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坑中學

界坑中學

界坑中學創辦於1970年2月,位於界坑鄉,地處永嘉、縉雲、仙居三縣交界的西北山區。

基本信息

學校簡介

界坑中學內景 界坑中學,位於界坑鄉,地處永嘉、縉雲、仙居三縣交界的西北山區。創辦於1970年2月,時稱界坑公社中學,為全日制普通初級中學,當時的培養目標是為上一級學校輸送合格新生,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國中畢業生,招生數為120人。1978年9月,界坑中學增設農業高中班一個,招收學生56人,學制二年。1984年下半年起,界坑中學由二年制改為三年制,學生數達302人,教職工為16人,管理體制不再屬於鄉中心管轄,已成為一所獨立的普通初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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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為適應新形勢辦學需要,新校舍動工建設,1996年下半年搬進新校舍,辦學條件有了明顯的改善。校園占地面各9346平方米,建築面積4579平方米。

學校自創建以來,自覺貫徹學的教育方針,堅持為界坑、西岙兩鄉輸送合格的初級人才,堅持以質量求生存,牢記“求實、創新、嚴謹、探索”的校訓,追求“文明、團結、勤奮、進取”的校風,走一條山區農村國中的辦學之路。

普法規劃

為了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基本方略,提高全校師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不斷提高學校法水平,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特對我校“四五”普法工作的規劃做必要的高速和充實。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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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四五”期間,學校實施普法宣傳教育的指導思想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指導思想,立足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立足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基本方略的要求,立足於學校的改革、發展的總體目標,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師生的法律素質,為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目標

“四五”期間,學校實施普法教育的目標是: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抓好全校師生員工學法用法工作,努力實現“兩個提高,兩個轉變”。即進一步提高學校廣大師生,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律素質,全面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實現由提高廣大師生法律意識向提高廣大師生法律素質的轉變,實現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管理的轉變,為學校的改革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制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繼續深入學習宣傳鄧小平社會主義民法法制理論和黨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學習宣傳國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法律

素質,增強遵紀守法、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社會主義法制理論水平,提高依法決策、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及學校改革與發展的中心工作 ,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學習宣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習宣傳與學校改革、發展法律知識,及時學習宣傳新出台的有關法律、法規,為學校改革與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繼續推進依法治校工作 。要妥善處理好學法與用法的關係,以法制宣傳教育為基礎,以依法行政為得點,以法制化管理為目標,進一步加強依法治校的力度。

(四)要把法制宣傳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結合起來,促進我校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普法對象

學校“四五”普法的對象是學校教師、職工和學生。

四、普法教育的內容和要求

(一)內容

1、基本理論知識。主要包括鄧小平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理論和黨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

2、通用法律知識。主要包括《憲法》、《智慧財產權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監察法》、《契約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基本法律。

3、交通法律法規及與交通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4、市場經濟法律、行政法規知識。主要包括《契約法》、《招標投標法》等。

5、國際公約、規則及慣例知識。主要包括《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

在組織實施“四五”普法規劃中,我們還要針對學校的特點,有重點、分層次地組織教職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教育法,落實教育法賦予學校的各項權利,履行教育法中學校承擔的義務。各級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面對我國組織的新形勢,重占學習加入WTO相關的法律知識,圍繞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組織師生學習《智慧財產權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識;學生要重點學習《教育法》、《保密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識。

(二)要求

1、各級領導幹部要重視普法工作,以身作則,努力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護法、依法決策、依法行政。

2、要在學生中廣泛進行宣傳教育,在法律素質養成上下功夫。

3、要建立定期法律知識講座制度,做好相關法律的培訓學習工作 。

五、步驟和方法

(一)步驟

“四五”普法從2001年開始,到2005年結束,共分為三個階段。

1、2001年初至3月為準備階段,主要是做好“四五”普法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制定普法規劃,培訓教師骨幹,做好組織、發動工作。此項工作已完成。

2、2001年4月至2004年底為實施階段,主要作好“四五”普法規劃實施工作。

3、2005年為總結驗收階段。上半年,按照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進行自查,在自查基礎上,積極配合各鄉法治主管機關對學校“四五”普法工作進行總結驗收。

(二)方法

1、從實際出發,狠抓落實。既要兼顧全面,又要突出重點,採取切實措施,保證法制宣傳教育真實有效。

2、普法並舉,整體推進。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在普法教育和認法治理的內容、方式上不斷創新。

