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刑

社會勞動刑

社會勞動刑,是以強制社會勞動替代部分監禁刑的刑罰方式,也就是實現社區矯正。2015年11月,中國擬將社會勞動代替監禁立法。如果“社會勞動”能正式立法,中國將形成治安處罰、社會勞動、實質監禁三個層次分明、劃分科學的處罰體系,有助於實現寬嚴相濟、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法治理念。

簡介

社會勞動刑社會勞動刑
社會勞動(又稱社區服務、社區勞役、公益勞動),是指判處罪犯社區從事一定時數的無償勞動或服務的刑罰

按照刑罰的種類,分為監禁刑及非監禁刑,但目前(2015年)非監禁刑運用得並不常見,將來刑法可對輕微犯罪的罪犯實行非監禁刑的判罰,例如在社區勞動多長時間,由此代替在監獄中的勞動改造。社會勞動作為監禁刑的替代措施,近年來在很多國家得到施行,也符合“輕刑化”的世界趨勢。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

立法

2015年11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在報告中,最高檢建議完善刑罰種類,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

作用

社會勞動刑社會勞動刑
1、這個機制主要適用的範圍是罪行輕微、惡性不大的違法行為,包括:未成年人犯;輕罪犯;以及過失犯(比如,交通肇事)。因為這些人群大多為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大部分人尚有恥辱心、悔過心,特別是其中很多是未成年人,小懲足以大戒。用社會勞動來代替監禁,有利於這些人回歸社會,也防止了監獄裡的“交叉感染式的學壞”,也減輕了社會負擔。

所以,1972年英國在世界上第一個建立了“社會服務令”的刑事處罰機制,之後歐盟、美國也都紛紛效仿。1984年,中國香港也引進了“社會服務令”機制。

2、就中國現實來說,2013年勞動教養被取消之後,社會也面臨不小的治安考驗,的確需要一種介於治安拘留刑事處罰之間的“過渡刑”,針對性地懲戒“大罪不犯,小錯不斷”的違法者。而“社會勞動”可以在法治框架內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

勞動教養、社會勞動雖然都有“勞動”之名,但是後者不是前者的“老瓶裝新酒”。之前勞教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法律依據、不經過公平的審判程式,就對公民處以一年以上的監禁。所以,今後“社會勞動”應該由法院依嚴格的司法程式做出,不能由公安機關按行政處罰辦理。

3、“社會勞動”將結束之前法院、檢察院系統各種“社區勞動”試點無法可依的尷尬。

2001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最早出台“社會服務令”的相關試點。自2002年開始,上海、北京、江蘇等地推出的社區矯正試點中,都有社會勞動的內容。這些嘗試普遍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也應該看到,將社區勞動作為判決緩刑、不起訴的附加條件,並沒有法律依據。

意義

社會勞動刑社會勞動刑
如果“社會勞動”能正式立法,中國將形成治安處罰、社會勞動、實質監禁三個層次分明、劃分科學的處罰體系,有助於實現寬嚴相濟、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法治理念,避免大量的未成年人、輕微犯在接受實質監禁之後的“回歸社會”問題,實現小懲大戒。

“社會勞動”的刑罰改革,從改革理念提出到正式落地,還有不少的路要走:從刑罰種類上說,它要處理好與現行的緩刑、管制、拘役等“輕刑”的關係,做到匹配得當。從審判程式上說,它要有嚴格的司法程式正義。從刑罰執行來說,它對現行社區矯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保證社會勞動時間到位、不走形式,依然是一個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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