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歧視

疾病歧視

疾病歧視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外,基於個人的健康狀況而作出有差別的,常常是不公平的對待、服務等,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從對疾病歧視的範圍界定來看,包括生理疾病歧視和心理疾病歧視。被歧視和偏見所包圍的精神疾病、B肝、愛滋等疾病。

定義

疾病歧視疾病歧視

世界上尚沒有對疾病歧視的統一定義。 《中國現代漢語詞典》對歧視的解釋為:不平等的對待,如種族歧視。

社會歧視是指針對某一特殊群體的不公平、不合理、排斥性的社會行為或制度安排。威伯斯特詞典將歧視定義為:“做出有差別的,常常是不公平的對待、服務等”。根據香港1995年頒布的《殘疾歧視條例》對歧視的界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情況下殘疾人因殘疾而受到較非殘疾人位差的待遇;間接歧視是指所有人一律是以劃一的條件要求,但實際上沒有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殘疾人是構成不利。

因此,我們可以將疾病歧視作如下界定:疾病歧視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外,基於個人的健康狀況而作出有差別的,常常是不公平的對待、服務等,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從對疾病歧視的範圍界定來看,包括生理疾病歧視和心理疾病歧視。

成因

人的本性之所然

疾病歧視疾病歧視

社會歧視的實質是:相同的人(事)受到不相同的對待,或者是不同的人(事)受到相同的對待。具體而言,歧視就是,不以能力貢獻合作等為依據,而以諸如身份性別種族或社會經濟資源擁有狀況為依據,對社會成員進行有所區別的對待,以實現不合理的目的。其結果是,對某些社會群體,某些社會成員的權力形成一種剝奪,造成一種不公正的社會現象。
歷史上,疾病給我們人類帶來的死亡或者創傷都要遠遠地超過戰爭的總和,人們對於疾病的恐懼和在疾病面前的無能為力,就出現了疾病隔離和歧視。人一出生本是平等的,沒有差別的,但是隨著人們逐漸的成熟,觀念的改變差距也就隨之產生,其直接原因即是認知者群體與認知對象的明顯差異及人的排他本能。人總是傾向於跟自己相似性高的人們交往,對自己所屬的那個群體有較高的認同感,即所謂的“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當遇到差異較大的群體時因為彼此了解太少不確定因素太多,人們往往採取逃避的態度。所以,一般情況下,當人們面對疾病者時,他們的第一反應就是否定,這種反應是存在於他們潛意識的,除非他們自己也有相同的弱點。

對疾病的缺乏正確認識

由於人們不能對醫學知識有一個系統的理解,因此對某些疾病尤其是某些傳染病有些不正確地認識。以愛滋病為例,對於愛滋病的只有三種傳播途徑:母嬰傳播,性接觸傳播,血液傳播,而一般接觸並不能傳染。所以愛滋病患者在生活中不應受到歧視,如共同進餐、握手等都不會傳染。但由於對疾病缺乏了解,媒體不負責任的報導,加上缺乏治療手段以及愛滋病無法治癒的事實等造成對患者及家人的無端歧視。而對愛滋病人的歧視,使他們隱私遭踐踏,甚至喪失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且,B肝病人只要肝臟功能正常完全可以從事正常的工作和學習。從世界範圍來看,日本、新加坡以及歐美等西方國家都沒有因為B肝而在工作上受到限制或歧視。而在我國,正是由於對B肝傳播途徑缺乏了解,加上鋪天蓋地的B肝治療廣告,使人們談B肝色變,在就業領域對B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最為嚴重。

就業領域的空前壓力

社會對疾病的歧視主要反映在就業領域。然而,自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大力加強教育事業,使一些身體有缺陷的人進入了學校,有了獲得教育的機會,但是在他們的就業方面卻出現了更大的問題。大批的畢業生湧入社會,使我國的人才市場達到了相對的飽和狀態,這種相對的飽和狀態使這個特殊群體的就業壓力加劇。於是,矛盾出現了:殘障學生以及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學生擁有了受教育的機會,但是在就業方面卻出現了更大的困難。
另外,招聘企業出於自身的利益考慮,付出相同的代價自然願意招聘身體健康的員工以及人力資源供求關係的不平衡造成了在我國就業領域對疾病患者的就業歧視極為嚴重,特別是在公務員招錄過程中的歧視則更為嚴重。

