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切實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確保撲火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防範。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危害,並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災防範體系、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應急處置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
3、屬地管轄、先期處置。發生森林火災,按照行政區域管轄範圍,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先期組織撲救處理。
4、分級回響、分級負責。根據森林火災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許可權。
5、快速反應,及時有效。及時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險、火情狀況,建立健全精簡、統一高效的組織領導和指揮體系,強化應急回響機制,確保森林火災“打早、打小、打了”。
(三)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貴州省森林條例》、省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黔府發〔2004〕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預案。
(四)適用範圍
本縣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適用本預案。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森防指)是在縣政府領導下,應對全縣森林火災的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轄、先期處置、分級回響、分級負責的原則,鄉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災處置工作。
2、縣森防指指揮長由縣政府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林業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法院、檢察院、人武部、發改局、民政局、安監局、監察局、交通局、林業局、廣播電視局、氣象局、消防大隊、國土局、郵政局、電信局、公安局、司法局、煤炭局、環保局、林業公安分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縣森防指的主要職責:指揮和組織協調全縣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處置、撲救工作;領導指揮和組織協調全縣重大森林火災的處置、撲救工作;指揮鄉鎮撲救一般森林火災工作;決定啟動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負責與相關縣(區、市)人民政府森防指在處置森林火災中的協調與聯繫;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4、縣森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森防辦)在縣林業公安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林業公安分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負責縣森防指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分析、報送重要信息,向縣森防指提出處置森林火災建議,執行縣森防指決定;聯繫市林業局森林防火辦、縣森防指成員單位、各鄉鎮森防指;負責撲救火災的信息調度、處理;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5、縣森防指聘請有關技術人員組成縣森林防火諮詢組,負責森林火險、火情的評估和分析,提供技術諮詢,提出應對建議和意見;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6、縣森防指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檢察院、法院:加大對縱火、失火毀林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快捕快訴、快審快判涉林涉火毀林犯罪案件。
縣人武部、公安消防大隊:組織駐盤解放軍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駐盤公安消防部隊參加護林防火工作;根據需要就近調集兵力,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縣發改局:監督、檢查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計畫的實施;協調安排災後重建。
縣公安局:組織火災發生地公安民警參加撲救森林火災;負責維持撲火現場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
縣監察局:負責對森林火災中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森林火災行政責任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
縣民政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受災民眾的救濟工作;負責調集、供應和處理森林火災撲救中所需的救災款物。
縣交通局:負責及時組織運送撲火人員和救災物資。
縣林業局:保障森林火災撲救工具和器材的供應調配;負責對森林消防專業或半專業隊伍和護林員的管理及培訓;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消除火災隱患;負責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
縣廣播電視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做好撲救火災的宣傳報導工作,按規定發布森林火災信息。
縣電信局、縣郵政局:負責保障撲火救災指揮部與撲火現場的通信聯絡暢通。
縣氣象局:負責按時提供天氣趨勢分析,及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預報,發布高火險天氣警報。
縣司法局、國土局、煤炭局:負責做好森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鄉鎮、國有林場和有關部門抓好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實,組織森林防火安全大檢查,監督整改森林火災隱患。
縣環保局:負責森林火災對生態環境影響的監測和評估工作。
縣林業公安分局:負責做好防火期的值班調度工作;負責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鄉(鎮)政府的請求,駐盤解放軍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駐盤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及中央、省、市在盤單位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三、森林火災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森林火險、火情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報告