3、多種途徑,廣泛宣傳。要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如興辦法製圖片展覽,辦好專題節目,開展講座,使廣大師生受到形象生動、潛移默化的教育。

4、做好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12月4)的法制宣傳普及活動。

六、組織領導和保證措施

(一)成立“四五”普法工作領導小組。

(二)建立學習培訓制度,增加普法教育投入,保證用於普法教育的教材、音像資料的購置。

(三)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安全保衛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確保學校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上級的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保衛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納入各領導班子、班主任工作的目標管理,與學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緊密結合,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第三條 安全保衛工作,要堅持統一領導,大家齊抓共管,政教處組織協調,各責任人各負其責,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成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有關事宜。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區分與考核

第五條 學校成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是:制定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辦法;研究並決定在校園內出現的安全隱患的整改和事故的處理;對校園安全保衛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行使“安全保衛工作一票否決權”和執行責任追究制。

第六條學校有關安全保衛工作責任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衛組織和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三)按期簽訂《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落實責任書中規定的權力和義務。

(四)班主任及時發現、調解、處理本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健全信息網路體系並及時收集、整理上報,做到“快、準、深、細”,防患於未然。

(五)協助公安保衛部門偵破發生在本校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問題,查處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條 學校政教處擔負著全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任務,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維護正常的校園秩序。

(二)收集和處理涉及校園穩定和安全的各種信息。

(三)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學校各單位、各部門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和安全生產防範措施。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有關工作。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生在校內的刑事、治安案件,保護髮案現場。

(六)履行法律宣傳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工作。

第九條 我校安全保衛工作考核與年終考核工作同步進行。安全保衛工作情況列為各級負責人和安全保衛工作責任人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安全保衛工作考核的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和班主任的業績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第十條 對關係到學校建設和發展的要害部位和部門實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的方針,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到人。

我校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檔案、資料、檔案、貴重儀器和設備的部位;實驗室;學生宿舍,教工宿舍,圖書室,教學樓,廚房等。

第十一條 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其管理辦法是:

(一)各要害部門要實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制,明確具體責任人。

(二)建立完備的安全防範制度、操作規程。

(四)貴重物品的儲存、購買、使用等環節應嚴格依據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

(五)各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責任人應經常開展安全自查,及時發現隱患。保衛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監督,指導其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後勤部門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門,全校各單位、各部門和全體師生員工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管理規定》。並貫徹以下要求: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和方針和“專門機關與民眾相結合”的原則,支持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對消防設施要經常檢查,做到常備不懈。

(二)學校組建義務消防隊,各班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參加總務處組織的消防培訓和演習。

(三)消防設施設備要實行定人管理、定位存放,確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占有消防通道,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校保衛隊員,配備必要的裝備和設施,為保衛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嚴格校園交通管理。各種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應按規定路線和速度在校園內行使,並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五條 嚴禁在校園內擺攤設點或出店經營。

第十六條 學生宿舍應安排專人值班,嚴格出入制度。

第十七條 廚房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後勤工作人員負責。餐廳要積極防止投毒、食物中毒的發生。

第十八條 校園內各種大型的文娛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政教處負責,事先就做好應急預案。

第四章 安全保衛工作獎懲

第十九條 對認真執行安全保衛制度,在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視下列情況由學校或本單位給予獎勵:

(一)切實貫徹本條例,領導重視,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

(二)及時發現並制止違法犯罪及治安災害事故,使學校、師生人身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或使學校名譽免受損害的。

(三)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或協助公安保衛部門偵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的。

(四)消防管理規定,全年無火災火警及在撲救火災中有功的。

(五) 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政教處工作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根據情節、後果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經濟賠償或移送公安、法務部門處理:

(一)忽視安全保衛工作,發生重大火災、重大盜竊、重大爆炸、重大治安事故等造成惡劣影響或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巨大的。

(二)對發現的隱患不及時採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損失的。

(三)安全保衛工作制度不落實,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造成損失的。

(四)包庇違法犯罪分子或給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資金的。

(五)對發生的案件、事件隱瞞不報的,或報告不及時造成學校師生人身、財產受到傷害和損失或使學校名譽受到損害的。

(六)違反學校治安管理規定,不聽勸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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