個例

四川現年27歲的小軍於2010年6月報考鹽邊縣國小音樂老師職位,通過筆試及面試,去學校報導前被告知攜帶愛滋病毒,被拒絕錄用。小軍在與相關部門的交涉過程中,個人隱私遭教育局、人事局泄露,10月20日,小軍將該縣教育局、人事局告上法庭,該案至今仍在審理中。
小吳和小軍的經歷還比其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好,至少法院還對他們的訴訟予以立案,但其他人卻沒有這么幸運。河南鶴壁的王秋雲(女)曾任該縣醫療系統婦幼專職幹部,因輸血感染愛滋病毒。2005年她第一次被查出攜帶愛滋病病毒,當年將醫院告上法庭,但在立案後至今未開庭審理。

23歲的張先著參加安徽蕪湖公務員考試筆試、面試成績排名第一。由於在體檢中查出感染B肝病毒,蕪湖市人事局宣布他體檢不合格、不予錄取。2003年11月10日,張先著正式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2005年4月,蕪湖市新蕪區法院作出張先著勝訴的一審判決,5月蕪湖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相關建議

(一)完善立法,加強執法
面對疾病歧視的日益蔓延。各國都積極行動採取對策。許多國家已經陸續出台了反歧視方面的立法。例如。香港政府頒布的《殘疾歧視條例》、歐盟也出台了統一的反歧視法案以及英美等國也都制定了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平等就業法》,以此來消解歧視包括基因歧視所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因此,有學者積極倡導應該儘快出台一部《反歧視法》。完善立法能夠對歧視給予一個明確的定位,並且可以對受歧視者給予相應的救濟和保障。
就目前的法律來說,在《憲法》 、《勞動法》等方面已經規定了平等原則和反歧視原則,但現實中卻有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存在:出現了互相推諉責任的灰色地帶,有些現象多源於兩個或多個機構管轄的灰色地帶,面對疾病歧視問題,各行政機構處於自我保護狀態,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最後造成了無人管的局面。所以,要想解決疾病歧視問題,不僅要完善立法,更要明確各行政機構的責任,使執法部門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解決疾病歧視問題的根本所在。一方面,政府應加大投入,以社區為依託,建立一個靈活而有效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可以為特殊疾病患者提供日常必要的醫療服務,幫助患者儘快康復。同時,以社區為單位,既可以及時掌握了解疾病者的日常生活動態,又能夠對疾病者給予及時的、必要的物質幫助或精神安慰,讓疾病者感受到社會的溫暖,避免疾病者萌發極端仇視社會的心理。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社會保險體制。當疾病者由於特殊疾病在就業領域受到歧視而被解僱後,通過完善的社會保險機制能夠確保他們的正常生活,防止出現疾病患者由於失業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構建和諧文化氛圍
由於疾病歧視引起的周一超殺人事件;杭州市警方破獲的“愛滋病扒竊團伙案”;河南省愛滋病患者李志星因為忍受不了鄰居及家人的冷漠和歧視,先後揮刀向鄰里報復,殺死8人、重傷1人,無路可逃的李志星最後自殺身亡。這一幕一幕的慘劇,與我們今天“和諧社會”的理念格格不入。筆者認為在如何消解歧視的問題上,我國不僅要在硬體上著手改革建立健全各種制度機制,還要在軟體上努力重建一種新的文化理念。
中國人自古就主張“天人合一”的思想。而當今社會所倡導的“和諧社會”更是主張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安定有序的和諧相處。當面對特殊疾病的患者時,社會應該懷有寬容之心,接納他們,給予他們人文關懷,讓他們儘快回歸社會而不是被排擠出社會,這才是和諧社會的應有之意。所以,全社會應該努力營造一個和諧的文化氛圍,對疾病者應持平常之心對待,並保持寬容之態度。
(四)建立反疾病歧視的自律性組織
婦女聯合會兒童保護協會這些自律性組織都在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為了保護這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人的合法權益而免受歧視,我們也可以建立一個自律性組織來保護這個特殊群體的合法利益。比如,專門針對愛滋病患者而成立的紅絲帶志願者組織在維護愛滋病患者權益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成立反疾病歧視的自律性組織可以為被歧視者開創一個屬於他們自己的家園。讓他們在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之後能有一個為他們維護合法權益,為他們聲張正義的平台。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