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監督管理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是指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專職監督部門、利害關係者以及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有關管理機構和管理者的管理行為過程及結果實行監察和督守,使其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體系是防止濫用權力的需要,如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營運和管理的監督,是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依法籌集、專款專用、安全、保值和增值的重要保證。監督不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客體有關行為的一種直接的命令、指揮和安排。它不存在利用經濟手段引導監督客體的行為。良好的社會保障監督主要是藉助內、外部約束力而產生效力,它為針對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法律制裁提供依據和證據,它是社會保障有序運行的無形的槓桿,是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中的鏈條。[1]

特徵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作為維護、保護社會保障正常運行的重要機制,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不可或缺。加強社會保障監督制度建設,有利於保障社會保障制度平穩發展。這一工作,有以下幾個特點:

1.獨立化

為保證社會保障監督體系有效運轉,監督機構與行政管理和資本運營機構分立,有效地發揮監督體系的作用。特別是一些採取定量限制監管的國家,監管機構的獨立性較強,一般都成立專門機構進行監管,而且監管的範圍也比較大,除了要求基金達到最低的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要對基金的結構、運作和績效等具體方面進行嚴格監管。

2.多元化

各國的社會保障監督體系大多由政府、資方、勞工等方面的代表組成,充分體現了社會各個方面的利益要求。社會保障監督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公民能夠藉助多種手段充分維護自己的權益。

3.法制化

社會保障監管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有延續性和穩定性,又有依客觀情勢而修正的變動性。但無論是穩定還是變動,都必須以法律規範為依據,並據此確定社會保障監管的各項內容。各國關於社會保障監督體系的立法工作較為細緻,法律法規體系較為完善,對社會保障的監督都是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基礎的,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必要性

1.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權益需要社會保障監督系統維護

社會保障是法定製度,是社會成員享有的法定權益,但在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實施中,卻因各種因素的影響可能導致社會成員的權益受到損害。對此,需要有權威的、健全的社會保障監督系統,並通過監督、糾察,使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2.社會保障運行中的非正常狀態需要社會保障監督系統糾察

只有在管理系統與實施系統之外,再建立起健全、權威的監督系統,才能真正糾正社會保障運作中的非正常狀態,並確保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正常化、良性化。

3.社會保障運行中的潛伏危機需要社會保障監控系統預警

社會保障的發展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從巨觀或長遠的角度出發,社會保障的運行需要有專業化的預警監督系統,這即是一些已開發國家以往的深刻教訓,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內在要求。

4.社會保障運行機制的自我完善需要社會保障監督系統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規範化的實施,社會保障管理系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規範,社會保障實施系統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監督系統既是不可缺少的環節,同時也是對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自我完善。

運行機制

(一)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原則和類型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體系是防止管理主體濫用權力的必要手段,特別是實現社會保障資金依法籌集、專款專用、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須認真研究和部署好監督工作。

1.社會保障監督的基本原則

在我國,社會保障監督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點:

(1)法治原則,即符合法治建設要求。社會保障監督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要與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相一致,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進行。

(2)協調性原則,即保持整體協調。社會保障監督體系,不僅要與資金籌集、管理、運營等體系相互適應、相互配合,而且要與其他金融監督機構搞好協調,保持一致,形成一個有序運轉的整體。

(3)責任原則,即分工明確,職能清晰。社會保障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應當明確領域,特別是要與經辦機構劃清職能範圍,保證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4)可操作原則,即要增強可操作性。監督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注意實際效果,保證能夠對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靈活的調整和解決;要有明確的監督標準、切實可行的監督手段、便於操作的監督程式、明確的責任分工。

2.社會保障監管的類型

社會保障監管模式的選擇,受到歷史、體制、文化、經濟發展水平等各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具體來看,應當考慮基金市場結構是否完善、是資本市場和各類中介組織機構是否發達、法律是否健全等因素。

(1)根據監督的主體和監督權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國家性監督和非國家性監督。其中國家性監督主體是國家機關,其主要特點是監督主體擁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力,監督行為最具強制力,而相應被監督的對象必須接受這種監督,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2)按照監督的主體和對象是否屬於同一個組織系統進行分類,社會保障監督有內外部監督之分:外部監督的特點是監督權來自組織外部,因而不會受到系統內部由於利益驅動而導致的決策權對監督權的破壞;內部監督的監督主體與對象同屬於一個組織系統,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在組織內部專設一個或幾個監督部門,對組織內部的其他部門進行監督。

