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盱政辦〔2009〕121號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盱眙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縣各直屬學校:
縣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制定的《盱眙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已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盱眙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縣人事局 縣財政局 縣教育局
(2009年9月)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等部門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84號)檔案精神,為切實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核定原則
(一)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
(二)在核定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合理統籌,原則上使各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給予適當傾斜。
(三)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以外其他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確定。
(四)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五)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本縣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作相應調整。
三、規範義務教育學校現行發放的津貼補貼
(一)取消學校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後,一律取消各單位自立名目發放的津貼補貼,一律取消各單位超過規定範圍和標準發放的改革性津貼補貼,一律取消各單位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中未按要求如實上報的津貼補貼。
(二)清理規範2008底之前省市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清理規範在職人員的基礎津貼、綜合補貼、職務崗位津貼、考勤獎、崗位目標獎、誤餐補貼、夏季清涼飲料費、冬季取暖費、通訊補貼、加班費、節慶福利、腳踏車補助以及各單位自行發放的獎金和津貼補貼等;離退休人員的基礎津貼、綜合補貼、職務崗位津貼、地方生活補貼、電話費補貼以及各單位自行發放的生活補助費等。清理規範後上述項目不再發放,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三)暫時保留改革性補貼項目: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等改革性補貼項目。在國家規範改革性補貼前,各單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或擴大實施範圍。
(四)保留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原國家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教齡津貼、特殊教育補貼、特級教師津貼等。
四、績效工資的構成和發放辦法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我縣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按照同類人員實行統一發放標準的原則確定,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由學校在考核的基礎上自主確定。
(二)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立崗位津貼、生活補貼兩項。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增設農村學校教師補貼。
崗位津貼的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根據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合理確定。
生活補貼的發放標準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情況確定。
農村學校教師補貼的發放對象限於我縣地處偏遠、條件艱苦的農村學校教師,其他人員不得享受。考慮到各鄉鎮地理及經濟環境區別較大,所以將農村中國小教師補貼標準設定為兩檔:
第一檔:標準為30元/人·月。享受對象為部分地處偏遠的鄉鎮中心國小、鄉鎮所在地國中教師。如:三河農場、舊鋪、黃花塘、觀音寺、王店、仇集、河橋、鮑集、鐵佛、興隆等鄉鎮,人數為1210人。
第二檔:標準為100元/人·月。享受對象為所有鄉鎮的村小和非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國中教師,人數為1509人。
納入城區管理的有關鄉鎮中國小不享受農村學校教師補助,如盱城鎮的縣五中、八中、城南國小(含沙崗國小)、五墩國小、盱城中心國小,淮河鎮的縣六中、淮河中心國小,古桑鄉的縣七中、古桑中心國小等,人數為779人。部分交通便利的鄉鎮如穆店、官灘、維橋、馬壩、桂五、明祖陵、管鎮七鄉鎮中心中國小教師不享受農村教師補助,人數為1467人。
(三)獎勵性績效工資在項目設定上可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班主任津貼、一線骨幹教師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獎勵等項目,也可自主設立其他項目、並制定具體發放辦法。除班主任津貼按月發放外,其他項目在年度考核後發放。
班主任津貼由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班主任津貼發放辦法是按月打卡發放,標準分兩檔:國中為140元/人·月;國小為120元/人·月,全年按10個月計算。
教師擔任班主任期間享受班主任津貼,離開崗位後不再享受。
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教育局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經縣人事、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校長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在本校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值的基礎上,提高至1.5-1.8倍,由教育局根據對校長年度考核結果,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總量範圍內統籌考慮確定。
教育局制訂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學校在制訂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教育局批准並在本校公開。
五、績效工資的具體核定程式
(一)基礎性績效工資由學校按照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的具體標準申報,經教育局審核後,報人事局批准。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確定,由教育局在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本縣義務教育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所屬各學校具體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經人事局、財政局審核備案後實施。
(三)基礎性績效工資的正常變動,由學校按相關規定及時申報核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正常變動,原則上按年度進行。年度內學校發生工作人員構成及工資水平變化的,當年內原則上不作相應變動,待下一年度核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時作相應調整。
(四)本縣公務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標準調整時,同時相應調整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水平,並按規定程式申報,經批准後實施。
六、相關政策
(一)為保持完全中學內部收入分配關係的合理,對其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學校統籌確有困難的,報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
(二)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工作人員離退休後,按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離休人員按江蘇省紀委等六部門《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紀發〔2009〕1號)規定執行。盱眙縣義務教育學校離休人員,在機關公務員規範津貼補貼時,已參照機關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發放離休生活補貼,此次不再設義務教育學校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
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在清理規範現有津貼補貼的基礎上,由人事、財政部門制定發放標準。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後,不再另外發放其它津貼補貼。
(四)《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國家認可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發放標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一律停止執行。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五)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七、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我縣財政大力增收節支,調整支出結構,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學校非稅收入一律按照相關規定上繳財政。其中:義務教育階段的非稅收入由財政局會同教育局統籌用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等方面,非義務教育階段的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教育局審核後,由財政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八、組織實施
(一) 加強組織領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對逐步解決整個社會收入問題將起積極的推動和示範作用。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該項工作,成立了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教育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各學校要充分認識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來,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把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作作為一件大事抓好。
(二)嚴肅財經紀律。各學校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後,一律不準自行設定新補貼項目,一律不準擅自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或變相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縣紀委、監察局、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等部門要通力合作,採取有效措施,加大監督力度,嚴肅查處在實施後以任何藉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的自行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對違反有關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對違反規定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經辦人一律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部門、各學校在開展相關工作時,要耐心地向非義務教育教師和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做好政策解釋工作,要引導他們正確對待,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有關宣傳解釋口徑,由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掌握,同時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各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確保教師隊伍穩定。&#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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