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4年第7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違紀處分制度,保證學生違紀行為得到公正合理的處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管理規定》、《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及遵照“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程式公開,按章辦事”的原則,特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本校學生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依照本程式進行。“本校學生”是指博士生、碩士生、雙學位生、本科生、專科生、成人教育學生等具有本校學籍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紀處分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情況外,一般應公開進行,但必須尊重社會道德準則與當事學生的民族習慣。學生及其監護人可以提出不公開審理的書面請求,由違紀處分委員會決定審理形式。
第四條 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審理原則上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在不影響學生課程學習的合理時間、合理地點進行,必須全面、公正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條 學生違紀處分審理使用標準語言為國語。學校為不懂國語的學生監護人、留學生免費提供翻譯。
第六條 學校管理部門有權對審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人員組成及職責
第七條 設立校、院兩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教務處、監察審計處、團委、學院等單位代表及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學生代表13人或15人組成,其中學生代表原則上必須為在任學代會代表;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院領導擔任,委員由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9人或11人組成,其中學生代表原則上必須為在任學代會代表,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在學生中聘任書記員若干名。根據具體情況,學院可以設立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分會。校、院兩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任職期為兩年。
第八條 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享有以下職權和職責:
(一) 制定、修改《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程式》,提請校務會審議通過;
(二) 監督、檢查、指導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的審理工作;
(三) 對學生重大違紀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審理;
(四) 對留校察看處分做出處理決定,對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提出處分建議,提請校務會研究決定;
(五) 對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的申訴進行複查,做出複查結論。
第九條 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享有以下職權和職責:
(一) 決定審理違紀事件的形式與程式;
(二) 對違紀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審理;
(三) 對記過及以下處分做出處理決定,對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提出處分建議,提交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
(四) 對被處分學生的申訴進行複查,做出複查結論。
第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主持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過程;
(二) 決定並宣布中止、延期、終止或結束審理;
(三) 維護會議秩序,對違反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四) 對審理會議紀錄進行審核;
(五) 宣布審理結果。
第十一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 負責對學生違紀事件開展會前調查、取證,形成書面報告;
(二) 出席審理會議,對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違紀事件自述進行補充、詢問、說明、開展會議調查;
(三) 回答當事人的提問;
(四) 承擔會議安排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當事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一) 對記過以下處分有權書面申請選擇正常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
(二) 有權申請審理會議不公開進行;
(三) 有權核對會議筆錄,請求修正筆錄中的錯誤記錄;
(四) 允許查閱、複製事件相關材料;
(五) 有如實陳述其所知道的違紀事件情況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六) 有權參加或委託1至2人代理參加會議,進行陳述與申辯,亦可申請迴避;
(七)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八) 申請參加或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必須按時出席,遵守會場紀律。未經申請,不參加會議者,作為自動棄權處理。
第三章 參加審理會議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必須有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
第十四條 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根據具體情況,可邀請以下人員參加:當事學生及其監護人、代理人;當事學生所在班級或學院的代表;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及其他有關的人員。允許其他師生參加旁聽。
第四章 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 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必須提前三天,將《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告知書》送達當事學生本人,告知權利及義務,對於違紀情節嚴重者,可邀請其監護人參加。必要時,《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告知書》可以公告張貼。
第十六條 當事學生及其監護人收到《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告知書》後,可以依據本規定在二日內向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提出對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選擇正常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審理會議不公開進行或委託他人代理參加會議的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正常議程:
(一) 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宣布會議紀律,介紹參加會議委員情況,本次會議事件調查委員、書記員情況,徵詢學生當事人是否有申請迴避對象;
(二) 學生當事人或委託他人敘述違紀情況、原因;
(三) 事件調查委員對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違紀事件自述進行補充、詢問、說明、開展會議調查;
(四) 委員發言,幫助違紀學生分析所犯錯誤的危害性,綜合分析違紀是否有客觀原因、該生平時學習、表現情況、對錯誤認知、悔改意願情況,根據《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有關條款提出處分等級建議;旁聽的師生可申請發言,旁聽師生的意見供委員決策參考;
(五) 學生本人最後陳述意見,查閱會議筆錄,並簽字蓋章;
(六) 委員根據大家提議的處分等級建議,實行不記名投票表決;
(七) 會議主持人宣讀表決結果,做出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或建議;
(八) 參加會議的委員,查閱會議筆錄,並簽字蓋章;
(九) 形成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或建議檔案;
第十八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簡易議程:
(一) 對於《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已規定明確的屬於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違紀行為,經違紀當事人申請,校、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批准,啟動簡易程式審理;
(二) 指派委員對學生違紀事件開展調查、取證,形成書面報告;
(三)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簽署同意意見,學院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四) 形成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檔案。
第五章 送達及申訴
第十九條 處分檔案必須依據《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有關程式送達當事人,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以非實名制(公布學號、姓**)張榜公布處分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在處分決定下達10日內向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或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亦可於15日內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接到被處分學生書面申訴後,必須對有關事件展開重新調查,申訴合理,應予複議,調查結果及結論一般在十五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回復,特殊情況給予說明。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程式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其他類型學生違紀處理可參照本程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程式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