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福州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施學分制是本科教育教學運行和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其目的是為了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與個性發揮,更好地貫徹因材施教原則和實現培養目標與基本要求,並為培養對象的終身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二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我校的教學改革,逐步完善學分制,穩步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學制和修業年限

第三條 我校設有四年制、五年制本科兩種學制(以專業培養計畫中規定的學習年限確定學制)。

第四條 我校本科教育實行彈性修業年限:

1.學生一般應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完成學業。

2.在學制年限內提前修滿專業培養計畫規定學分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3.對於在學制年限內因學業或身體原因無法達到畢業要求者,允許最多延長修業時間二年(四年制學生修業時間最長為六年,五年制學生修業時間最長為七年)。

4.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學生因個人原因,可中途申請停學中斷學習。但每次中斷時間以一年為期,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凡按招生規定由本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書面向錄取專業學院請假(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並由學院上報教務處備案。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逾期兩周無故不到校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若學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學資格,必須在到校報到後二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根據情況退還已交的當學期學費,逾期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新生報到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去學校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複查。經體檢複查,對於患有不宜繼續學習疾病的新生,取消入學資格;對於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者,本人申請並經學校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決定通知下達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醫療費用自行負責,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兩周內不辦理離校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學生必須在次學年開學前(八月底)向錄取專業學院書面申請入學,並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教務處同意後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申請入學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在校生每學期開學前兩天內,必須按規定到校報到並繳納學費等有關費用,辦理註冊手續。

1.未報到者或未繳費者,視為未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參加選課、聽課、考試等所有教學活動。

2.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時繳費者,應向學生處等有關部門申請減免學費,或申請延緩繳費,獲批准後視為註冊有效。

3.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註冊手續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到校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 課程與學分

第九條 課程分類

學校各本科專業培養計畫中的課程(含理論及實踐環節全部課程)分為必修課、限定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三大類:

1.必修課: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規定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而必須修讀的課程(或課程組)。一般包括:公共基礎課、學科或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及實踐教學環節等。

2.限定選修課:指按照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為加深專業基礎、拓寬專業面、擴大知識面,規定學生必須從若干門課(組)中選修一定數量的課程(組)和實踐環節。一般包括:公共基礎選修課、專業基礎選修課、專業方向選修課等。

3.任意選修課:指按照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為改善知識結構和提高全面素質而開設的課程,學生可根據個人志趣和基礎按規定自主地進行選讀。任意選修課主要指跨專業、跨學科、跨學院以及學校面向各專業開設的選修課程。

第十條 應修基本學分

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基本計算單位,也是學生修讀課程所需時間的反映。應修基本學分是學生完成本科學業的基本判據。

1.應修基本學分由必修學分、限定選修學分和任意選修學分構成。學生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必須分別取得本專業培養計畫中規定的必修學分和限定選修學分,且取得的總學分數必須達到應修基本學分要求。

2.各類學制本科學生應修基本學分數:四年制本科180學分左右,五年制本科230學分左右(以學校制定的專業培養計畫中所規定的為準)。

第十一條 學分計算

1.一般理論教學的必修課與選修課以及單獨設課的實驗課,課程學分=課程總學時/18。

2.體育課、上機實習課,每30學時計為1學分。

3.集中進行的專業實習、美術課、社會調查、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環節一般每周為1學分。

4.學校為鼓勵學生在學期間參加科研實踐、社會實踐、學科競賽等,專門設定獎勵學分。獎勵學分經認定可取代選修學分和部分必修學分,具體辦法見《福州大學本科生獎勵學分實施管理辦法》。

5.所有課程和實踐環節的學分數均應為0.5的整數倍數,並按0.2舍、0.3入為0.5,0.7退為0.5、0.8進為1進行取捨。

第五章 課程的選修與免修

第十二條 學生應認真閱讀本專業的培養計畫,並在導師指導下,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學校公布的開課計畫進行選課,確定個人的學期修讀計畫,自主安排學習進程。一般每學期修讀理論課程學分(含重修)不宜超過30學分,但也應不低於15學分。

第十三條 學生選定了所修課程並經審批同意後,一般不能隨意退選。若有特殊情況,必須在課程開課兩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退選申請並經學院院長批准後生效。若需改選其它課程也必須在該課程開課兩周內重新申請,未經批准新選課程的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四條 學校允許成績優良且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申請並經批准後免聽、免修有關課程。