目前,國際上還有兩種社會保障監管模式的劃分,即審慎性監管和定量限制監管。前一種模式一般適用於經濟發展已經很成熟,金融體制比較完善,基金管理機構也得到一定程度發展的國家。後一種模式一般適用於經濟體制不夠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較晚、市場中介機構不夠發達、法律不夠健全的國家。從我國實際出發,鑒於基金運作機構不夠規範、資本市場不夠完善等情況,監管模式應以“定量限制監管”為主,適當吸收“審慎性監管”的優點,從而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監管模式和體系。

(二)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目標

從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內容可以看出,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目標是防止權力被濫用,使權力合法有效行使,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障監督管理體系是由監督主體、監督客體、監督方式和監督手段等構成的相互配合的有機整體。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處在轉軌和完善的過程中,問題和矛盾錯綜而複雜,社會保障監督的任務既要突出重點,抓主要矛盾,抓關鍵問題,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保值增值的監管,又要著眼全局,搞好社會保障的監督工作。

(1)監督社會保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2)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管理和存儲等有關情況,重點是監督是否存在違法或違規運作的問題。

(3)監督社會保障受益者在資格認定,登記及基金支出發放中是否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賦予的權利。

(4)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向、資產結構、運營效果和收益分配等,以及是否存在非正常營運的情況。

(5)受理媒體和民眾對社會保障有關情況的舉報、申訴並監督有關部門對舉報和申訴問題的處理、落實情況。

其中,對社會保障資金的運營安全,投資效益等問題進行審計監督,是社會保障監督任務的重中之重,需要切實抓好。

(三)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任務

加強社會保障監督,就是要實現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防止社會保障資金被擠占挪用和資產縮水,保障基金按時足額支付,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效益,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以下是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

1.針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監督

對制訂和執行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的監督,既包括其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經營決策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也包括對具體經辦機構內控制度的監督。後者的監督包括:內部組織結構、基金風險程度、會計系統、計算機業務系統運行狀況等。

2.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過程的監督

(1)基金征繳的監管。包括檢查征繳機構是否依法徵收保險費,及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兩個方面:一是對征繳機構的監管。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及時、足額徵繳社會保險費;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或減免徵收社會保險費;是否轉移或隱瞞基金收入,私設“小金庫”或多頭開戶;是否擠占挪用收入戶基金;是否將收入戶基金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是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並將滯納金列入基金收入;是否允許繳費單位以實物抵頂社會保險費,造成基金的少征。二是對繳費單位的監管。繳費單位或個人是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無隱瞞工資總額造成少繳或其他形式的漏繳;繳費單位有無故意拖欠或拒繳社會保險費,有無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截留用於其他開支。

(2)基金支付的監管。一方面是對經辦機構或社會化發放機構行為的監管:是否違規擴大基金開支範圍和標準支付待遇;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類保險津貼,有無拖欠或截留;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畫,調劑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畫是否按規定的程式報批;有無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業務結算中是否出現計算差錯,是否多付、少付或重複支付。另一方面是對參保人行為的監管: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人員是否已參加社會保險並符合享受的條件;是否有多報離退休人數或死亡不報、冒領社會保險金等欺詐的行為。

(3)結餘基金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自行或委託放貸、參與房地產交易、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以及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等問題;經辦機構的年度決算和有關會計賬簿、憑證是否真實合法;經辦機構的內控部門是否能夠有效地行使權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管理人員有無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發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損失,如盜竊和自然災害事件: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嚴密。

3.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過程的監督

(1)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準入。準入的控制亦稱為審批、授權、認證和特許。旨在保證準入的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規模、分布和規範性符合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並與監督當局的監管能力相適應。把好這個關口可以事先將那些可能帶來問題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預先剷除帶來違規運作風險的土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獲得授權或特別許可以後,才能從事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業務,否則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得到認證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當局的監督。

(2)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退出。與準入機制相對應,退出機制即監管當局,限制或取消某一金融機構已經獲得的管理運營基金的資格和權力。當某一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不能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並且威脅到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時,監管當局有權採取某些措施,限制其運營基金的某些活動,直至取消其資格。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變更或調整基金的開戶銀行,必須報監管當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撤回或擅自變更、調整的應予以處罰。

