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監督體系

社會保障監督體系是指為保障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完成和正常運作而建立的監督管理制度,包括社會保障監督機構和監控機制。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監控機制,在維護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權益,及時糾正社會保障管理與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保障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職能

社會保障監督體系包括三個部分,即行政監督、專職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1)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是指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能,代表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施行行政監督。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社會保障事業發生聯繫的部門很多,特別是社會保障項目多頭管理體制下涉及的行政部門更多,如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民政部門、衛生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計畫部門等。

(2)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是由專門從事審計業務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進行的經濟監督。其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和國家審計機構授權的社會審計組織也可以從事社會保障審計。社會保障審計方法可以採取上級審下級或交叉審計、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經常審計與重點審計相結合。監督的目的是通過審計基金的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肯定工作成績,查處違紀事項,促進財務管理,健全各項制度,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

(3)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指由社會保障的有關利益者代表或民眾組織起的委員會,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落實各項政策情況及對基金的具體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作用

(一)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權益需要社會保障監督機制加以維護

社會保障是社會賦予社會成員享有的法定的基本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都有責任執行和維護這一制度。但在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實施中,存在著各種主客觀的因素,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實施,使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損害。因此,需要建立和健全有專門的、有法定權力的社會保障監督機制,通過其監督、糾察等行為,對社會保障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控制,使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二)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社會保障監督機制糾察

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問題,包括非法的事件發生,突出的如挪用、貪污社會保障基金,用保障基金進行非法投資等。這種問題的產生和存在既違背了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也會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和社會效益產生消極影響,有的會導致保障基金運行和給付工作的癱瘓。儘管我國比較強調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內部的自我檢查,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較大的局限性,必須在管理和實施機構之外建立法定的、獨立的和健全的監督機制,以隨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

(三)社會保障實行中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需要社會保障監督機制的監督和預警

社會保障的發展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結構變化,社會保障制度也將不斷的得到調整。因此,從巨觀或長遠來看,社會保障的運行需要有專業化的預警監督機制,這是保障社會保障制度完善性的重要制度。例如作為社會保障最主要的開支項目的養老保險支出規模,除要受到經濟發展水平和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外,還必然受人門老齡化和預期壽命的影響,後者的影響甚至更久遠、作用更強。如果平時只按常規考察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一旦人口老齡化到來,就可能因養老金儲備的不足而陷人困境。因此,從巨觀或長遠的角度出發,社會保障的運行需要有專業化的預警監督機制。

現狀

我國社會保障監督體系與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相適應,具體地表現為“二三性”。

一是機構的從屬性。從各省的情況看,社會保障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一般都設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沒有完全與行政管理部門、運營經辦機構分立,存在著“一套人馬、多塊牌子”的現象,權利不明確,責任不清晰,監督機構形同虛設,監督職能基本上仍由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在具體解決問題的協調上仍由省政府主管領導來進行,尚未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環節,不能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

二是運行的封閉性。在各省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省(市、區)中,財政、勞動保障、審計等政府部門占主導,雖然也吸收了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專家及其他社會利益代表,但數量有限,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他們往往被排斥在外,很難發揮獨立的監督作用。在具體事務的協調上,習慣於把社會保障監督當作由政府來操作的事務,仍按照政府部門的工作程式.在政府各個職能部門之間進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內部控制問題,社會監督不到位。

三是程式的非規範性。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獨立的社會保障監督法律法規,沒有在統一的法律框架下對社會保障的監督機構、行政管理部門、運營機構進行非常明確的職責分工,出現職能交叉重疊的情況。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檔案往往具有明顯的部門主義色彩,政出多門,各自為戰,相互封閉,推諉扯皮。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拖欠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保險金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我國這種社會保障監督立法工作的相對滯後,使得監督機構和監督職能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和保護,甚至形同虛設,極大地影響監督權威和效果。

由於缺乏獨立的、有法律支持的社會保障監督,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短期行為和部門利益的影響,容易在社會保障運營部門中出現重大問題,如社會保障資金被大量拖欠、挪用和擠占等,廣大社會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影響了社會穩定。

原則

1.基本原則

(1)從我國現實出發。完善社會保障監督體系要從我國實際出發,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際和經濟發展的階段相適應,不能照搬已開發國家的現存模式。

(2)符合法治建設要求。社會保障監督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要與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相一致,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進行。

(3)保持整體協調。社會保障監督體系,不僅要與資金籌集、管理、運營等體系相互適應、相互配合,而且要與其他金融監督機構搞好協調,保持一致,形成一個有序運轉的整體。

(4)分工明確,職能清晰。社會保障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應當明確領域,特別是要與經辦機構劃清職能範圍,保證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5)增強可操作性。監督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注意實際效果,保證能夠對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靈活的調整和解決;要有明確的監督標準、切實可行的監督手段、便於操作的監督程式、明確的責任分工。

2.主要任務

(1)監督社會保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2)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管理、存儲等有關情況,重點是監督是否存在違法或違規運作的問題。

(3)監督社會保障受益者在資格認定、登記及基金支出發放中是否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賦予的權利。

(4)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向、資產結構、運營效果和收益分配等。以及是否存在非正常營運的情況。

(5)受理媒體、民眾對社會保障有關情況的舉報、申訴,並監督有關部門對舉報、申訴問題的處理、落實情況。

其中,對社會保障資金的運營安全、投資效益等問題進行審計監督,是社會保障監督任務的重中之重,需要切實抓好。

必要性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監督體系,對於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社會“穩定器”作用,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三者之間的關係,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籌資多元化、管理方式社會化和資金運營市場化,是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這就對社會保障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社會保障監督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只有建立起既與其他環節相互配套、相互協調又相對獨立的監督體系,才能保證社會保障落到實處,真正發揮保國安民的作用。

二是推動經濟成長和穩定巨觀經濟的重要手段。社會保障資金進入領域的逐步放開,既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發育完善,促進經濟成長,同時也對資本市場和巨觀經濟的穩定性產生重要的影響。建立社會保障監督體系的目的,就是要規範社會保障資金對資本市場的參與,降低風險,消除隱患,提高效益,促進投資增長,避免對巨觀經濟健康運行形成衝擊。

三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完善社會保障監督體系就是要保證每個公民享有正當的社保權利,實現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防止社會保障資金被擠占挪用和資產縮水,保障基金按時足額支付,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效益,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穩定社會情緒和預期,創造良好社會環境,為深化改革和經濟發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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