1.免修:對通過自學已基本掌握下學期將要開設的某門課程內容的學生,可在學期末提出免修申請(須交課程的自學筆記、練習等),經學院院長同意後學院安排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在75分以上者準予免修。每門課程只能申請一次免修考試。

2.免聽: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在3.0及以上的學生可在開學第一周內書面提出免聽某門課程的申請,經學院院長批准後可不跟班聽課,但應按時完成作業,並參加期中測驗及課程實踐教學環節,方可取得參加該門課程期末考試資格。學生一學期申請免聽課程數一般不得超過二門。

3.政治理論課、德育、體育、軍事理論、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均不得免聽與免修。

第六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五條 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必須參加課程的全部教學環節,方可取得參加課程考核的資格,成績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獲得有關課程的學分與績點。學生參加課程考核的情況作為學籍處理的依據。

第十六條 課程考核可採用筆試(開卷或閉卷)、口試、面試、實際操作、論文等不同方式進行。考核成績應適當參考作業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考核分考試和考查。考試成績一般要採用百分制,或者採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記分。考查成績一般採用合格、不合格兩級制記分。

第十七條 學分績點是評價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可作為評定學生獎學金、申請輔修、獲得學位等的重要依據。學分績點與考核成績的計算方法如下:

1.考核成績採用百分制時,成績績點的計算:

成績績點=課程成績除以10減去5

(註:績點單位為0.1,績點小於1時作0對待)。

2.考核成績採用五級制時,成績績點的計算:

考核成績: 優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績績點: 4 3 2 1 0

3.考查成績採用兩級制的,目前暫不計算績點。

4.凡通過重修後所獲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績,成績績點均計為1。

5.課程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成績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 ∑課程學分績點

∑課程學分

第十八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修讀課程的考核,確因疾病(提供醫院證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核的,可向所在學院書面提出緩考申請。緩考申請必須在該課程考核前提出,經院長審批後生效。緩考課程的考核不另收費,原則上安排在同一門課程下一次考核時進行,不另行單獨組織。緩考取得的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予以登錄。同一門課程只能申請緩考一次,一學期一般只能申請緩考兩門課程。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所有課程(含實踐環節)的考核,成績不及格的,一律參加重修。任意選修課考核不及格時,可選擇重修、改修其他規定的課程或放棄。重修者應繳納重修費以補償額外增加的教學開支,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好重修申請手續。

第二十條 未經辦理重修申請與繳費手續或未履行選讀某門課程規定程式的學生,不能進入該課程聽課、考試等教學環節。

第二十一條 我校實行進入畢業實踐環節資格審核制。凡在進入畢業實踐(畢業實習、設計或論文)前,累計未修讀的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的學分總數(含已修讀但未取得學分),若超過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的1/10者,不能進入畢業實踐環節。擅自進入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二條 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憑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可由學生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參加校體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動,認真參加鍛鍊,視情確定體育課成績。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課程修讀或實習(見習)過程中,若未辦理請假等有關手續而缺課的學時數超過該門課程教學計畫時數1/3或未完成課程規定的作業量者,取消其參加該課程考核資格,所修課程成績以不及格計。學生考試曠考,其成績以0分計,並在學習成績檔案中註明“曠考”字樣。學生考試作弊,其成績以0分計,並在學習成績檔案中註明“作弊”字樣,同時按《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進行處理。出現以上情況的學生,一律重修相應課程,並按重修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經教務處批准後,學生在其他學校修讀課程所取得的成績,可予以承認,取得的學分按我校的規定予以認定,並載入學生成績檔案。在校外考試違紀,仍按《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進行處理。

第七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病請假而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疾病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六條 非疾病原因須中斷學業的,可申請停學。

第二十七條 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學生休學或停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適當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停學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要求休學或停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學生處、教務處審批。

2.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或停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學生休學或停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學籍。

3.學生休學、停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醫療保健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有參加醫療保險者,按保險規定辦理)。