(3)社會保障基金經營機構的變更。承擔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業務的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併、重組或者出現程式規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時,也須向監管當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再作調整。金融機構解散或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關注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行為,積極保護基金的利益,按清償計畫優先追還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有關監管當局應按照規定,妥善安排有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有序地退出社會保障基金運營市場。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自動退出或被限制和取消授權,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關係即告終止。

(4)監管機構還可以實行償付能力監控。主要手段:一是強制實施再保險,即當一家運營機構運營的基金達到一定的額度時,應規定其按一定比例實行再保險,以分散風險;二是設立風險準備金,即各運營機構在一定時期內應按基金規模大小向同業協會繳納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以應付可能出現的風險。運營機構在資不抵債時,監管機構應勒令其停業整頓,以確保清償能力。

(四)社會保障監督的管理機制

社會保障監管機制主要由三個相互協調的系統構成:法制系統是實施社會保障監管的客觀依據,管理系統是社會保障監管機制的實施和責任主體,監督系統是實施社會保障監管的基本保證。這三個系統的構成關係是:

1.分層負責

社會保障監管機制從構成客觀上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或最高層次是法制系統,它是管理系統、監督系統的共同依據,是規範性層次。第二層次是管理系統,其依照法律的規定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對各種社會保障實施機構及其實施內容履行管理之責,同時接受監督系統的監督。第三層次是監督系統,其依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對社會保障管理系統與實施系統的監督職責,其中重點是對實施系統的監督。上述三個層次分工不同,但目標一致,它們共同推進著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

2.系統運行

在社會保障監管機制運行過程中,法制系統、管理系統和監督系統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結合的整體,不僅缺乏任何一個系統都會導致整個社會保障運行陷入非正常狀態,而且任何一個系統的非正常都會導致整個運行系統的非正常。例如,沒有相對獨立法制系統,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會失去操作的客觀依據;沒有相對獨立的管理系統,社會保障的實施會陷入混亂之中;沒有健全的監督系統,社會保障運行過程中的非正常狀態將得不到及時的發現和糾正。同樣,如果法制系統不合理,社會保障的管理、監督系統便很難正常運行;如果管理系統不正常,社會保障制度運行中的其他系統也會失常;如果監督系統非正常,則只能是越權干預或形同虛設,社會保障的正常運行將失去保證。

3.明確職責

構成社會保障監管機制的三大系統是一個整體,但又各自相對獨立地在社會保障運行中承擔著不同的職責和任務,並嚴格地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法制系統承擔的是規範項目體系、制定運行規則的職責;管理系統承擔的是依法管理,即主要充當社會保障責任主體和對實施系統的執法裁判的職責;監督系統承擔的是依法對社會保障管理與實施過程中的監督職責。如果上述系統職責不分就必然會造成功能紊亂,如管理部門不遵守法律規範,不服從監督等等,都會導致系統問的職責混亂,進而使各系統的功能失常。

4.雙向制約

傳統的社會保障監管機制只具有單向制約性,即政府制訂法規政策,然後由政府部門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執行。而合理的社會保障監管機制,其三個系統之間應存在雙向的或互相的制約性。如法制系統對其他兩個系統均起著規範與制約作用,其他系統的運行不能違背法制系統的規範。但其他系統在運行中若發現法制系統的不足時又可以推動法制系統的修訂與完善;管理系統行使對實施社會保障項目的管理職責,但又須接受法制系統的約束與監督系統的監督;監督系統接受法制系統的約束,不能介入具體的社會保障管理與實施,但可以行使對管理系統的監督權。可見,上述三個系統是互相聯繫、互相制約的關係,這種制約關係使整個社會保障制度運行具備了內在的免疫力,從而是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

5.有效監督

社會保障監督體系中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的權責關係決定了監督系統的基本框架。監督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利和義務實施監督的組織或個人。社會保障監督的客體即監督對象,監督客體的行為、行為當事人如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和受保人以及行為的結果均是監督的對象。在實踐中,既有專職的監督主體,又有兼職的監督主體,還有兼有管理與監督職能(有些以管理為主、監督為輔,有些以監督為主、管理為輔)的雙重體。這些雙重體既是監督主體,但又是被監督的對象,因而又可稱為主客兼容體。在監督的主體與客體的相互關係中,專職監督主體(尤其是審計部門)負有特別重要的使命。它們既要監督整個客體,還要側重對上述主客兼容體實施再監督,因此要從立法的角度確立其行政地位和履行監督所需的各種權力,在監督的人力和物質條件等方面也要充分保證。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監督管理應當是一個分工明確、結構嚴密、職責分明、相互制約並相互協調的有機系統。法制建設的體系化、管理組織的嚴密化、監督機構的權威化,是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良性發展的基本標誌。

