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捨身碑》是清康熙五十九年(公元1720年),泰安州同張奇逢為破除善男信女到岱頂捨身崖上跳崖捨身的陋俗而親自撰文派人刻立的。
此陋俗大肆宣揚,生身父母或重病纏身,或福淺命薄,其子女可到泰山頂上捨身崖處,只要縱身一跳,便可得道成仙。如此悖謬的宣揚卻使舊時的百姓堅信不疑。跳崖捨身陋俗在明朝萬曆初年,曾引起山東巡撫何起鳴的重視。他派人在捨身崖旁築起一道圍牆,以阻止人們跳崖,但並沒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清康熙五十六年十月,泰安州同張奇逢在岱頂目睹三人先後跳崖捨身。面對愈演愈烈的跳崖捨身陋俗,張深感痛心疾首,先後採取三項措施勸阻百姓不要再做陳規舊俗的犧牲品。三項措施是:第一,捐出自己的俸祿在捨身崖原何起鳴築牆處又築牆三十丈,歷時半年竣工,以阻擋絕路;第二,雇更夫輪流值班巡查,以便及時發現、勸阻、解救那些執迷不悟者;第三,撰寫“禁止捨身”文章並立碑以警示世人。雖然此後仍有人想跳崖捨身,但都被值班巡查的更夫及時發現並救起。撰文最後,張又謙虛地寫道“今勒禁止捨身示於前,並述築牆始末於後,非敢自以為功也……不揣鄙陋,謹跋以公同志云爾。”
張奇逢撰寫文章後,命人刻文立碑於遙參亭,以警世人。在倡導“以人為本”、“珍愛生命”的今天,《禁止捨身碑》仍有其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