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權力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的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 財產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憲法總綱部分第13 條已作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同時要求勞動者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為了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完善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者的物質幫助權,是指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通過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憲法還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這些同志為革命作出了貢獻,理應受到國家和人民的尊敬和關懷。憲法又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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