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口日本專用租界條約

1899 年4 月28 日,日本強迫清政府正式簽訂了《福州口日本專用租界條約》。條約共12 款,另附《另約章程》5 款。

簡介

《福州口日本專用租界條約》

在英、俄、德、法等西方列強強租中國海灣、劃分勢力範圍的狂潮中,日本也不甘落後,強烈要求清政府不要把靠近台灣的中國地區讓與或租給別國。日本獵取的目標,是要把福建省劃為自己的勢力範圍。為此,日本十分留意清政府如何答覆法國“不割讓與越南毗鄰省份”的照會,以便可以援例實現計畫。1898 年4 月10 日,清政府復照法國,答應不割讓兩廣和雲南。日本認為這是向清政府提出侵略要求的大好時機,就在清政府答應法國的要求後第5 天,日本政府向總理衙門口頭提出,要求清廷不割讓福建與他國。接著,日本駐華公使矢野文雄非正式地會晤了李鴻章和張蔭桓,逼迫二人接受日本的要求。22 日,矢野文雄照會總理衙門正式要求福建不割讓或租給其他國家。在日本的威逼下,清政府又一次妥協屈服,並在同日發表聲明:“福建省內及沿海一帶均屬中國要地,無論何國,中國斷不讓與或租給。”據此,日本把福建省強據為自己的勢力範圍;此外,還逼使清政府做出口頭承諾:如果“日後擬在福建省內興造鐵路”,得“先向日本政府籌商”。1899 年,日本擅自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福建、浙江、江西等省查勘,為包攬這些省份的鐵路建築做準備。

1899 年4 月28 日,日本強迫清政府正式簽訂了《福州口日本專用租界條約》。條約共12 款,另附《另約章程》5 款,其主要內容為:

一、自天主教堂碼頭東界起,至尾墩村東方止,前部面沿閩江,後部模田地一帶地方,為日本專管租界。

二、租期30 年,期滿可以繼租。

三、租界內之行政、警務等權,皆屬日本管理。

四、所有外國租界和將來開拓之外國租界的優惠、日本租界一體享受。

五、租界內港頭、中墩兩村房產,出賣時只許賣與日本,不得賣與或租與別國,違者由中國地方官從嚴懲辦。

通過這個條約,日本在中國東南沿海奪取了一塊軍事殖民地,加強了它對福建省的控制。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