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許可權

所謂監督管理機構的許可權,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職責所享有的權力。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1、調查取證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所謂監督管理機構的許可權,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職責所享有的權力。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1、調查取證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2、詢問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自己的監督管理職責,有權詢問與被監督檢查的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所調查的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複製和封存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自己的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也有權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檔案和資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檔案和資料,有關人員不得自由處理。

4、查詢帳戶與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證券和證券帳戶,對於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有權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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