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範學生行為,建設良好的校風,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範學生行為,建設良好的校風,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我校全體學生。本規程所指全體學生包括:在我校取得學籍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本科生、專科生、成人教育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規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以下六種處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六)開除學籍。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國家有權機關處罰者,按下列規定處分:

(一) 被判處管制、拘役、勞動教養和判處徒刑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 被司法或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 考試作弊;偽造、塗改證件、證明等進行欺騙行為;

(二) 打架鬥毆;侵犯集體、他人權益, 危害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 偷竊、詐欺、搶劫、賭博;

(四) 擾亂社會、校園秩序;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破壞公共財物;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法亂紀行為。

第七條 除本規程中明確規定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規程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 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問題;

(二) 主動檢舉其他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 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 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規程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 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 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 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 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九條 有本規程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凡受到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 取消其學期(年)參加學校和院(系、所、中心)級各種獎勵、獎學金評定的資格;

(二) 涉及學籍及學士學位的授予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三) 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違規處分

處分細則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 張貼大字報、投遞、散發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傳單和言論,混淆視聽,製造混亂;

(三) 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 泄漏國家秘密,造成後果。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監考人員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 在考試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 在考場或者學校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規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不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四) 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擅自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私自傳、接物品,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 冒名代替他人考試,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七)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八) 作弊手段特別惡劣(威脅引誘、組織集體作弊、出資請人代考、收費為人代考等),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 其他作弊行為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 致人輕微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 致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三) 致人重傷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 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語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觸犯他人,或以“勸架”、“幫忙”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 策劃、慫勇、教唆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 持械打人或邀約校外人員打架鬥毆者,根據第(一)、(二)、(三)、(四)款從重處分;

(七) 因打架鬥毆致傷他人者,除按以上規定處分外,還必須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及相關的經濟損失;

(八) 達到治安處罰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機關處理,並按第五條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五條 對偷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物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 視財物價值給予不同處分:價值2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價值200元至5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500元以上者,視其情節及造成的後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 偷竊公文、印章、檔案等不可估價物品者,視其情節及造成的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 經公安或保衛部門確認有作案企圖或行為,但作案未遂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 包庇偷竊者,銷贓、買贓、窩贓者,或為偷竊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與偷竊者同級或輕一級的處分;

(五) 達到治安處罰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機關處理,並按第五條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六條 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或公、私財物者,除責令按原價賠償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 所破壞的財物價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價值200元至20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2000元及以上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 再犯者,按上述規定加重一級處分。對於損壞文物或消防、搶險救災設備,或損

第十七條 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校園治安和安全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處分:

(一) 對吸毒、販毒者,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並報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

(二) 參與走私、販私等非法活動,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消防條例和安全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因上述行為引起火災,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四) 在學生宿舍及其他禁菸區吸菸者,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 酗酒滋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如產生其他後果,依照有關條款處理;

(六) 在校園聚眾喧譁、起鬨、摔瓶子等影響校園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七) 在集會、學習中喝倒彩、怪聲尖叫,或喧譁、打鬧者,勒令其離開現場,並給予為首者或策劃者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 故意損毀或塗改學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九) 隱匿、損毀或私拆他人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如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十) 造謠、誣告他人,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威脅老師、同學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二)在有效檔案、材料上模仿他人簽名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三)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借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四)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八條 對違反學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關規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 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寢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 未經宿舍管理部門許可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 凡在宿舍留宿異性,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四) 在學生宿舍使用電爐、電熱棒等功率較大、易引起火災的電器,或破壞、亂搭電源線,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 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燒垃圾雜物等,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六) 住校生晚熄燈後無正當理由遲歸,給予通報批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並通報家長協助教育;屢犯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七) 住校生未經批准夜不歸宿或擅自外宿,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若發現其間還有其他違紀行為,根據有關條款加重處分;

(八) 對其他違反學生宿舍(教室)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舉止不文明、行為有悖道德者,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分:

(一) 在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處分;屢犯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二) 以強硬態度或威脅手段逼迫另一方與其談戀愛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 觀看淫穢書、畫、錄像片等淫穢製品及上黃色網站者,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四) 製作、傳播淫穢、反動音像製品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報公安部門處理;

(五) 調戲、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從事涉嫌色情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六) 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以現金或其它物品為賭注,進行任何形式賭博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 聚眾賭博為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二) 參與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擅自離校或請假逾期不歸者(因病、因事且有證明者例外,法定節假日不計),給予以下處分:

(一) 5天之內,給予警告處分;

(二) 6至10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 11至15天,給予記過處分;

(四) 16至20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 21天及以上,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成立分別由校、院領導、職能部門及教師、學生代表9~15人組成的校、院兩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負責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對被處分學生的申訴進行複查,作出複查結論。學生工作處為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接收、報備學生違紀處分相關材料,接待、受理學生的申訴,負責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不同處分按下列分工執行:

(一)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決定,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備案。若學院未予處分,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責令學院處理;

(二) 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初審並提出處理建議,提交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決定;

(三)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初審,提交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報校務會議審批。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後,有關學院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召開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作出處分決定或建議,隨同相關材料提交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後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沒有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委、輔導員進行鑑定,所在學院違紀處分委員會研究同意,可上報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有立功表現或顯著進步者,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經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學生,學習結束時,先以結業處理,校外繼續察看滿一年後,根據其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的鑑定,決定是否解除察看處分、準予畢業並換髮畢業證書;或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並吊銷其結業證書;

(三) 凡受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自宣布之日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者,由所在學院負責登報申明其學生證、借書證、醫療證等校內一切有效證件作廢,並將其檔案寄往入學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離校者,由派出所按外來人口違反戶籍管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六條 處分的存檔、送達及申訴。

(一) 凡受警告以上處分者,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人的個人檔案中;

(二) 處分決定必須在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輔導員或有關領導面交受處分者,並由受處分的學生在存檔的處分決定上籤名,因特殊情況無法交給受處分者本人的,應將處分決定寄給受處分者本人,並將交寄憑證及有關記錄(要有二名以上證人證明)存檔;或將處分決定以公告形式公布並拍照存檔;

(三) 如受處分學生拒絕簽名,負責送達者應做好記錄(要有二名以上證人證明)並存檔;

(四) 受處分學生如對所受的處分有不同意見,可在處分決定生效後的十日內向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或校學生工作處提出書面申訴,亦可於十五日內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接到被處分學生書面申訴後,必須對有關事件展開重新調查,申訴合理,應予複議,調查結果及結論一般在十五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回復,特殊情況給予說明;

(五)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的操作細則根據《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程式》執行。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沒有列入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本規程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成人教育學生的違紀處分,由學校授權成人教育學院依照本規程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由校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學校此前頒發的《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及相關細則同時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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