1、各地要充分利用高山瞭望台及地面巡邏,對森林火險、火情進行全方位監測,一旦出現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徵兆或森林火災有擴大跡象時,第一時間報告(或通知)縣森防辦。對於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事發地鄉(鎮)森防指接報後要在半小時內及時將信息報到縣森防辦,並隨時報告火場的最新動態信息。需向上級森防辦報告的重大信息,縣森防辦在接報後1小時內按規定上報。
2、縣森防辦負責收集、處理、研判全縣各鄉(鎮)森林火險、火情信息,根據對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縣森防指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縣森防指要綜合從各方面得到的火險、火情信息,充分利用“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系統”和“全省森林防火計算機輔助指揮決策系統”的平台和資源,提高森林火險、火情信息報送速度和撲救指揮的快速反應能力,準確判斷森林火險、火情發展態勢,制定正確應急方案,科學組織防火救災。
(二)森林火災預警級別與發布
根據森林火險等級、天氣狀況和衛星監測情況,森林火災預警級別分為:特別重大(Ⅰ級),發布紅色預警信號;重大(Ⅱ級),發布橙色預警信號;較大(Ⅲ級),發布黃色預警信號;一般(Ⅳ級),發布藍色預警信號。具體預警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
紅色預警信號及橙色預警信號由省森防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黃色預警信號由市森防指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藍色預警信號由縣森防指報經縣直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火險預測預報
氣象部門負責製作全省24小時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和高森林火險天氣警報,並針對重點火險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發生森林火災後,氣象部門要全面監測火場天氣實況,提供火場天氣形勢預報。
四、森林火災應急回響
(一)分級回響
1、發生森林火災,按照屬地管理、先期處置、分級回響、分級負責的原則啟動各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處置,上級預案的啟動是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啟動,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繼續處於啟動狀態。根據森林火災發生面積、因災死亡人數或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森林火災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具體災害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森林火災,啟動本預案,由縣森防指負責現場應急處置,並按規定上報省、市統一進行處置;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啟動鄉(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處置,由鄉(鎮)森防指統一負責現場應急處置;根據處置工作需要,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可決定提高應急回響級別。
2、發生跨區域森林火災時,事發地政府要及時與相關地方政府聯繫,溝通信息,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二)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
1、先期處置。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後,事發地鄉鎮政府應積極組織動員有關責任單位和事發地城鎮社區或農村基層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及時控制火勢,努力減少損失,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森防辦。縣森防辦要及時與事發地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了解先期處置情況,並及時報告本級森防指;及時將本級森防指處置事件的決策傳達到事發地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
2、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後,由縣森防辦提出啟動本預案及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縣森防指研究決定。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由縣森防指指揮長或其授權的副指揮長作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本預案啟動後,現場指揮部即成立。
3、現場指揮部的職責。執行縣森防指處置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縣森防指報告;迅速控制火勢,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現場處置的各項工作,防止出現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綜合協調組、作戰組、後勤組、醫療組、火情監測和火場天氣預報組、火案查處和善後處理組,負責綜合協調、兵力部署、撲火指揮、通信聯絡、後勤保障、火情監測、火案查處等。
5、現場指揮部主要工作任務。察看火災現場;聽取事發地鄉鎮政府或先期處置單位報告情況;傳達上級領導對事件處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必要時應首先諮詢技術人員意見;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三)擴大應急
當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縣森防指報縣委、縣政府決定擴大應急。當火勢特別嚴重,縣內難以控制時,需報請市林業局或省林業廳協助處置的,由縣森防指決定,並報縣委、縣政府同意後,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林業局或省林業廳報告,請求協助本縣應急處置或擴大應急。
(四)新聞報導
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由縣林業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縣文體廣播電視局負責新聞的採訪報導。
