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調整的概念
法律現象是一種社會現象,法的產生、發展和消亡都是再社會中進行的,是社會運動的特殊形態,體現社會發展的規律性,研究法律現象首先應該了解社會。社會是由以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繫的人們的有機整體。社會的良性運轉離不開一定的規則和秩序。
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會調整在社會生活的地位和功能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其發展有一定的規律性。
社會調整的分類
從人們對社會關係的調整的發展過程來看,社會調整可以劃分為兩大類,即個別性調整和規範性調整。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個別性調整就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個別性調整是最簡單的社會調整,每個社會的發展中都曾有過這種調整方式。個別性調整的優點是能夠針對具體人、具體事作出的具體處理。能夠考慮個別情況的具體特點。它的缺點是帶有一定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夠形成普遍、穩定的秩序。
規範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的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複性的調整。一般而言,規範性調整是在總結個別性調整的經驗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社會調整的高級階段。規範性調整的優點是它為某一類社會關係提供了行為模式,使人們擺脫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於形成穩定的秩序。其缺點是它無法充分考慮每一個具體主體或具體情況的特點,提出符合每一個具體主體或具體情況的處理方案。
社會調整的一般規律性
社會調整的一般規律性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每一個社會的社會關係客觀上都要求有相應的、一定的社會調整,否則會給社會帶來不良後果。
(二)社會調整的發展大都經歷了從自發到自覺、從個別到一般、從渾一到分化的過程。
(三)隨著社會調整的發展,調整中的社會性因素、人的意識因素的比重呈增長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