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平均成本

社會平均成本是指部門內不同企業生產同種商品或提供同種服務的平均成本,是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成本,按社會平均成本定價是價值規律的要求。這是因為,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價值是由商品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的社會必要勞動耗費決定。勞動生產率高的經營者,其商品和服務的個別價值低於社會價值(具體表現在個別企業的單位成本低於部門平均成本),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獲得的收益,會超過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耗費,而使企業獲得較多的利潤;反之,經營管理得不好、勞動生產率低的經營者,商品和服務的個別價值就會高於社會價值(具體表現在個別企業的單位成本高於部門平均成本),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益就會低於生產商品的各種消耗,以致勞動的耗費得不到補償,而使經營者得到較少的利益甚至發生虧損。

社會平均成本的意義

了解社會和掌握企業的成本依據

明確社會平均成本可以為了解整個社會和掌握本企業的成本管理水平提供了依據。我們可以將本企業的實際成本與部門和社會的平均成本進行比較,找出差距,並能看企業的成本水平是否符合社會的經濟效益要求,或者對其更好。

反映社會或部門的平均勞動的耗費水平

社會成本的另一重要意義在於,它能反映整個社會或部門的平均勞動耗費量的耗費水平。從巨觀上了解一定時期花費了多少勞動,創造了多少產品,其社會價值如何。同時,作為產品價格制定的依據,一般只能是社會平均成本,而不可能是個別企業的產品成本。

企業對社會的責任

在現代西方社會,還有一種解釋,是將整個社會中由於各種企業對社會帶來的各種各樣的污染和公害等也稱之為社會成本。既認為一定時期由於企業生產出各種產品或勞務,而又認為是對整個社會所付出的代價。

社會必要勞動耗費

是指這個商品或這項服務在生產提供過程中所耗費的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由於生產同種商品和提供同種服務的各個經營者在生產條件和經營管理等方面是不完全相同的,商品和服務的個別價值也就有高有低。但是同種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價值卻是相同的,只要是相同的商品和服務,不論它花了較多的個別勞動時間,還是只花了較少的個別勞動時間,社會對它們只能給予同樣的評價,具有同等的社會價值。

在實踐中,由於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必要勞動量,即社會價值,不可能直接地絕對地計算出來,而各個商品和服務的部門平均生產成本(它一般構成社會價值的絕大部分)則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因此,為了使商品的價格大體上接近於它的價值,實踐中的做法是,必須使價格能補償正常生產和合理經營條件下的部門平均成本,並在這個基礎上保證經營取得合理盈利。

社會平均成本。這是制定

政府指導價和

政府定價的基本依據。成本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付出的用

貨幣測定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是生產和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付出的

經濟價值。

馬克思關於商品價值的理論

根據馬克思關於商品價值的理論,商品價值(W)由三部分組成:生產過程中耗費的

生產資料是物化

勞動價值的轉移(C);勞動者活勞動消耗所創造的價值中歸個人支配的部分,主要是以

工資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V);勞動者活勞動消耗所創造的價值中歸社會支配,以

稅金和

利潤形式進行分配的部分(m)。商品價值中的前兩部分構成商品的成本。成本的實質是

勞動消耗,是生產過程中消耗的物化勞動的轉移價值和相當於工資那一部分活勞動所創造價值的

貨幣表現。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部分,是制定價格最基本的依據和最低的經濟界限。馬克思說:“商品出售價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

成本價格規定的,如果商品低於它的成本價格出售,生產成本中已經消耗的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價格得到補償。”商品價格不能低於成本界限,不然就要賠本,預支的

生產資金會逐漸賠光,

再生產就難以為繼。商品的售價只有以成本為最低經濟界限,才能補償物質消耗支出和勞動報酬支出,才能維持

簡單再生產。所以維持成本價格是保證經營者進行正常

生產經營活動最基本的條件。

社會平均成本作用

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制定價格,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降低成本,節約社會資源起著促進作用。因為只有以社會平均成本作為制定價格的基礎,才能使同種商品和服務的勞動耗費,能按統一的尺度來計量和補償,從而能在經營者間開展競爭,起鼓勵先進、鞭策後進的作用,也有利於發揮各自的優勢,趨利避害。

商品和服務價格是以社會價值為基礎統一規定的,但是,不同經營者所生產的同種商品和提供的同種服務的個別價值(具體表現在個別企業的單位成本上)卻各不相同。經營管理得好、

勞動生產率高的經營者,其商品和服務的個別價值低於社會價值(具體表現在個別企業的單位成本低於部門平均成本),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獲得的收益,會超過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耗費,而使企業獲得較多的利潤;反之,經營管理得不好、勞動生產率低的經營者,商品和服務的個別價值就會高於社會價值(具體表現在個別企業的單位成本高於部門平均成本),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益就會低於生產商品的各種消耗,以致勞動的耗費得不到補償,而使經營者得到較少的利益甚至發生虧損。以社會價值為基礎來規定價格,可以比較

勞動消耗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收入,計算盈虧,從而發現在生產和提供過程中,什麼地方還不合理,什麼地方還有節約的潛力,以進一步提高技術,改進生產經營管理。如果價格不是以

社會成本,而是以各個經營者的個別成本為基礎,那么,生產經營者先進的經營者雖然經過努力,降低了勞動耗費,卻得不到較多的利潤,就會挫傷這些經營者採取各種措施來降低商品和

服務勞動耗費的積極性;同時,由於生產經營者落後的經營者較多的勞動耗費也得到社會的承認和補償,就會使這些經營者安於現狀,不積極努力提高技術,改進生產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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