管理體系

社會保障的監督體系可以概括為,以行政監督為主導、基金管理機構內控自律為基礎,專門監督和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督體系。以下,我們按照監督主體與被監督主體的關係,把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一)社會保障的外部監督體系

社會保障外部監督是指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對社會保障工作的主體進行的監督。在我國,社會保障的外部監督還可以分為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的監督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特定機構的監督。社會監督包括社會組織的監督、人民民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

1.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不僅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而且包括特定機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監督。該類監督的特點是,監督以國家的名義進行且許可權明確,均來自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行使監督權的程式嚴格;行使監督權後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民眾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對有關涉及行政部門、對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並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工作監督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全體或部分組成人員對社會保障基金日常工作進行考察、調研、監督、檢查。

(2)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主要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是法律的具體執行者,同時也擁有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各類規範性檔案的權力。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制定與基金監督有關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檔案;採取聽取匯報、述職報告等形式,對所屬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稅部門的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管理和運作、支付工作進行監督;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法制辦)對上述機關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以及合法性審查等。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也是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一種專門監督,其監督的方式主要是對個人、企事業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尤其是對國家機關(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對有關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發出檢察建議書;受理舉報、控告,接受當事人抗訴申請並決定是否提起抗訴等。人民法院是我國司法體系中的審判機關,因此人民法院的監督也被稱為審判監督,其監督的手段主要是行使審判權。

(4)經濟管理部門的監督。經濟監督是指國家經濟管理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能,代表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運營、支付過程進行的監督。經濟監督主要有以下幾種:

——財政監督。這是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遵守財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以及對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經費預算的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國家財政,對收支平衡有很大影響,並涉及到財政體制今後的改革,財政部門要預測、控制國家和企業負擔水平。所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社會保障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糾正違犯法規的行為,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防範和化解社會保險基金營運風險,促進社會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審計監督。這是由專門從事審計業務的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收支、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效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所進行的經濟監督。包括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核定收繳、對付、上解、儲存、撥付、調劑、使用,到基金的運營、保值、增值等狀態進行全面的審計監督;同時,還要對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社會保障基金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監督,對參加統籌的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障有關事項進行審計等。

——金融監督。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的金融活動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政策所進行的經濟監督。如,各社會保障基金開戶銀行要根據有關代收、代發協定和結算憑證,及時辦理社會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發業務。要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規定,加強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審核。內容包括金融政策監督、投資過程監督和投資結果監督,檢查社會保障金融活動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基金的管理與運作是否符合國家的巨觀計畫,基金投資運營是否安全、投資收入是否按規定並人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社會保險基金存儲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監督。

(5)特定機構的監督。特定機構的監督是社會保障基金監督中特有的一種監督形式,在本章中特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前者主要包括應當接受監督的機構和個人,具體包括基金的征繳、存儲、支付和運作機構,個人包括參加社會保險的參保人員和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還有各類在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後者主要指社會保險基金本身。

另外,還有各級監察機關有責任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嚴肅查處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的貪污、擠占、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級郵政部門不僅要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障金,而且應對郵政機構代發放社會保險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社會保障金髮放的情況。

2.社會的監督

社會的監督,即非國家機關的監督,是指由各類社會組織(包括政黨)和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包括社會組織的監督、公民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的監督。

(1)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是指各民主黨派、人民政協和社會團體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我國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在社會保障基金監督領域,他們也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積極地開展監督工作,是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重要力量。

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在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的今天,社會保障基金在每年政協會議上受重視的程度也越來越高。每年“兩會”都有大量的政協委員提案關注社會保障基金問題,充分體現了人民政協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社會團體的監督,主要是指由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城鎮居民的民眾自治性組織和農村民眾自治性組織、各類非政府組織(NGO)所進行的監督。如,工會是勞動者的代言人,它根據《工會法》賦予各級工會組織的權力,監督政策制定與執行和管理行為。

