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起源
地籍,俗稱土地的戶口。是指記載土地的位置、界址、數量、質量、權屬、用途和價值等基本狀況的籍冊和文書檔案。孟子有云:“夫仁政,必自經界始。”強調要治理好國家,必定要從田地的分界開始,從地籍管理入手。地籍和地籍管理,有史以來就備受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的重視,是一項富國、強民、安天下的重要基業。
中國地籍源遠流長,具有五千多年悠久歷史,內蘊豐富,博大精深。但經年以來,罕有專著見世,不能不謂學界憾事。感謝樊志全同志,經他十餘年不輟耕耘和潛心積累,讓我們在世紀初年的新春伊始,有幸讀到真正值得一讀且十分好看的一本好書———中國地籍管理歷史專著《地籍五千年》。《地籍五千年》的好看,不僅在其外觀裝幀的精美華麗、富貴堂皇,堪與“典藏”媲美,更在其內容上的史無前例。長期以來,關於地籍的記載和描述,多數分散在各類史書、志書、典書和文學等著作中,歷朝的《食貨志》及民國的《中國歷代經界紀要》等著作,也都只是記載了其中一個側面或專題,而《地籍五千年》則第一次以詳實的史籍資料和豐富的實物圖片,向世人全景式描繪出中華文明中地籍產生和發展的動人脈絡。
從黃帝的經土製畝,到夏禹的任土作貢;從殷商有冊有典,到西周天子經略;從春秋戶籍田結,到戰國土地經界;從秦朝統一田制,到漢代田法地籍;從隋唐申牒造籍,到宋元憑籍照勘;從明朝履畝清丈,到清代查田造冊。一件件地籍簿冊,記載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一張張土地契約文書,閃現著中華民族的生活變遷。
《地籍五千年》打開了蘊藏五千年的中華地籍歷史寶庫。從華夏始祖黃帝開始,一直記載到 21世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描述了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歷史變遷和地籍發展,內容全面豐富,敘述簡潔精煉,既涵蓋了各個朝代的政治經濟特別是土地制度演變,也評介了每個朝代地政地籍的特點和突破,以及其在當時的巨大作用和影響,其間穿插與地籍有關的名人軼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對每個朝代、每件地政地籍大事,該書都附有實物圖片,讀來一目了然,心領神會,印象深刻。其中許多彌足珍貴的史料原件,如明代的清冊、黃冊,清朝皇帝的親筆朱批,漢文和滿文、蒙文、維文、藏文及英文並列的各個時期的土地執照、證書等,為史上絕無僅有,史料價值超卓,有力地鑑證了中國地籍的發展、功用的中華文明的進步。
十年執著鑽研宏揚地籍文化《地籍五千年》著者樊志全現任國土資源部地籍司司長,在他心目中,地籍不僅是土地籍冊,更是一門科學和藝術。在他的筆下,中國地籍是“華夏文明發展的結晶,是神州歷史文化的奇葩,是炎黃子孫傳承的精神碩果”。在他看來,中國地籍是“包羅百科、顯現文明的載體,是關連社會、促進發展的紐帶,是保護人們合法權益的法寶”。他認為,地籍和中華文明一樣,連綿五千多年,一直沒有中斷。隨著歷史的揚棄、社會的取捨,千錘百鍊,精華傳承至今,始終是華夏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始終是中華民族的驕傲,始終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擔當重任,並為世界各國所吸納,已成長為世界民族文化之林的一棵參天大樹。
由於對華夏文明的十分景仰,對五千年地籍史的執著痴迷,樊志全對中國地籍進行了系統研究。他深深體會到,寶貴的土地資源對於人類的生存、社會的發展、民族的振興具有不可替代的深遠的重要作用,而地籍作為土地產權的核心標誌、國家意志的具體象徵和社會管理的必要工具,更是有目共睹。作為一名地籍管理工作者,有義務將地籍的歷史及其作用系統化、條理化,以傳承於世,服務於民。
從上個世紀 90年代開始,樊志全結合土地管理工作,利用節假日和業餘時間潛心研究古今中外土地管理理論和土地管理歷史,特別是比較深入、系統地研究了中國地籍五千多年產生、發展的歷史,以探索不止的毅力,查閱了經濟史、法制史、 《食貨志》 等史書志書,研究了大量含有地籍內容的甲骨吉金、石刻簡帛和紙質文書資料,以執著鑽研的精神,收集了一大批關於地籍的古籍史料,多方位進行推敲,為傾力寫作《地籍五千年》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十多年中,樊志全走了包括台灣、香港、澳門在內的中國許多地方。每到一地,都結合地籍工作,考察當地地籍的歷史和現狀。在陝西,他在銘記著西周土地契約的青銅鼎前流連忘返;在山東,他對勒刻著田土權屬界線的漢代地界碑撫摸思索;在台灣,他對輾轉購得的一份中國清朝政府頒發給當地的土地證明愛不釋手;在西藏,他凝望著按照清朝政府清丈土地的《鐵虎清冊》滿懷深情;在江西,中華蘇維埃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給了他強烈的震撼;在安徽,小崗村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書使他受到巨大的啟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樊志全購得的清光緒十六年(1890年)證明清朝政府管理台灣土地的《契尾》,是發給台灣淡水縣一農戶的土地產權證明,而淡水縣正是鼓吹“台獨”的罪魁李登輝的出生地,這對“台獨”是一記響亮的耳光。