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犯罪

白領犯罪

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白領人員所實施的犯罪。又稱紳士犯罪、斯文犯罪。它是美國犯罪學家薩瑟蘭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領犯罪》一書中首先提出的概念。白領犯罪者大多擁有較高的社會和經濟地位,通常利用職務進行犯罪,如買空賣空、假報資產負債表、操縱股票市場、貪污、詐欺、詐取、受賄、偷漏個人所得稅、出賣經濟情報等。美國的白領犯罪非常嚴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遠遠超過藍領犯罪中搶劫、盜竊等侵犯財產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白領犯罪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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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人員所實施的犯罪。又稱紳士犯罪、斯文犯罪。它是美國犯罪學家薩瑟蘭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領犯罪》一書中首先提出的概念。白領犯罪者大多擁有較高的社會和經濟地位,通常利用職務進行犯罪,如買空賣空、假報資產負債表、操縱股票市場、貪污、詐欺、詐取、受賄、偷漏個人所得稅、出賣經濟情報等。美國的白領犯罪非常嚴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遠遠超過藍領犯罪中搶劫、盜竊等侵犯財產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白領犯罪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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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犯罪具有四個構成因素:

(1)為社會所尊重者所為的破壞刑法的行為

(2)行為人大多擁有較崇高的社會地位與經濟地位

(3)違法行為是在行為人職業領域中或職業活動中實施的  

(4)通常情況下違法行為會造成對職責的侵犯

白領犯罪的表現形式

白領犯罪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協定壓價、欺詐、貪污、偷稅漏稅、損害信託原則、行賄受賄、在廣告和推銷中弄虛作假、操縱股票交易等犯罪。薩氏的白領犯罪的定義是從社會批判角度提出的,用於區別下層社會的“藍領犯罪”。因此,在他看來白領犯罪並非一種犯罪種類的標誌而是行為人在社會階層上的歸屬性上的表現。

白領犯罪與藍領犯罪

藍領犯罪與白領犯罪相對,指處於社會下層、直接從事生產勞動的人所實施的犯罪。犯罪者一般社會和經濟地位不高,往往是在失業、經濟困窘的情況下犯罪,且大多在職業領域外實施。常見的犯罪有盜竊、搶劫、賣淫等。

白領犯罪與藍領犯罪二者具有相近的“犯罪價值觀”,所不同的是前者在自身感覺上具有較弱的“不法意識”,不承認其行為是犯罪,他們大多自稱為追求利潤的工商業者而不是罪犯,相反後者在自我感覺上具有較強的“不法意識”,大多數均自認為是罪犯。另外前者很少受到國家刑事司法機關的追訴與審判,或者通常受到行政處分或較寬大的刑事判決,而後者在原則上大多數會受到國家刑事司法機構,以強制手段加以追訴與審判並加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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