(五)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火災完全熄滅,火場清理完畢,達到“無煙、無火、無氣”後,現場指揮部向縣森防指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森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五、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
按照森林火災造成的後果,事發地鄉鎮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迅速組織派出所、社區、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對森林火災涉及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和登記造冊,制定安置方案,妥善進行安置。對因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而傷亡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和撫恤。對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和救助。
(二)火案查處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後,縣森防指要迅速組織公安、檢察、林業等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督促和幫助火災發生地及時查明火因。對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有關部門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理結果及時上報。
(三)調查和總結
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結束後,縣森防指應組織有關專家或技術人員成立評估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評估,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寫出調查報告,並將處理情況按程式上報市林業局。
六、保障措施
(一)撲火力量
本著以森林消防專業隊或半專業隊為主、專群結合的原則,分三個梯隊做好撲火準備,由縣森防指就近調動,統一指揮。
第一梯隊:各鄉鎮森林消防專業隊或半專業隊,實行火災發生地就近調動原則;森林火災發生後,凡毗鄰火災鄉鎮以及毗鄰的村、居委會和林場的森林消防專業隊或半專業隊都要立即進入臨戰狀態,隨時聽候調遣。
第二梯隊:當地駐軍、武警、消防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預備役部隊等,由縣森防指根據撲火需要商相關部門就近調集。
第三梯隊:鄉鎮、村義務森林消防隊,由現場指揮部和鄉鎮森防指根據火情需要就近調集。
各級森防辦、森林消防專業隊或半專業隊、義務森林消防隊都應視歷年火災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撲火機具;重點火險區(老廠、新民、大山、民主、保基、羊場、淤泥、兩河、紅果、火鋪等鄉鎮,各森林公園、老廠國有林場、老黑山林業開發公司、重點人工造林區、天然林保護區等),平時要儲備較多的風力滅火機及其他撲火滅火機具等,並保持完好,保證戰時應急調用。
在緊急情況下,請求市林業局支援。義務森林消防隊的工具就地調劑解決。
(二)通信聯絡
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撲火現場、現場指揮部與森防指的通信暢通。縣、鄉森防指要堅持24小時值班。赴現場指揮部的人員應攜帶行動電話、車載電台、手持對講機等趕赴火場,隨時保持與縣林防指、毗鄰地區、火場內部、各撲火突擊隊指揮員及所在地鄉鎮的相互聯繫。
(三)後勤保障
林業部門要組織調集撲火機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撲火工作的需要。經貿、民政、糧食、農業部門要做好糧食、食品、衣物、帳篷等救災物資的調配和供應。交通、鐵路部門要為運送撲火人員、救援物資和災民等優先提供運輸工具,為撲火救災服務。衛生部門要做好醫療隊伍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並組織撲火救災醫療隊趕赴火場進行救治。
(四)緊急避難場所
發生威脅村寨、城鎮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倉庫的森林火災,村寨或城鎮居民緊急避難場所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安排落實,重要設施內人員和物資的緊急避難場所由設施和倉庫管理單位與當地鄉鎮政府共同負責安排落實。
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保護區、風景區、森林公園內珍稀動植物、物資等緊急避難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安排落實。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由縣森防指負責《盤縣森林防火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每年開展1—2次《盤縣森林防火應急預案》的宣傳和培訓工作,至少進行一次演習、演練。
八、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盤縣森林防火應急預案》由縣林業局進行實施。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修訂後,經縣森防指全體成員會議同意後,報縣政府發布生效。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05年4月15日起實施。
九、附錄
(一)森林火災預警標準
(二)森林火災災害級別標準
附錄(一)森林火災預警標準
預警級別 | 顏色標識 | 劃 分 級 別 標 準 |
特別重大 (Ⅰ) | 紅色 | 森林火險等級五級(極易燃),連續2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40次2個像素點以上衛星林火熱點報告或同一集中連片林區3個熱點信息報告;發生或可能發生需省應急委、省森防指處置的火災。 |
重大 (Ⅱ) | 橙色 | 森林火險等級四級(易燃)以上,連續15日以上晴天,日均有20次2個像素點以上衛星林火熱點報告和20次一般森林火災報警信息;發生或可能發生需省應急委、省森防指處置的火災。 |
較大(Ⅲ) | 黃色 | 森林火險等級三級(可燃)以上,連續晴天7日以上,日均有10次2個像素點以上衛星林火熱點報告,並因火災發生傷亡事故以上。 |
一般(Ⅳ) | 藍色 | 森林火險等級三級以下,日均5次2個像素以下熱點信息報告,無人員傷亡 事故。 |
災害級別 | 劃 分 級 別 標 準 |
特別重大(Ⅰ) | ●因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 ●因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
重大(Ⅱ) | ●因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 ●因災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
較大(Ⅲ) | ●因火災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 下。 ●因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
一般(Ⅳ) | ●因火災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以下。 ●因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