一件件凝結和負載著中國歷代政府地籍管理的鐵證,宣示著中國神聖領土不容分割,迴響著時代巨人前進的腳步,閃爍著中華民族勤勞智慧的光芒。對於這一切,樊志全都記在心裡,寫在紙上,古為今用,推陳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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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古為鑑今《地籍五千年》不僅客觀反映了中國曆朝歷代地籍發展的歷史,更把關注的目光投向當今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多年的地籍管理狀況進行了評介,暢談了改革開放以來地籍事業的快速發展,展示了新世紀地籍發展的方向和目標。
樊志全在書中一再強調,地籍是富國強民的一項大業。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對地籍管理提出了越來越高要求的同時,也為地籍作用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天地。這體現在:
地籍管理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據專家研究測算,我國土地資產總量約為 25萬億元,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關係。通過地籍管理,能使巨大的土地資產產權明晰,利用規範,交易安全,從而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近年來國企改革中,正是通過明晰和盤活土地資產,使許多企業增強了活力和競爭力。土地稅收、銀行信貸等也都離不開地籍基礎資料。
地籍管理對社會穩定的促進作用。據統計,全國平均每年因土地權屬引起的糾紛約 5萬起,全國因土地問題引發的來信來訪占全國信訪總量的四成以上,其中多數是因土地權益引起的。地籍管理的加強,可以從源頭上消除引發土地糾紛的根源,解決因土地權屬糾紛引起的各類事件,促進農村、城鎮的社會穩定和建設。
地籍管理對土地產權人的保護作用。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通過地籍管理,切實做好土地登記,可以有效地維護土地公有制,有效地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地籍管理對巨觀調控的基礎作用。通過土地調查,準確反映全國土地利用現狀,為制定和監督實施土地利用規劃提供了可靠依據,同時也為國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全面、現勢、準確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
地籍管理對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的監測作用。通過每年的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保持了土地各項基礎數據和圖件資料的現勢性,利用這些統計數據和圖件資料,一方面為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提供重要根據;另一方面掌握全國乃至各省(區、市)耕地的變化情況,為研究分析國家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供依據。
地籍管理對土地市場的規範作用。地籍是土地產權保障的主要工具。產權明晰是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場,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的關鍵。只有通過土地確權登記,才能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增強權利人自我保護能力;才能及時掌握土地市場變化情況,對市場形勢作出及時準確的判斷,達到高效運作和管理的目的;才能及時發現和查處不正當交易行為和欺騙行為。
地籍管理對金融風險的預防作用。地籍所反映的是以宗地為基礎的最新土地信息,其中包括土地權益記錄、宗地的幾何描述,以及宗地和地上設施的價值記錄等。可以為銀行業的信貸安全及保險、稅收等部門的業務提供可靠的依據。規範的抵押權登記,可以避免金融不良貸款或呆賬、壞賬、死賬。地籍資料的公開查詢,可為置業者提供詳實的涉及房地產的信息服務,降低和避免置業風險。
