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

申請日是向專利局提出符合受理申請條件的申請的日期。對受理審查的申請,以專利局收到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如申請檔案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除申請人能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申請日;屬於分案申請的(參見“一發明一申請”),每一件分案申請享有原申請的申請曰;享有優先權的,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在提出申^後依專利法規定進行修改的,享有原申請日。確定申請日的主要意義在於:(1)作為衡量申請先後的標準;(2)作為專利權期限及其他一系列有關期限的起算點;(3)確定新穎性的時間標準;(4)確定現有技術和外觀設計的時間標準等。

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人遞交申請檔案之日。

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如果申請人是將檔案直接遞交專利局或其他代辦處的,是以該局或有關代辦處收到之日定為申請日。如果是通過郵局提出的,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檔案(包括申請檔案在內),都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如果是申請檔案,就是申請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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