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牌制

石牌制是瑤族擴大了的地緣組織,是1940年以前存在於廣西金秀瑤族地區和貴州部分瑤族地區的一種具有原始民主殘餘性質的政治組織形式,尤以金秀的最為典型。

概述

這種組織是以一個或若干個村寨為單位,對於防盜賊、保護生產、婚姻聘禮、保護外來正當商人、處理糾紛等問題訂立共同遵守的規約,這種規約稱為“石牌律”、“律法”或“條規”,刻在石牌上,稱作石牌。這種石牌法規也有寫在紙上或木板上的。由於參加戶數、村寨數量不一樣,有總石牌、大石牌、小石牌之分。石牌頭人由辦事公正、善於言辭、威信較高的人擔任,多為男子。村民遇到糾紛,雙方分別向小石牌頭人申訴情由,誰的理多誰勝訴,若爭執不下再找大石牌直至總石牌頭人,然而石牌頭人並不能強行定案,只是起調節作用。村寨對外械鬥時,石牌頭人任軍事指揮。

表現形式

金秀瑤山的石牌,有管全瑤山的總石牌(又叫七十二村石牌);有管一部分地區的叫二十四村石牌、十村石牌;有根據參加石牌的戶數取名的千八百石牌、百八石牌、一百九石牌、六十六石牌等。石牌法從制定到判案,要經過會石牌、請老、剪草為籌、交碼與退碼、起石牌等程式。
召開民眾大會宣布石牌條文或商議重大事件叫做會石牌。會石牌時要殺豬宰牛,祭祀祖先,飲雞血酒,表示對石牌法恪守不渝。石牌頭人在會石牌時講道:“盤古開天立地,伏羲姐妹造人民,先立瑤,後立朝……治老要正,治官要平,人不得亂做,耙不得亂搗,人亂做,耙亂搗,上犯天,下犯地……”。有的村子立石牌時,並不將條文刻在石牌上,只是在樹立的石牌上用斧子砍三刀,條文當眾宣讀,這樣的石牌條文也具有同樣的效力。
當村子裡發生爭端需要請石牌頭人處理時就要請老。請老可以口頭通知,還可以用禾稈一節穿上一枚銅錢送到頭人家裡,表示請老。
剪草為籌,是指石牌頭人判案過程中以禾稈為籌。頭人到了發生爭執的人家以後,當事人請老人坐在桌子旁邊,向頭人申述發生爭端的原委,每講一條道理就折一節三寸長的禾稈放在桌上,有多少條道理就有多少根禾稈。甲方申述完了,頭人把禾稈收起來帶到乙方去擺禾稈,把甲方的理由重複一遍。乙方如果不同意,又向頭人申述理由,每講一條折禾稈一節,再由頭人帶著禾稈去向甲方轉達。這樣往返數次,直到雙方的理由都擺透了。頭人再根據雙方的陳述判案。判案以後,如果一方不服,還可以請更大的石牌頭人來處理。
大石牌頭人請來以後,一般還要在爭端的雙方往返數次,聽取雙方的申訴。如果雙方堅持己見,事態有進一步發展的可能,石牌頭人就要他們交碼。交碼就是用禾稈一節紮上一枚銅錢或一個手鐲交給頭人。交碼以後石牌頭人再次調停,調停無效,石牌頭人就向雙方退碼,退碼意味著只有藉助於武鬥來解決矛盾了。頭人退碼以前雙方是不許開打的,否則就算是觸犯石牌法,要受到石牌頭人的懲罰。所以,交碼與退碼是糾紛能否和平解決的關鍵。頭人退碼以後,雙方設定路障,緊閉門戶,各自向親友發出信號請求支援,互相開槍射擊或捕捉對方的人質,直到一方認輸,或雙方損失過大,再次請頭人出面調停為止。
石牌頭人在判案過程中為了懲罰違反石牌法的人,帶領村寨民眾去興師問罪,叫做起石牌。一百多年以前,金秀蘇公別一家四口都是慣偷,石牌頭人查實以後,便起石牌把他全家四口殺掉,家產充公。一九三五年,長二村和田廠為爭山界發生糾紛,長二村沒有請老就擅自抓了田廠的兩名婦女作人質,石牌頭人知道以後便起石牌到長二村去論理,長二村自知理虧,不僅釋放了兩名婦女,還被罰款一百二十元。由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到石牌法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所發揮的作用。無論是田地山林糾紛、處理盜竊人犯、防匪御匪或離婚訴訟等案,一概由石牌頭人判處,所謂“石牌大過天”,是民眾公認的。
石牌頭人在調解爭端中,有時也藉助於神判來解決。神判有砍雞頭、進社、裝袋或燒香等。裝袋就是由雙方議定裝一筆錢在口袋裡,爭執雙方每天晚上到社廟裡去睡覺,石牌頭人也陪同去睡覺,以做見證人。在這期間如果有一方病了就算輸了,由勝利的一方將裝袋的錢拿走。如果雙方都不生病,則由石牌頭人將爭執的東西(比如土地)和裝袋的錢平分給雙方。由這裡可以看到,金秀瑤山雖然有了石牌法,但神判還占有一定的地位。
石牌頭人是自然形成的。平日熱心為民眾辦事,懂道理,有見識的人,在辦案過程中得到民眾的信任以後,找他辦事的人越來越多,逐漸成為石牌頭人。
瑤族居住在深山地區,其生產力水平相對比較落後,瑤族的“石牌制”是一種帶有酋邦性質的社會整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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