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按照刑罰的種類,分為監禁刑及非監禁刑,但目前(2015年)非監禁刑運用得並不常見,將來刑法可對輕微犯罪的罪犯實行非監禁刑的判罰,例如在社區勞動多長時間,由此代替在監獄中的勞動改造。社會勞動作為監禁刑的替代措施,近年來在很多國家得到施行,也符合“輕刑化”的世界趨勢。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
立法
2015年11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在報告中,最高檢建議完善刑罰種類,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
作用

所以,1972年英國在世界上第一個建立了“社會服務令”的刑事處罰機制,之後歐盟、美國也都紛紛效仿。1984年,中國香港也引進了“社會服務令”機制。
2、就中國現實來說,2013年勞動教養被取消之後,社會也面臨不小的治安考驗,的確需要一種介於治安拘留和刑事處罰之間的“過渡刑”,針對性地懲戒“大罪不犯,小錯不斷”的違法者。而“社會勞動”可以在法治框架內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
勞動教養、社會勞動雖然都有“勞動”之名,但是後者不是前者的“老瓶裝新酒”。之前勞教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法律依據、不經過公平的審判程式,就對公民處以一年以上的監禁。所以,今後“社會勞動”應該由法院依嚴格的司法程式做出,不能由公安機關按行政處罰辦理。
3、“社會勞動”將結束之前法院、檢察院系統各種“社區勞動”試點無法可依的尷尬。
2001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最早出台“社會服務令”的相關試點。自2002年開始,上海、北京、江蘇等地推出的社區矯正試點中,都有社會勞動的內容。這些嘗試普遍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也應該看到,將社區勞動作為判決緩刑、不起訴的附加條件,並沒有法律依據。
意義

“社會勞動”的刑罰改革,從改革理念提出到正式落地,還有不少的路要走:從刑罰種類上說,它要處理好與現行的緩刑、管制、拘役等“輕刑”的關係,做到匹配得當。從審判程式上說,它要有嚴格的司法程式正義。從刑罰執行來說,它對現行社區矯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保證社會勞動時間到位、不走形式,依然是一個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