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康

糯康

糯康(Naw Kham,1969年11月8日—2013年3月1日),又名宰糯康、岩糯康,撣族,原籍緬甸臘戌,外號“教父”,是特大武裝販毒集團“糯康集團”首犯。長期從事製販毒品、綁架殺人等犯罪活動。 2011年10月,製造震驚國際的“湄公河慘案”。2012年5月10日,他被抓獲後由寮國依法移交中國。2012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於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12年11月6日判決死刑,與其餘六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總計人民幣六百萬元。糯康等6名被告人以一審量刑過重為由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2年12月20日,二審在雲南高院公開開庭審理。鑒於案情複雜,法庭沒有當庭宣判。2012年1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3年3月1日,糯康在雲南昆明被通過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糯康 糯康

糯康,撣邦華人稱之為瑙坎,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區特大武裝集團販毒首犯,曾在緬甸MTA部隊服役,會說緬語和泰語。糯康為緬甸撣邦人,原屬緬甸大毒梟坤沙集團成員,直到2009年他仍然有一個被緬甸政府承認的“合法身份”-大其力北部小鎮紅列鎮民兵團領導人。

1996年,坤沙投降緬甸政府軍,糯康也隨之“投誠”,通過賄賂緬甸政府軍高層、勾結拉祜族民兵團,其手下的販毒團伙被稱為“糯康集團”。活躍於緬甸、寮國、泰國邊境交界之處。隨後收編了坤沙的舊部,成為金三角地區最大的毒梟。

糯康年輕時的照片 糯康年輕時的照片

2006年1月10日,緬甸軍政府受到中泰兩國壓力,對糯康集團施行大掃蕩,糯康成功逃脫。之後他將手下的活動範圍遷往更接近湄公河的區域。

2007年開始,糯康武裝團伙在販賣毒品的同時,開始向湄公河上的過往船隻收取買路錢。

2009年到2010年間,曾悍然擊沉中國船隻。2008年以來,糯康武裝販毒集團涉嫌針對中國籍船隻和公民實施搶劫、槍擊犯罪活動達28起,致傷3人,致死16人。

2009年2月18日,“宏源3號”、“中油1號”、“富江3號”、“盛達號”等4艘船舶在從泰國清盛碼頭承載貨物返回途中,至孟喜島處先後遭該團伙槍擊,造成我國1名船員死亡、大量船隻受損。

2009年2月25日,糯康武裝販毒集團在寮國“老岳哥”附近水域開槍掃射雲南省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外出工作的水上公安分局巡邏快艇,造成2名民警和1名船員受重傷。

2011年3月,佤邦領導人的外甥遭到了糯康的綁架,支付190萬美元贖金後才獲釋。

2011年4月,綁架了13名在金三角經濟開發區賭場的中國人,在拿到830萬美元贖金後放人。

2011年4月3日,糯康團伙在湄公河水域金木棉附近武裝劫持“中油1號”、“渝西3號”、“正鑫號”3艘貨船及船員29名,其中中國籍17名,緬甸籍12名。

2011年5月2日,在湄公河距離“金三角”經濟特區上游約50公里處水域,中、老雙方各1人遭該團伙槍殺。

2011年8月23日,糯康團伙在湄公河流域三顆石附近武裝攔截旅遊客船“金孔雀1號”(載24人,其中遊客17人、船員7人),搶劫遊客相機、金項鍊等財物價值8萬餘元。

糯康判處死刑 糯康判處死刑

2011年10月,“糯康集團”製造“湄公河慘案”。經過調查,泰國警方認定,金三角毒梟糯康,與事件脫不了關係。泰國方面隨後懸賞200萬泰銖,約合6.4萬美元,通緝糯康。

2012年5月10日,被抓獲後由寮國依法移交中國。9月20日上午9時30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分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公開開庭審理。

2012年11月6日,判處死刑。與其餘六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總計人民幣六百萬元。

2013年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糯康數罪併罰判處死刑。

2013年2月24日,昆明市中院依法向糯康送達最高院死刑覆核裁定書。

2013年3月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執行死刑命令,在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下對四名罪犯執行死刑。法院採用注射方式對四名罪犯執行死刑。

審訊過程

公審過程

2012年9月20日上午9點30分,湄公河“10·5”慘案就將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前,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對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分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當庭翻供

糯康受審 糯康受審

2012年9月20日上午庭審的問答時間持續了3個多小時,最先接受訊問的是糯康,而在回答公訴人的訊問時,糯康卻突然對策劃、參與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等罪行矢口否認。

公訴人:2011年的10月5日,你有沒有參與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中國船上放置毒品的犯罪事實?