地籍管理對轉變土地資源管理方式的促進作用。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計算機、數位化、航空航天遙感和 3S等高新技術,在地籍管理中廣泛套用,促進了管理方式的轉變,提高了管理效率、管理質量和管理水平。據一些地方測試,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之後,工作效率比手工作業提高 30多倍,同時還可為城建、供電、供水、供氣、公安、消防等公益事業提供寶貴的信息服務。新世紀的地籍管理要適應新形勢,推進全面覆蓋,實現地籍系統化;推廣高新技術,實現地籍現代化;推行市場機制,實現地籍產業化;推進依法行政,實現地籍法制化。充分發揮地籍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基礎性作用。樊志全相信,地籍的發展必將促進土地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土地資源作為創造社會財富的重要源泉必將充分涌流,地籍成果的套用,必將為經濟社會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文獻造籍
團貌武德六年三月。令以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開耀二年十二月七日敕。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課役。至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制。二十二成丁。五十九免役。因韋庶人所奏。至景雲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敕。韋庶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省司舉征租調。殿中侍御史楊瑒執之曰。韋庶人臨朝當國。制書非一。或進階卿士。或赦宥罪人。何獨於已役中男。重征丁課。恐非保人之術。省司遂依瑒所執。奏停。
延載元年八月敕。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
開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有至勞煩。不從簡易。於民非便。事資釐革。自今已後。每年小團宜停。待至三年定戶日。一時團貌。仍令所司。作條件處分。
天寶三載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比者。成童之歲。即掛輕徭。既冠之年。便當正役。憫其勞苦。用軫於懷。自今已後。百姓宜以十八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至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赦文。天下男子。宜二十五歲成丁。五十五入老。
四載七月二十日敕。今載諸郡。因團貌宜便定戶。自今已後。任依常式。應緣察問。對眾取平。準今載三月五日敕處分。
八載閏六月五日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宜各給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簡擇。至八十已上。依常式處分。
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敕。天下郡縣。雖三年定戶。每年亦有團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團貌。
雜錄武德九年十一月。簡點使左僕射封德彝等。以中男十八已上。簡取入軍。敕旨已出。給事中魏徵執奏不可。上怒。乃召征作色謂。中男若實小。自不點入軍。若實大。是其詐妄。依式點入。於理何嫌。卿過如此固執。征正色曰。臣聞竭澤而漁。非不得魚。明年無魚矣。焚林而畋。非不獲獸。明年無獸矣。若次男以上。並點入軍。租賦雜徭。將何取給。且比國家衛士。不堪攻戰。豈其為少。但為禮遇失所。遂使人無斗心。若多點取人。還充其數。雖多終是無用。若精簡壯健。遇之以禮。人百其勇。何必在多。陛下每雲誠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並無矯詐之心。今之共治。所寄惟在縣令刺史。年常貌閱。並悉委之。至於簡點。即疑詐偽。望下誠信。不亦難乎。上曰。初見卿固執。疑卿蔽於此事。今論國家不信。乃是人情不通。所令取中男宜停。
定戶等第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貲產。定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詔。天下戶三等。未盡升降。依為九等。
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天下二年一定戶。
萬歲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等第並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總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從析戶祗承。勿容遞相影護。
