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文認為在元朝統治時期,蒙古人統治漢人時除了建立必要的軍事力量和鎮壓工具(監獄),在最基層,每個村子派一個蒙古家庭統治整個村子的漢人,漢族人姑娘要結婚,必須和這家蒙古人的男人睡三天覺,用文縐縐的語言說,就是這位姑娘的處夜權是屬於蒙古人的;漢族老人到了六十歲,必須送到野地里的一個墓穴里等死,這個墓穴也就是老人們說的“ 磚打墓”,並且以此得出元朝時期是"中國人最屈辱、最黑暗的一段時期"這個結論。
事實上,這種空穴來風的謠言並沒有任何證據文獻的支持;蒙古統治者在統一中國後 , 出於維護和鞏固其統治的需要, 一改本民族貴壯賤老的風俗, 逐漸接受漢族尊老敬老思想傳統, 在物質、經濟、法律和名譽等許多方面制定了救助優待老人和養老者的政策措施。
根據文獻記載,元朝皇帝多次下詔官倉向孤寡無助的年老人口發糧,以及下詔在各處建立養濟院:"至元十九年十月,欽奉詔書內一款:鰥寡孤獨老弱殘疾不能自存之人,照依中統元年已降詔書,仰所在官司支糧養濟。仍令每處創立養濟院一所,有官房者,就用官房,無官房者,官為起蓋,專一收養上項窮民。仍委本處正官一員主管。應收養而不收養,不應收養而收養者,仰御史台按察司計點究治...... 至元十九年十月,欽奉詔書內一款:鰥寡孤獨老弱殘疾不能自存之人,照依中統元年已降詔書,仰所在官司支糧養濟。仍令每處創立養濟院一所,有官房者,就用官房,無官房者,官為起蓋,專一收養上項窮民。仍委本處正官一員主管。應收養而不收養,不應收養而收養者,仰御史台按察司計點究治"。
元朝在立國之初就確立了對老人的關懷救助政策。 世祖中統元年,“ 首詔天下, 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 天民之無告者也, 命所在官司, 以糧贍之。 至元元年, 又詔病者給藥, 貧者給糧。 八年 , 令各路設濟眾院以居處之, 於糧之外,復給以薪。 十年, 以官吏破除入己, 凡糧薪並敕於公廳給散。十九年, 各路立養濟院一所, 仍委憲司點治” 。 成宗時又下詔,“ 各處孤老, 凡遇寬恩, 人給布帛各一” ,“ 遇天壽節, 人給中統鈔二貫, 永為定例” , 還給死者棺木錢。
另外,元朝借鑑宋法 , 繼續對老人實行刑律優免政策 , 規定“ 諸年老七十以上 , 年幼十五以下 , 不任杖責者 , 贖” 。
最後,元朝對於不贍養和虐待老人的處罰沿襲前代,並進一步發展,如:刊發《孝經》。對虐待、殺傷老人者 , 元朝以“ 大惡” 罪論處 : “ 諸子孫弒其祖父母 、父母者 , 凌遲處死 , 因瘋狂者處死。諸醉後毆其父母 , 父母無他子 , 告乞免死養老者 , 杖一百七 , 居役百日 。諸子弒其繼母者 , 與嫡母同” ; “ 諸子弒其父母 , 雖瘐死獄中 ,仍支解其屍以徇 。 諸毆傷祖父母 、父母者 , 處死 。 諸謀殺已改嫁祖母者 , 仍以惡逆論 。 諸挾仇毆死義父 , 及殺傷幸獲生免者 , 皆處死 。 諸圖財殺傷義母者 , 處死” ; “ 諸婦毆舅姑者 ,處死 。 諸因奸毆死其夫及其舅姑者 , 凌遲處死” ; “諸挾仇毆死其伯叔母者 , 處死 。 諸因爭兄弟同謀毆死諸父者 , 皆處死 。諸挾仇故殺其從父 , 偶獲生免者 , 罪與已死同” ; “ 諸婿因醉殺其婦翁 , 偶獲生免者 , 罪與已死同”
元朝的養老政策從老人和養老責任人兩方面入手 , 核心是倡導尊老敬老養老 。 受政局和國家經濟實力的影響 , 其形式 、內容 、範圍和施行狀況有所調整和變動 。 針對老人的物質賜予由前期和中期的廣泛救助照顧逐漸轉變為元末小範圍的賑濟賞賜 ; 刑律減免和收養政策比較完善 , 並且落實較好 , 實行時間較長 ; 官員的養老政策正在形成和完善 ; 榮譽旌表僅作為輔助手段 , 力度不大 。 同時 , 元朝重視對養老責任人的思想教化 , 採取減免賦役和刑罰 、獎懲並用的措施 , 確保養老的仁政在民間得到廣泛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