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評價體系

社會評價體系

社會評價體系是社會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塑造人、影響人的重要作用。每個人都希望得到社會肯定性的評價,肯定性的評價,能強化人們再次重複良好行為的心理;否定性的評價,則可以減少以至消除相應不良行為的再次出現。一些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扭曲,原因固然十分複雜,但社會評價體系沒有很好發揮作用,不能不說是個重要原因。因此,通過榮辱觀教育,提高公民道德水準,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下大力氣構建起一個具有鮮明榮辱導向作用的社會評價體系。

一是要加強政策性評價體系建設。在我國,人們習慣於從黨和國家的政策中形成價值取向,因而政策性評價體系對人們價值觀形成和社會行為選擇具有直接而強有力的影響,是整個社會評價系統的核心,起著主導作用。政策規定的內容多是積極的、正面的而且具有及時性和針對性,因此,政策性評價體系對社會的引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政策能否得到有效執行上。中央電視台播出的新聞調查《舉報人李文娟》所反映出的問題,足以讓我們好好反思一下當前“保護舉報人”這一政策在實際執行中的導向問題。李文娟實名舉報,在舉報材料被公開後,先是在單位被孤立,繼而被調動工作,被辭退。再舉報、再投訴,再被打擊報復,以至於被公安局拘留,進而被勞動教養。在這漫長的過程中,所在地的相關黨組織和政府部門,以及司法、婦聯、工會一概無語。還有湖南的胡衛民、上海的陳曉蘭等舉報人大多都遭遇了相同的命運。他們的精神和行為本應得到社會的肯定,然而,社會給予他們的卻是冷眼。這樣的政策性評價體系,顯然發揮不了“讓好人變得更好,讓壞人改惡從善”的作用。

二是要強加法律和制度性評價體系建設。法律和制度相對政策來說更具有穩定性,是約束性規則更是激勵性規則,它們不僅是用來約束人的,更本質的用意是用來指導人的。法律和制度的長久規範作用,可使其內涵的價值體系轉化為人的自覺思想和行為,內化為個體的現實個性和人格。與構建政策性評價體系同理,在法律和制度性評價體系構建中,重要的仍是條文上的內容能否得到有效執行問題,政策、法律和制度執行不力,造成的後果往往比沒有它們還要糟糕。如普遍存在著的法院執行難問題,如果說對一些生效判決執行成本太高,那么不執行帶來的後續成本會更高。“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字字擲地有聲,句句鏗鏘有力,如果一個生效判決都執行不了或久拖不辦,那么黨的形象、政府的信譽、法律的威嚴無疑會受到嚴重損害。容忍類似問題長時間存在,就會形成“做好人沒有好處,做壞人沒有壞處”的錯誤導向,這一導向會使整個社會失去做人的方向感,公民的正義感、羞恥感會弱化,是非觀、價值觀、榮辱觀會扭曲。因此,從長遠計,一元錢的判決標的,用十元錢乃至百元錢去執行也是划算的,也就是說,政策、法律和制度一旦制定並生效,必須嚴格執行。

三是要加強領導幹部和執法類公職人員行為評價體系建設。領導幹部和執法類公職人員是人格化了的組織,是政策、法律和制度評價的具體落實者,是社會風氣的風向標,在社會風尚的形成中起著鮮明的導向作用,此所謂“上行下效”。人民民眾從黨員領導幹部身上、從身邊公職人員(尤其是執法類人員)身上汲取的道德經驗,遠比接受無數次空口說教收穫得多。正因為如此,我們說要匡正社會風氣,首先要匡正黨風,而要匡正黨風,首先要匡正官風。孔子講:“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論語》)。孟子講:“教者必以正” (《孟子》)。這些話都是在強調“身居上位的人”必須率先垂範,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如此才能使普通民眾心悅誠服。民間俗話“上樑不正下樑歪”、“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樣子”,更是淺顯易懂。如果社會文明的倡導者言行不一,說一套,做一套,所有的教育內容不但不能使人信服,而且會使道德虛偽之風盛行,文明教育不僅難收其效,反而會南轅北轍,越搞越糟。

四是要加強輿論性評價體系建設。輿論性評價體系主要由各類報刊雜誌、廣播電台、電視台和網際網路構成,這些大眾傳媒的導向作用具有得天獨厚、無與倫比的優勢地位,業已成為人們形成價值取向的重要信息來源。它們發布的各種信息,在滿足人們求知慾望的同時,對人們的思想觀念施加著不間斷的潛移默化的影響。報刊雜誌、電台、電視台和網際網路,作為有效實施政策、法律、制度以及黨員領導幹部行為等各類評價的得力助手,必須站穩立場,強化“政治”意識,要深入民眾,發現典型,宣揚典型,努力營造一種人人向善的氛圍。輿論性評價體系構建,一個最重要資源就是我們自己的傳統文化,西方文明成果,我們要學習借鑑,中國傳統道德文明,因其更容易為廣大人民民眾所接受,因而更需要我們去挖掘、開發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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