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戶等第未平。升降須實。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如有囑請者。所由牧宰。錄名封進。朕當處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隱蔽不言。隨事彈奏。
天寶四載三月敕。朕聽政之餘。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於人。且十一而稅。前王令典。農商異宜。舊制猶闕。今欲審其戶等。拯貧乏之人。賦彼商賈。抑浮惰之業。優劣之際。有深察之明。閭里之間。無不均之嘆。頃以人不欲擾。法貴從寬。所以比來未全定戶。今已經數載。產業或成。適可因茲。平於賦稅。自今已後。每至定戶之時。宜委縣令與村鄉對定。審於眾議。察以資財。不得容有愛憎。以為高下。徇其虛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稱允當。仍委太守詳覆定後。明立簿書。每有差科。先從高等。矜茲不足。庶協彝倫。
廣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不得依舊籍帳。
貞元四年正月赦文。天下兩稅。更審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為常式。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呂溫奏。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絕老幼單孤不支濟等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團定戶稅。次檢責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伏緣聖恩。錄臣在道州微效。擢授大郡。令撫傷殘。臣昨尋舊案。詢問閭里。承前徵稅。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隱戶。數約萬餘。州縣雖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斂。與其潛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疲民。臣請作此方圓。以救凋瘵。庶得下免偏枯。上不闕供。敕旨。宜付所司。
十五年二月敕節文。天下百姓。自屬艱難。棄於鄉井。戶部版籍。虛系姓名。建中元年已來。改革舊制。悉歸兩稅。法久則弊。奸濫益生。自今已後。宜準例三年一定兩稅。非論土著客居。但據貲產差率。
戶口使開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諸色安輯戶口使。天寶四載二月。戶部郎中王? 。加勾當戶口色役使。
籍帳舊制。凡丁新附於籍帳者。春附則課役並征。夏附則免課從役。秋冬附則課役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
武德六年三月。令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儀鳳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後。裝潢省籍及州縣籍。
景龍二年閏九月敕。諸籍應送省者。附當州庸調車送。若庸調不入京。雇腳運送。所須腳直。以官物充。諸州縣籍手實計帳。當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遠依次。除皇宗祖廟雖毀。其子孫皆於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並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所須紙筆裝潢。並皆出當戶內口。戶別一錢。其戶每以造籍年預定為九等。便注籍腳。有析生新附者。於舊戶後。以次編附。
二十九年二月敕。自今已後。應造籍。宜令州縣長官及錄事參軍審加勘覆。更有疏遺者。委所司具本判官及官長等名品錄奏。其籍仍寫兩本。送戶部。
天寶元年正月制節文。如聞百姓之內。或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別籍異居。宜令州縣仔細勘會。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如更犯者。準法科罪。
三年正月十六日敕。天寶三年。改為載者。所論前後年號。一切為載。其後造籍記歲月雲若干載。自余表狀文章並準此。
其載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師。東京。尚書省。戶部。各貯一本
五載六月十一日敕。自今已後。應造籍帳及公私諸文書。所言田地四至者。改為路。
十二載正月十二日敕。應送東京籍宜停。
寶應二年九月敕。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於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填逃散者。