(2)公民的監督。公民的監督是指由公民直接進行的監督。社會保障基金是“活命錢”、“保命錢”,理所當然受到每個公民的密切關注,也理應接受每個公民的監督。公民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式除了舉報、投訴之外,還可以就其自身受到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權利和受到的侵害提起複議、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維權行動本身也是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3)新聞輿論的監督。新聞輿論的監督,就是新聞媒介的監督。輿論的威懾力很強,新聞機構或如實報導,或發表評論,或通過民意測驗等方式造成社會輿論,從而引起社會和有關政府部門關注,對有不良行為的管理機構或工作人員施加社會壓力。新聞媒介影響範圍很大,必須如實、準確地反映情況。由於目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日漸高漲,所以,也日益成為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對象。

另外,勞動者作為社會保障費用的承擔者之一和社會保障的受益人的雙重身份對社會保障實施監督。勞動者主要通過工會實施監督。用人單位以社會保障費用的主要承擔者的身份監督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狀況。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應定期向企業通報基金收支情況,用人單位對有關疑點可進行質詢。

(二)社會保障的內部監督體系

顧名思義,社會保障內部監督是社會保障的管理系統內部所建立的監督體系,是防範經辦風險的業務活動。

1.社會保障內部監督的含義

社會保障內部監督有狹義與廣義之分:

狹義的社會保障內部監督是指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稅務徵收機構等與社會保障基金的相關職能部門,為防範運作風險、提高管理質量和水平而建立的相應的內部監督管理體制。

廣義的社會保障內部監督是指社會保障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受依法參保者委託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徵收、儲存、有效管理和運用進行操作的同時,為了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在征繳和內部運作過程中合法並有效規避投資風險,防止基金被挪用擠占,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收益率,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合理分配並及時支付,依據國家立法,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運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在社會保障基金相關職能部門內部或之間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與制度。

2.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內部監督的體系

根據2002年7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內部監督的體系由下列部門分別實施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金髮放、基金管理和運營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金髮放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征繳、支付和管理運營基金情況的監督,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等各類社會保障基金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隋況進行審計。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對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郵政部門負責對郵政機構代發放社會保險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稅務、郵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行按照各自職能實施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或報送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金支付和基金存儲運營情況,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或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有權查閱被檢查單位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有權糾正和制止檢查發現的違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並及時通報主管部門。有關部門要嚴厲查處擠占挪用基金行為,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問題的要移送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

各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金髮放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及基金開戶銀行,要自覺接受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工作。對拒絕監督檢查、不提供有關資料或不如實反映問題的機構,應建議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三)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手段

在監管手段的選擇方面,要尊重國家的有關法律,要將社會保障的運行納入法制軌道,用法律和法規來規範、約束和監督基金運行主體的行為。主要可以採取以下三種監督手段:

1.財務監管

首先要編制和完善符合我國社會保障實際的監督報表,如業務統計報表、會計信息、評估報表等,健全財務管理,建立監管指標體系。其次要依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對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會計工作進行財務監督,重點檢查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健全,會計核算是否及時有效。對經辦人機構的各項基金收支情況進行財務監督的重點是,認真審核經辦機構的年度預算,決算,監督經辦機構上報的基金支出計畫是否符合規定,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足額收繳和及時撥付,節餘基金及時存入專有賬戶,防止擠占挪用現象的發生。對基金運營機構監督的重點是,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利益或收益是否納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部門的會計報表,會計帳薄是否真實合法。

2.風險監管

根據資本市場發展情況及可能存在的支付危機和風險,從處理好降低風險和提高基金收益率關係出發,規定基金的投資工具,對每種工具的投資限制,對一個企業或一支證券的投資比例,避免風險過於集中。按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投資工具品種方面,主要是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在投資工具組合方面,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資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和經營機構水平的提高,可以按照按時足額償付的可能性,邀請獨立的風險評估機構對各種投資工具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對風險管理標準適當調整,以實現保障基金更好的保值增值,為實施穩健的發展戰略、制定長期的發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據。

3.資質監管

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既要增值又要避險,因此,必須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運營機構的具體標準包括,是否具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是否能夠達到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標準,並在任何時候都能夠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淨資產,是否具有2年以上的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運營機構在金融市場上有無違規操作的記錄,是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專業投資人員是否具有與從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經驗,運營機構是否具有完整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經營業績如何,是否能夠確實保障基金的安全並保值增值。按照以上規定,監督機構對基金的運營機構進行審批或強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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