糯康翻譯:他說他沒有跟他們去,他們自己做主去的。

公訴人:你有沒有指揮、策劃、參與,直接回答我的問題。

糯康翻譯:沒有。

擔任此次庭審公訴人的昆明市檢察院公訴四處主訴檢察官李凌說,對於糯康的當庭狡辯和迴避問題的情況,他們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就已經預料到了。

公訴人李凌:因為案件審查有一個必經環節是要我們提訊犯罪嫌疑人,我們就發現,在這個過程中,一開始接觸他,他還有一些避重就輕的回答。後期的幾次提訊當中,可能他考慮自己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比較重,所以他的思想就發生了變化了,他就不願意再陳述他參與犯罪、指揮犯罪的相關情節了,在這個階段我們就預料到了。

糯康在庭上採取了簡單回答或不正面回答的方式來迴避問題,而公訴人卻並沒有繼續追問。公訴人李凌說,對於糯康在庭上出現的這種情況,他們會採取兩種方式來應對。

公訴人李凌:一種應對方式就是說,我們之後要出示大量的證據;還有一些顯而易見的問題要對被告人再次質詢,比如說逼問他:你說你不是集團的老大,那么為什麼其他人都指正你呢?實際上今天的案子中,我們認為沒有這個必要了,因為你本案當中6名被告人,其他5名被告人都非常明確的回答了我們的問題。

在隨後的法庭詢問中,桑康、依萊等其他5名被告人均指證糯康策劃實施了湄公河“10·5”案件,是所在犯罪集團的首領。在對集團的二號人物桑康的詢問中,桑康直接指認是糯康指使他們實施的“10·5”慘案。

公訴人:在組織裡面是誰決定要作案的?

桑康翻譯:糯康,是糯康。

公訴人李凌說,糯康的當庭狡辯,將會影響對他的判決。

公訴人李凌:實際上我們國家的刑法有了非常明確的規範,對於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人,這樣的他們的態度我們是肯定的,在量刑環節我們也要予以酌情從輕處理。如果是你本身參與了罪行,非常莊嚴的法庭審理過程當中,還否認自己的罪行,這種翻供行為,實際上在量刑過程當中也是要考慮的。

當庭悔罪

2012年9月21日上午9點,庭審第二天,一上午的舉證質證,糯康及其它五名被告人認真的聽了整個過程。當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完第一組證據完畢之後,審判長問對上述證據有何異議時,糯康當場悔罪,表示自己做錯了,請求中國政府從寬處理。

審判結果

一審宣判

糯康受審判 糯康受審判

2012年11月6日下午兩點,事件造成13名中國船員被害的湄公河“10·5”慘案的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根據相關司法協定,泰國、寮國13名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糯康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6名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等罪名成立,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數罪併罰一審被判死刑,扎波一審被判死緩,以劫持船隻罪判處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

6名罪犯均當庭表示將抗訴。

二審裁定

一審判決送達後,糯康等6名被告人以一審量刑過重為由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2年12月20日9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法院根據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各被告人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全案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6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6名抗訴人的辯護人分別發表了辯護意見。糯康拒不承認一審時犯罪供述事實,自稱無罪並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20日的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糯康等6名抗訴人作了最後陳述。二審法庭依舊採取現場翻譯與同聲傳譯相結合的方式,保障糯康等人在庭審中使用其通曉的語言參與訴訟。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審判長宣布休庭後合議庭進行評議,案件將擇期宣判。

寮國、泰國駐昆領事館官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民眾300餘人旁聽了庭審。

2013年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主犯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4人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另兩名被告人扎波、扎拖波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有期徒刑8年。

民事賠償

案件一審宣判中,法院同時判決該案的6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總計人民幣600萬元。

據了解,這600萬元來自糯康的賠償。而他本人在一審開庭時就當庭表示,他還有一些錢,能夠做出賠償,希望得到寬大處理。

昆明中院法官楊曉萍介紹,部分附帶民事原告人對賠償數額不滿意,一審宣判後提出了抗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嚴格按照法律作出,因此維持了原判,二審判決已經生效,法院將著手附帶民事部分的執行。這也是當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比較關心的問題。被害者家庭能從中獲得20餘萬至50萬元不等的賠償。

犯罪分類導航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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