大曆四年八月敕。名籍一家。輒請移改。詐冒規避。多出此流。自今已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
逃戶證聖元年。鳳閣舍人李嶠上表曰。臣聞黎庶之數。戶口之眾。而條貫不失。按比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統。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違背軍鎮。或因緣逐糧。苟免歲時。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積歲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掛。或出入關防。或往來山澤。非直課調虛蠲。闕於恆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為禍患。不可不深慮也。或逃亡之戶。或有檢察。即轉入他境。還行自容。所司雖具設科條。頒其法禁。而相看為例。莫肯遵承。縱慾糾其愆違。加之刑罰。則百州千郡。庸可盡科。前既依違。後仍積習。檢獲者無賞。停止者獲免。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縱更搜檢。而委之州縣。則還襲舊蹤。卒於無益。臣以為宜令御史督察檢校。設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撫之。施權衡以御之。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還。浮寓可絕。所謂禁令者。使閭閻為保。遞相覺察。前後乖避。皆許自新。仍有不出。輒聽相告。每糾一人。隨事加賞。明為科目。使知勸沮。所謂恩德者。逃亡之徒。久離桑梓。糧儲空闕。田地荒廢。即當賑於乏少。助其修營。雖有闕賦懸徭。背軍離鎮。亦皆舍而不問。寬而勿征。其應還家。而貧乏不能致者。乃給程糧。使達本貫。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絕家去鄉。離失本業。心樂所在。情不願還。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夫顧小利者失大計。存近務者忘遠圖。今之議者。或不達於變通。以為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民。貫不可改。而越關繼踵。背府相尋。是開其逃亡。而禁其割隸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歸。總計割隸。猶當計其戶等。量為節文。殷富者令還。貧弱者令住。檢責已定。計料已明。戶無失編。民無廢業。然後案前躅。申舊章。嚴為防禁。與人更始。所謂限制者。逃亡之民。應自首者。以符到百日為限。限滿不出。依法科罪。遷之邊州。如此則戶無所遺。民無所匿矣。
景雲二年。監察御史韓琬上疏曰。往年。人樂其業。而安其土。頃年。人多失業。流離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勝數。然流離之人。豈愛羇旅而忘桑梓。顧不得已也。然以軍機屢興。賦斂重數。上下逼促。因為遊民。游惰既多。窮詐乃作。既窮而詐。犯禁相仍。又以嚴法束之。法嚴而犯者愈眾。古人譬之亂繩。則已結矣。而不務解結。乃急牽引之。則結逾固矣。今刻薄之吏。是能為結者。強舉之吏。是能牽引者。解結者。未見其人。
開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監察御史宇文融請急察色役偽濫。並逃戶及籍田。因令充使。於是奏勸農判官數人。華州錄事參軍慕容琦。長安縣尉王冰。太原司錄張均。太原兵曹宋希玉。大理評事宋珣。長安主簿韋利涉。汾州錄事參軍韋洽。泛水縣尉薛侃。三原縣尉喬夢松。大理寺丞王誘。右拾遺徐楚璧。告成縣尉徐鍔。長安縣尉裴寬。萬年縣尉岑希逸。同州司法邊仲寂。大理評事班景倩。榆次縣尉郭庭倩。河南府法曹元將茂。洛陽縣尉劉日貞。至十二年。又加長安縣尉王燾。河南縣尉於孺卿。左拾遺王忠翼。奉天縣尉何千里。伊闕縣尉梁勛。富平縣尉盧怡。鹹陽縣尉庫狄履溫。渭南縣尉賈晉。長安縣尉李登。前大理評事盛廙等。皆當時名士。判官得人。於此為獨盛。分往天下。安輯戶口。檢責剩田。議者深以為擾民不便。陽翟縣尉皇甫憬上疏曰。太上務德。以靜為本。其次務化。以安為上。但責其疆界。嚴立堤防。山水之餘。即為見地。何必聚人阡陌。親遣檢量。故奪農時。遂令受弊。又應出使之輩。未識大體所由。殊不知陛下愛人至深。務以勾剝為計。州縣懼罪。據牒即征。逃戶之家。鄰保不濟。又使更輸。急之則都不謀生。緩之則憲法交及。臣恐逃逸從此更甚。至於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慎。今之具寮。向逾萬數。蠶食府庫。侵害黎民。戶口逃亡。莫不由此。縱使伊皋申術。管晏陳謀。豈息茲弊。若以此給。將何以堪。雖東海南山。盡為粟帛。亦恐不足。豈括田稅客。能周給也。上方委任融。侍中源乾曜。及中書舍人陸堅。贊成其計。貶憬為盈川尉。於是諸道括得客戶凡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旨。務於多獲。皆虛張其數。亦有以實戶為客者。歲終。得客戶錢百萬。一時進入宮中。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卻稱檢客損居民。上令集百寮於尚書省議。公卿以下。懼融恩勢。皆雷同不敢有異詞。惟戶部侍郎楊瑒。獨建議以為括客不利居民。征籍外田稅。使百姓困敝。所得不如所失。無幾。瑒又出為外職。
