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農村住宅行政審批管理許可權的決定》已經2014年9月13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3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服務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下放農村住宅行政審批管理許可權。
一、市人民政府決定以委託方式下放農村住宅行政審批管理許可權。
二、市人民政府委託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實施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工作,具體委託事宜和審批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市規劃管理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轄區內(不含本鎮規劃建成區)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託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區住房與建設管理部門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記等審批和管理工作。
三、委託機關應當與受委託機關簽訂書面委託協定,委託協定應當載明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的名稱、委託事項、委託期限、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劃分等內容。
四、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應當將委託事項等內容向社會公布。
五、受委託機關應當在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審批,辦理審批事項應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並負責做好批後監管工作;審批事項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受委託機關負責舉證和出庭應訴等具體法律事務;因此而發生的行政賠償由受委託機關承擔。受委託機關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審批。
六、受委託機關應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受委託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嚴格執行行政審批法定(承諾)時限,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受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在本轄區、本部門得以順利實施;受委託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委託機關備案,對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按規範及時登記、整理,形成審批台賬,並按照委託機關的要求移交檔案和審批台賬。
七、委託機關依法對受委託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向受委託機關提供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文書、操作規範等辦理委託審批工作所需材料,解答受委託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諮詢,並對受委託機關實施委託審批工作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委託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工作存在問題的,應當督促受委託機關整改;若受委託機關整改不力,導致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無法正常實施的,委託機關可以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審批許可權。
八、受委託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市轄各縣可參照本決定下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管理許可權。
十、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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