律標準,引導同業開展合作和公平競爭,促進擔保行業規範化發展。
(七) 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
(八) 接受政府管理部門委託,協助開展有關工作以及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團體會員包括:
(一) 信用擔保、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公證鑑定、法律服務、創業輔導等服務組織。
(二) 工業交通、金融貿易等各行業各種所有制的生產經營性企業和服務貿易企業。
(三) 有關擔保業發展研究與教學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包括:
信用擔保、財會審計、金融法律以及企業管理方面的理論和實際工作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條件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二) 遵守本會章程。
(三) 有加入本會意願。
(四) 申請入會的團體會員要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無經濟、民事糾紛,在本區域、本行業或本學科領域內具有良好的信譽、突出的業績和一定的影響力。
(五) 申請入會的個人會員要熱心信用和擔保事業,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認繳入會會費;
(四)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
(三) 同等條件下,有獲得本會推介擔保和其他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權享受本會擔保推介條件下的擔保費率優惠,並拒絕擔保契約以外的任何附加條件;
(五) 享受諮詢、培訓、考察、創新、合作、協調等服務優先權;
(六) 有權向本會查詢經費和業務的有關情況;
(七) 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機構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八)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遵守擔保行業自律規範;
(四) 團體會員要按時繳納會費,個人會員暫不繳納會費;
(五) 在業務合作中會員之間應堅持優惠收費原則;
(六) 向本會提供本單位基本信息,保守本會秘密;
(七)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年度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2005年7月29日通過的章程(以下稱舊章程)經修改後於2009年1月8日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舊章程即行廢止。
福建省信用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福建省信用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擔保機構在市場經濟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從業行為,維護擔保市場秩序,保護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以及合作銀行、擔保客戶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擔保行業是指從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中小企業資信評估與諮詢、貸款債務追償及相關擔保業務等活動的行業的總稱。擔保機構是指註冊地在本省區域範圍內,經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擔保機構,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擔保從業人員是指各擔保機構內從事擔保業務或擔保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福建省有關擔保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內控制度。恪守“誠信、守法、公平”的行業自律基本原則。
第四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全行業整體利益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為本公約的組織實施機構,協會會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行業自律條約
第六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擔保行業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嚴格遵守擔保程式,以確保自身信用為基礎,以提升中小企業信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使命,堅持平等自願的原則,認真負責地辦理擔保業務,並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合理收費,積極推進擔保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 嚴格執行與銀行的合作協定,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誠合作。擔保貸款出現逾期時,應當按契約約定及時履行契約條約。
第八條 鼓勵擔保機構之間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以提高擔保機構的服務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倡導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時刻維護行業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謀發展。
第九條 奉行公正廉潔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與業務操作規範。對企業資信、風險評價奉行客觀、公正與科學原則,業務操作嚴格遵循工作規程;培養員工良好的職業道德,樹立擔保行業的良好行風。
第九條 自覺維護擔保客戶的合法權益,保守客戶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無關並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業務統計制度,真實及時披露相關擔保信息,定期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合作銀行、擔保行業協會等機構報送相關報表。
第十一條 積極開展擔保機構資信評級,提高擔保機構信息透明度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對擔保客戶的信用評價和聯合徵信工作,逐步實現擔保行業內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擔保業務時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
1.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誇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
2.故意詆毀、貶損其他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的聲譽;
3.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4.干擾其他擔保機構正常的擔保業務;
5.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6.採用不正當方式壟斷擔保業務;
7.串通擔保當事人或金融機構,提供虛假擔保;
8.未經批准,擅自跨地區、超範圍經營擔保業務。
第十三條 加強行業溝通、行業協作,積極探討和研究行業發展戰略,為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四條 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及行業協會對擔保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執行
第十五條 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負責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
第十六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自覺維護行業團結,以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為重,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當協商難以達成時,也可請求公約實施機構調解。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實施機構檢舉。經查實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公約實施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通報、取消公約成員資格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處理。
第十九條 本公約所有成員均有權對公約實施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證性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本公約實施機構及成員單位在組織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由發起單位提議,經福建省信用擔保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經公約實施機構或五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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