二月二十八日敕。檢獲招誘得戶口應合酬者。其有課戶。皆須待納租庸。然後論功。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論時政上疏曰。竊見天下所檢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已外。便令所在編附。年限向滿。須準居人。更有優矜。即此輩僥倖。若全征課稅。目擊未堪。竊料天下諸州。不可一例處置。且望從寬鄉有剩田州作法。竊計有剩田者。減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給。其剩地者。三分請取一分已下。其浮戶。請任其親戚鄉里相就。每十戶已上。共作一坊。每戶給五畝充宅。並為造一兩口屋宇。開巷陌。立閭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鄰不失。丁別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私田。任其自營種。率其戶於近坊。更供給一頃。以為公田。共令營種。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營公田一頃。不啻得計。早收一年。不減一百石。使納隨近州縣。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無租稅。既是營田戶。日免徵徭。安樂有余。必不流散。官司每丁收納十石。其粟更不別支用。每至不熟年。斗判三十價。然後支用。計一丁一年。還出兩年已上。亦與正課不殊。則官收其役。不為矜縱。人緩其稅。又得安舒。倉廩日殷。久遠為便。其狹鄉無剩地客戶多者。雖此法未該。準式許移窄就寬。不必要須留住。若寬鄉安置得所。人皆悅慕。則三兩年後。皆可改塗。棄地盡作公田。狹鄉總移寬處。倉儲既實。水旱無憂矣。
二十六年七月敕。諸州應歸首復業者。比來每至年終。皆當州錄奏。自今已後。宜令牒報本道採訪使同勘。當道歸首人。每州略單數同一狀奏。仍挾名報所由。
天寶八載正月敕。朕永念黎元。務宏愛育。所以惠政頻及。善貸相仍。亦將克致和平。登於仁壽。如聞流庸之輩。漸亦歸復。浮食未還。其數非廣。靜言此色。並見其由。蓋為牧宰等。授任親民。職在安輯。稍有逃逸。恥言減耗。籍帳之間。虛存戶口。調賦之際。旁及親鄰。此弊因循。其事自久。寤寐興念。良用憮然。不有釐革。孰致殷阜。其承前所有虛掛丁戶。應賦租庸課稅。令近親鄰保代輸者。宜一切並停。應令除削。各委本道採訪使。與外州相知審細檢覆。申牒所由處分。其有逃還復業者。務令優恤。使得安存。縱先為代輸租庸。不在酬還之限。
十四載八月制。天下諸郡逃戶。有田宅產業。妄被人破除。並緣欠負租庸。先已親鄰買賣。及其歸復。無所依投。永言此流。須加安輯。應有復業者。宜並卻還。縱已代出租稅。亦不在征賠之限。國之役力。合均有無。比來應定門夫。殊非得所。每縣中男多者。累歲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數遍。既緣偏並。豈可因循。自今已後。諸郡所差門夫。宜於當郡諸縣通率。準式納課分配。分得均平。
至德二載二月敕。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漁。或盜賊驅逼。或賦斂不一或徵發過多。俾其怨咨。何以輯睦。自今已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本戶逃亡。不得輒征近親。其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
乾元三年四月敕。逃戶租庸。據帳征納。或貨賣田宅。或攤出鄰人。展轉誅求。為弊亦甚。自今已後。應有逃戶田宅。並須官為租賃。取其價直。以充課稅。逃人歸復。宜並卻還。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別有徵索。
寶應元年四月敕。近日已來。百姓逃散。至於戶口。十不半存。今色役殷繁。不減舊數。既無正身可送。又遣鄰保祗承。轉加流亡。日益艱弊。其實流亡者且量蠲減。見在者節級差科。必冀安存。庶為均濟。
其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所以逃散。莫不由茲。宜委縣令。切加禁止。若界內自有違犯。當倍科責。
其年五月十九日敕。逃戶不歸者。當戶租賦停徵。不得率攤鄰親高戶。
廣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
大曆元年制。逃亡失業。萍泛無依。時宜招綏。使安鄉井。其逃戶復業者。宜給復二年。無得輒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貨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逃死戶田宅。量丁口充給。
