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這一規定蘊涵了兩層含義:
第一,在不同日期申請專利的,以申請日作為判斷申請先後的標準;
所謂申請日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檔案之日;如果申請檔案是郵寄的,則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在享有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情況下,是以優先權日作為申請日。補交附圖的申請,是以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對於分案申請,是以原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分案申請的申請日。本條所謂申請,是指符合本法規定獲得了申請日和申請號的有效申請。沒有獲得申請日和申請號的申請,或者已經失去效力的申請,即使申請日在先,也不能作為“最先申請”獲得專利權。例如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又撤回申請的,或者其申請按照本法規定被視為撤回或者被駁回的,就不能依照“先申請原則”獲得專利權,而應當由在後有效申請的申請人獲得專利權。本條中規定的“申請人”,不僅包括作為申請人的個人,也包括作為申請人的單位。
概述
第二,同日申請的,由申請人協商解決。
國家知識產權局只對協商確定的人授予專利權。如果協商意見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絕協商,則對任何一方都不授予專利權。這是根據“禁止重複授權”原則得出的結論。所以,當出現同日申請的情況時,申請人應當儘量爭取協商一致,要么由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申請批准後專利權歸他們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請並獲得專利權,由其對其他申請人授予免費的實施權,或者給予其他申請人適當的補償。
同時,專利法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先申請原則”,早先年美國實行先發明原則,2013年3月16日,美國新專利法開始實施,其中多處做了重大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新專利法,美國專利制度將採用“申請優先”原則,放棄“發明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