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案
據初步調查,洛陽鎮玉合村百圩屯村民石順兵與受害人劉某因情感糾紛,於11月14日晚發生爭執。15日凌晨2點30分,石順兵趁劉某一家人熟睡之機,潛入劉某家中,持菜刀將劉某、劉某父母等5人砍死,並重傷2人。行兇後,石順兵連夜逃跑。兩名重傷者是劉某的侄子,一個年僅3歲,另一個13歲。目前,兩人仍在醫院接受搶救。
逮捕
接警後,環江警方立即展開偵破工作。特偵組經過現場勘查和大量的內查外調工作,鎖定犯罪嫌疑人為石順兵,據民眾反映,案發後,石順兵往玉合村百圩屯後山方向逃跑。警方立即調整追捕方向與範圍,並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出逃的幾個重點路口張網以待,同時向過往車輛和附近村屯的民眾發放通緝令。15日下午3時30分,警方將石順兵鎖定在一處名為“大紅山”的方圓3平方公里的荒山上,此地山高林密,雜草叢生,利於犯罪分子藏身和外逃。警方立即調整部署,在“大紅山”四周設定三道防線和多處卡點,嚴防犯罪嫌疑人外逃。近400名的武警、公安民警以及幹部民眾冒著細雨,分成40多個小組,形成合圍之勢,展開拉網式的搜山行動。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圍山搜捕,下午4時57分,犯罪嫌疑人石順兵在“大紅山”最高處的草叢中被搜山的武警戰士抓獲。
自辯
有記者問:“人是你殺的嗎?”
石順兵回答:“是的。”
問及殺人的原因時,石順兵的回答很簡單:“他們欺負我。”
一審
2010年5月27日,此案在廣西環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石順兵犯故意殺人罪,手段極為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情節極為惡劣,應處以極刑。在法庭調查時,石順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出具的證據均供認不諱。
在法庭最後陳述的時候,石順兵一再表示他的悔意,並向法庭提出免於死罪的請求。
2010年6月7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石順兵為泄私憤,滅絕人性,殘忍殺戮劉家7口人,手段極其殘忍,不足以減輕罪責。法院認為,未成年子女唯一撫養人的身份不是對罪犯從輕處罰的法定理由,因此對石順兵從輕處罰的請求不予認定。
據此,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石順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
一審判決後,石順兵不服,向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0年9月1日,此案二審在廣西環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此次庭審中,被告石順兵在庭上提出6個理由請求法官改判,從輕量刑:一是其系初犯、偶犯;二是該案系民間糾紛引起,主觀惡性小;三是其屬於一時衝動,臨時起意,並無犯罪預謀;四是其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認罪態度好;五是由於其家境貧寒,下有3個兒子需要撫養,需要父愛;六是其文化程度低,不學法,不懂法,愚昧無知而釀成悲劇。
在法庭的調查中,被告人石順兵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0年11月2日,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
石順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持刀將他人砍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造成5死2傷的嚴重後果,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嚴懲不貸。對石順兵的抗訴理由,經查,此案的起因,是劉某決定與石順兵分手而引起的,但兩人分手是出於自願,沒有任何人強制干涉,故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石順兵雖系初犯、偶犯且認罪態度較好,但其殺人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要求從輕處罰不能允許。因此,其抗訴意見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
據此,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石順兵的抗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1年1月2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石順兵在廣西環江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