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石門縣人民法院創建於1950年9月,在組建至今的59年裡,經歷了艱難的創建,曲折的前進,蓬勃的發展,與時俱進的歷史階段。法院現有人員編制102人,在編98人,其中審判員54人,助理審判員3人,書記員16人,司法警察15人,職工10人,具有法學碩士學位和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總人數的85%。法院內設辦公室、政工室、司法行政裝備技術室、審判監督庭(審管辦)、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簡易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局(法警大隊)、林業審判庭和法官協會,下轄蒙泉法庭、維新法庭、磨市法庭、太平法庭和壺瓶山法庭。
機構設定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以及本院各部門業務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重要檔案、向人大的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文秘、信息綜合、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內刊、司法統計與分析、文印等工作;負責外事聯絡與接待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政工室
負責全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辦理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本院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法官等級和法警警銜的呈報、評定、晉升及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指導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等工作;負責全院推先創優、表彰獎勵工作;負責黨務、組織人事、工資福利、青年、婦女等工作,協助工會(老乾)工作。
監察室
負責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全院幹警違法違紀問題;查處全院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院總支委員會
負責本院機關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政治工作辦公室。不占內設機構數。紀檢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人員編制在機關專項編制總額內單列。
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自訴、執行案件審查立案,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申請再審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處理;負責對抗訴、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移送,負責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對各類案件的審限進行跟蹤督辦,對案件統一排期開庭;負責訴訟費標準的核定和減、免、緩交訴訟費的呈報,收取訴訟費;審理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的案件(不含經批准減、免、緩交的),負責書記員管理工作;處理來信來訪;負責司法鑑定及其它專門性的技術工作。
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一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侵犯財產犯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犯罪案件,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審理少年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審理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件。
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一審有關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審理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等契約糾紛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它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地、灘涂、鐵路、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它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案件,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犯財產權案件;審理與人身權有關的侵權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指導法庭和人民調解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一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及其它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案件和侵權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外);審理破產案件;審理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審理信用證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民事審判第三庭(林業庭)
依法審理一審的林業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權屬行政案件。依法審理一審有關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與人身權有關的侵權案件、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犯財產權案件。
簡易民事案件審判庭
依法審理一審有關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簡易民商事案件。
行政審判庭
審理一審行政案件(含涉稅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案件(含稅務執行案件);依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負責辦理應由本院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有關日常事務,執行有關事項。
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負責人大交辦案件的複查並回復;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
執行局
執行法律規定由縣人民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且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申請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地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當事人申請仲裁案件及公證機關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監督、指導、協調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
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機關保衛工作;協助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行政裝備室
制定本院財務、裝備管理制度;負責訴訟費管理;負責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具、武器、彈藥等)的計畫、採購、管理、分配等工作;負責院機關和派出法庭基本建設的規劃、管理,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人民法庭的設定
根據地域面積、人口數量、案件情況、重點工程建設等因素和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原則,跨行政區劃設定五個中心人民法庭,使用專項編制,實行垂直管理。對設定不合理的法庭予以撤併,同時,調整法庭管轄區域範圍。除法庭所在鄉鎮外,在其他鄉鎮設立審判聯絡站,派駐一名法官為專門聯絡員。現設定的法庭為:蒙泉人民法庭(轄蒙泉鎮、夾山鎮)、維新人民法庭(轄維新鎮、三聖鄉)、磨市人民法庭(轄磨市鎮、羅坪鄉、所街鄉)、壺瓶山人民法庭(轄壺瓶山鎮、南北鎮)、太平人民法庭(太平鎮、子良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