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4月日本強迫清政府承認福建省為其勢力範圍後,次年(1899年)4月28日又強迫清政府在福州簽訂本條款。共十二款,附有《另約章程》。其主要內容有:(1)中國將福州自天主堂碼頭東界起,至尾墩村東方止,前部面沿閩江、後部包田地一帶地方租與日本;(2)租期30年,期滿可以續租;(3)租界內行政、警察等權皆由日本管理等條款;(4)所有外國租界和將來開拓之外國租界的優惠,日本租界一體享受。該條約於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