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徵
1.“短工化”趨勢逐年遞增:從調查來看,2004年開始上份工作的農民工,工作平均持續時間大約為4.3年。而2008年開始上份工作的農民工工作持續時間縮短了近一半,同時失業狀態持續時間也顯著縮短。
2.農民工頻繁換工卻在“水平化”流動:當前我國農民工在用工單位中獲得內部提升的空間相當有限,超過1/3的農民工在上一份工作期間薪酬、技能和管理層級均無提升。然而,農民工在用工單位間的流動也是“水平化”的,多數農民工換工作後並未獲得職業地位的提升。
3.“短工化”趨勢隨年齡減小而增強,新生代農民工的“短工化”趨勢更強。
4.女性農民工“短工化”趨勢更加明顯,男性農民工的平均每份工作時長比女性長0.7年。此外,女性農民工通過職業流動獲得工資提升的比例比男性低約10個百分點。先賦性的性別因素在農民工內部不平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女性處於更為弱勢的地位。
5.後天努力未能克服農民工自身“短工化”困境:報告顯示,大專學歷的農民工平均每份工作時間長為1.2年,而國中學歷者為2.1年,高中/中專/高職學歷者為2.2年。目前工作與上一份工作相比,擁有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的農民工在薪酬提升、技能提高和自身發展前景方面均不存在顯著差異。
現象成因
“短工化”趨勢的出現具有深刻的結構性背景。從目前來看,新生代農民工正在成為農民工的主體。然而,舊的“農民工生產體制”與新生代農民工全新的社會—階級特徵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結構性的矛盾,頻發的勞工群體性事件就是最突出的表現,快速的工作流動也體現出農民工在當前條件下被迫做出的策略性選擇。從調查來看,超過60%的農民工因為對用工單位條件不滿意而選擇主動辭職,在新生代農民工中這一比例顯著高。從企業層面來看,現實當中用工單位為了降低人力成本,榨取勞動者黃金年齡段,偏好具有彈性的短期僱傭,是導致農民工“短工化”的重要原因。與此相關的一個制度因素則是2008年年初新《勞動契約法》實施後勞務派遣制廣泛推行的影響。從數據分析結果來看,2008年是一個明顯的界限。2008年及之後開始的工作,相比於之前開始的工作,工作持續結束具有高得多風險,前者風險是後者的2.8倍。2008年及以後比之前的情況失業結束的風險高51.9%。這意味著工作和失業狀態持續時間同時縮短,工作流動性顯著加快。
“短工化”帶來的弊端
“短工化”意味著農民工的工作極不穩定、處於快速變動的狀態,這對於個人、企業或者社會整體而言均帶來十分不利的後果。在當前招工難、尋工難等社會問題十分突出的背景下,這一現象尤其值得關注。首先,“短工化”令員工與企業之間難以形成穩定的勞動關係,無法通過制度化渠道進行利益表達以維護自身權益,農民工的勞動權利和人身權利難以保障,造成勞動糾紛激增、各類“野貓式罷工行為”頻發,嚴重威脅社會穩定;其次,過於頻繁的工作流動無法促進技術養成,造成人力資源的極大浪費,增加了企業培訓投資,熟練藍領技術工人需求難以滿足,不利於企業長遠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第三,“短工化”的就業狀態下,勞動者個人職業生涯發展缺乏積累和延續性,機會空間鎖閉,難以形成向上流動的穩定預期,對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公正會產生不利影響。
破解“短工化”現象
工眾網工眾研究中心李久鑫博士——從當前來看,“短工化”問題的另一個突破口在於發動社會機構的力量,做好農民工的職業指導、職業評測及職業介紹工作,將藍領、灰領的人力資源價值進行更有效地開發,挖掘農民工各種天賦性體能、技能優勢,幫助他們用最快的時間在勞動力市場獲得更高的價值回報。同時李久鑫還認為,迫使企業提升人力資源管理能力的時代來臨了,企業再也不能只要“人手”,而不重視人力資源的價值。
清華大學社會學系沈原教授——必須對現行以工人“再生產”和“更新”相互拆分為特徵的“農民工生產體制”進行根本調整,構建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賦予他們充分的公民權,改革用工體制,保障農民工的就業權利,為農民工提供發展的空間。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喬建教授——建議政府應該給企業減稅使企業有更多盈利空間,通過勞資自主博弈改善農民工生存條件勞動條件,同時弱化福利功能,逐漸剝離戶籍制度上的社會福利,讓農民工融入城市。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佟鑫教授——《勞動契約法》實施以來,在實踐層面上造成多重問題。由於《勞動契約法》使得企業僱傭工人的風險大大加大,反而加劇了企業用人行為的短期性和惡質性。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實質就是用金錢買工人的青春,解決“短工化”及相關問題,必須修訂《勞動契約法》有關內容,從根本上否定勞務派遣制度。當然制度調整是一項長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