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商標註冊中根據申請的時間先後來確立申請順序的原則。

簡介

商標法》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申請在後的商標。如同一天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國家商標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協商一致後,三十天內將協商結果書面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定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例子

就此可以斷言,商標搶注是商標法規定的“申請在先”原則不可避免的產物。商標法確立的申請在先原則,是經過思考和權衡後的一種立法選擇,任何一項法律規定都難以達到完美境界,無形資產的創造與智慧財產權的獲得兩者之間的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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