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關於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市(州、地)級統籌工作的意見》(黔人社廳發〔2010〕42號),制定《畢節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16日由畢節市人民政府以畢府通〔2012〕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生育保險待遇、法律責任、附則5章32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縣(市、區)生育保險辦法及相關政策同時廢止。

畢節市人民政府通知

畢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畢節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畢府通〔2012〕8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畢節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畢節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畢節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關於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市(州、地)級統籌工作的意見》(黔人社廳發〔2010〕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市、縣(區)財政撥款單位每年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其他用人單位自行籌集。
第四條 畢節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市統籌,市、縣(區)分級經辦。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單獨列賬、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定期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管理情況進行審計、檢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財政、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婦聯、工會等部門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育保險登記,生育保險費徵收、繳費記錄、待遇核發等相關業務;
(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編報;
(四)生育保險統計和報表工作;
(五)生育保險業務諮詢、宣傳等服務。

第二章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繳費、註銷等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參保單位應按《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每月20日前足額繳納次月的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撥款;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符合政策生育和終止妊娠的,在下列產假時間內,除由所在單位發放工資外,還享受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30天×待遇天數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待遇天數9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待遇天數:
1. 剖腹產的,增加待遇天數15天;
2.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待遇天數15天;
3. 晚育並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待遇天數30天。
第十五條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職工享受生育醫療待遇。職工符合政策生育及其併發症、計畫生育手術及其併發症醫療費用,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生育醫療費用的結算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生育醫療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婦女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住院發生的生育費用;
(二)計畫生育手術費用,包括參保人員因計畫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輸精管、輸卵管結紮術及輸精管、輸卵管復通術、宮外孕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併發症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計畫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醫療費用。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併發症醫療費用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包括:
(一)違反《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貴州省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生育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因犯罪、自殺自殘(精神病人除外)、醫療責任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三)依法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生育所發生的除分娩、終止妊娠、治療併發症發生的住院醫療費以外的費用;
(四)到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避孕藥(具)等費用;
(五)生育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和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嬰兒發生的相關費用;
(七)超出生育保險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失業前為參保單位女職工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和生育津貼待遇。
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職工的未就業配偶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第二十條 欠繳生育保險費單位的職工即為脫保,並從欠繳費之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後又重新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單位,應將本次生育保險實施以來所欠生育保險費一次性補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後,其職工才能重新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脫保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因非生育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託人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及複印件;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務證》或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
(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鑑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等;
(四)申領生育醫療費待遇需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專用票據等有關憑據;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須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明;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的須附《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和《就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計畫生育手術及其併發症產生的費用,需提供人口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七)經辦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提供虛假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況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
(一)因病情緊急,按就近原則,選擇不屬於我市定點的醫療機構生育,或者外出過程中急診住院,須在住院期間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
(二)因生育需要轉往市外醫院就醫應憑醫院轉院證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
(三)長期在市外異地居住或派駐市外工作的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
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要求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整改並賠償損失,視不同情況,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 參保單位、參保職工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參保職工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為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或對其享受的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在待遇核發後30天內向經辦機構申請複查。
第二十九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和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依法適時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縣(市、區)生育保險辦法及相關政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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