4.學生休學、停學期間不享受獎學金等在校生享有的待遇。經學校批准後,可申請減免部分學費。

5.學生休學或停學期間回家往返所需路費等自理。

6.休學或停學學生須辦理離校手續,但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九條 申請並獲準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可申請停學保留學籍一年,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停學離校手續。保留學籍期滿不按時回校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第三十條 獲準休學、停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必須於批准之日起兩周之內向學校有關部門辦理相關離校手續,並按時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停學或保留學籍期滿的學生,應於期滿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書面申請,並附派出所或街道、居委會證明(休學者還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及學校指定醫院複查證明),經所在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2.獲準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入學年級的低一年級學習,如因專業取消或改並等,可申請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3.休學、停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在未辦理復學手續以前,不得參加選課和聽課,擅自參加考試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4.休學或停學期滿超過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5.休學、停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違法紀錄的學生,被學校取消學籍或作自動退學、勒令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均不予受理其復學申請。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停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果報考其他院校或申請辦理出國留學,均須先辦理取消入學資格或退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習期間自願參軍服兵役的,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我校學籍。

第八章 學業預警與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生學業預警制度。

1.學生已選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的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累計達到20學分,或者一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超過10學分,給予學業危機警告,由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2.學生已選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的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累計達到30學分,或者一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超過15學分,由所在學院勸其退學,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但不屬於處分:

1.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允許修業年限且不滿足畢業與結業條件者。

2.經確診為患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者。

3.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4.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5.每學期開學初,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者。

6.願意接受學校的退學勸告,且家長同意退學者。

7.本條例其他條款規定的須退學者。

第三十六條 按規定應予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送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後,作退學處理。經批准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檔案公布後的1個月之內辦理好所有離校手續,學校按規定發給相關證明。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任何證明。

第九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許申請轉專業、轉學:

1.確有專長(如:獲省級以上單科競賽優秀獎)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八條 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予考慮轉專業或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在原專業學習並已取得90以上學分者。

3.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經委託單位同意者。

4.已有一次轉專業或轉學的經歷者。

5.應作退學處理者。

6.一般院校申請轉入重點院校者。

第四十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轉專業,均須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若屬本學院內轉專業,則由學院院務會集體討論批准,並報教務處備案;院際間轉專業的,須經所在學院推薦和擬轉入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經主管校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2.要求轉學到其他院校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及學校同意推薦、擬轉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報省教育廳審批(跨省轉學的需得到兩省教育廳批准)。

3.經批准由外校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一般只能轉入相近專業和年級。

4.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

5.學生獲準轉專業後(含經批准由外校轉學至我校),執行轉入專業的專業培養計畫。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畫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後,予以認可;缺修的學分應予補修;不符合轉入專業的專業培養計畫要求的,可酌情作為任意選修課學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和提前畢業

第四十一條 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取得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應修基本學分並符合有關規定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福州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規定的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二條 在允許修業年限期滿時,已修讀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應修基本學分要求的全部課程,但未取得的學分數不超過本專業培養計畫所規定的應修基本學分的1/10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學生沒有修完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受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者除外),凡已在校學習滿一年以上並且取得的學分數達到40及以上的學生,按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制年限期滿,已修讀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應修基本學分要求的全部課程但取得的學分數未達到應修基本學分的學生,可選擇在校修讀或離校修讀方式繼續學業,並按所修讀課程的學分繳費。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按照我校重修的規定申請參加未曾獲得學分的課程的修讀。允許修業年限期滿時,達到畢業或結業或肄業之規定的,分別發放畢業或結業或肄業證書(獲畢業證書並同時符合授予學士學位規定的同樣授予學士學位)。凡選擇離校修讀的學生,個人申請經批准後發給離校修讀證明,並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五條 非學業問題而受結業、退學等處理的學生,按《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執行。

第四十六條 學校鼓勵學生在規定的學制內提前完成學業。學生提前畢業時,對提前畢業的年限免繳學雜費(但應繳納培養費)。凡提前修滿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應修基本學分且滿足畢業之規定的學生允許提前畢業,並按下述規定執行:

1.提前畢業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2.擬提前畢業的學生,需提前一年(擬提前一年者在第五學期,擬提前半年者在第六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並由學生所在學院進行審核後根據學生具體情況定出提前畢業的修讀計畫,報教務處批准。

3.獲準提前一年畢業的學生可隨高一年級學生同時畢業和發給畢業證書,提前半年畢業的學生先由學校發給臨時畢業證明書,其正式畢業證書與學位證書(滿足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將隨同一屆學生同時換髮。

第四十七條 學校鼓勵學生在學期間攻讀雙學位、選擇主輔修等(有關雙學位、主輔修等的規定參照《福州大學“雙學位、雙專業、主輔修”制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我校專科升本科學生、專科學生以及獨立二級學院學生的學籍管理辦法,由相關學院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經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學校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