貞元十二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貞元十年。進綾谷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請新來客戶續補前數。上使謂宰臣。曰百姓有業則懷土。失業則去鄉。彼客戶者。鹹以遭罹苛暴。變成瘡痍之人。豈可重傷哉。可罷其率。特免所失物。
長慶元年正月赦文。應諸道管內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離死絕。見在桑產。如無近親承佃。委本道觀察使於官健中取無莊田有人丁者。據多少給付。便與公驗。任充永業。不得令有力職掌人。妄為請射。其官健仍借種糧。放三年租稅。
會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遷。黎民之性。苟非艱窘。豈至逃亡。將欲招綏。必在貲產。諸道頻遭災沴。州縣不為申奏。百姓輸納不辦。多有逃亡。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務免正稅。減克料錢。只於見在戶中。分外攤配。亦有破除逃戶桑地。以充稅錢。逃戶產業已無。歸還不得。見在戶每年加配。流亡轉多。自今已後。應州縣開成五年已前。觀察使刺史差強明官就村鄉。指實檢會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長加檢校。租佃與人。勿令荒廢。據所得與納戶內徵稅。有餘即官為收貯。待歸還給付。如欠少。即與收貯。至歸還日。不須征理。自今已後。二年不歸復者。即仰縣司。召人給付承佃。仍給公驗。任為永業。其逃戶錢草斛等。計留使錢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並仰於當州當使雜給用錢內。方圓權落下。不得克正員官吏料錢。及館驛使料。遞乘作民課等錢。仍任本戶歸還日。漸復元額。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雖雲代納稅錢。悉將斫伐毀折。及願歸復。多已盪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已後。如有此色。勒鄉村老人與所由並鄰近等同檢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產人。且為佃事。與納稅糧。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為主。逃戶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內。不得輒有毀除斫伐。如有違犯者。據限日量情以科責。併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
鹹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經五年。須準承前赦文。便為佃主。不在論理之限。仍令所司。準此處分。
投狀申牒
(1)投狀申牒——就是由業主赴官投狀,申請發給一準許出賣或典當田宅的文牒,作為出讓產業的法律根據。《唐律疏議·戶婚中·妄認盜賣公私田》:“田無文牒輒賣買者,財沒不追,苗子併入地主。”②《通典·食貨·田制》下,開元二十五年(737)令:“凡賣買(田地),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唐代使用文牒,和對永業田、口分田的買賣的限制有關。唐代後期,均田制已經破壞,五代和宋以後,更不存在均田制,但申牒之制卻保存了下來,這是因為此制的存在有利於對契稅和田稅的徵收。如 《宋刑統》卷一三《戶婚律·典賣指當論競物業》:出賣田宅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從聽之。若不相本問違而輒與及買者,物即還主,錢沒不追”。元代的文牒叫做公據,亦簡稱據,由於上帶半個官印,所以亦叫做“半印勘合公據”。元代的幾種法典上,都有關於申請公據的規定。 《通制條格》 卷一六《田令·典賣田產事例》引大德七年(1303)五月中書省戶部呈:“諸私相貿易田宅,即與貨賣無異,擬合給據。” 《元典章》卷一九《戶部·典賣·賣買田宅告官推收》引元貞元年(1295)六月,江西行省準中書省咨:“若委因貧困,必合典賣田宅,依上經官給據出賣。”日本造籍
公元645年,皇極天皇之子中大兄皇子(即後來的天智天皇)領導新興的政治革新勢力策動了一場震動朝野的政治變革,史稱“大化改新”。從社會等級結構的角度來看,大化改新及其以後一段時期的改革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改去舊職”,建立中央集權的官僚政治體制,確立了古代天皇的絕對君主的地位。各級官吏的任命與罷免權歸於中央朝廷,從而沉重打擊了反對建立集權制國家的氏姓貴族的世襲特權。二是實施“公地公民制”,通過解放部民把原來歸氏姓貴族私有的部民變成了中央集權制國家統治下的公民。三是先後兩次進行了全國範圍的編戶造籍,一次是天智九年(670年)的《庚午年籍》 ;另一次是持統天皇四年(690年)依據淨御原令編造的《庚寅年籍》。編造全國範圍的戶籍不僅是古代律令國家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對全國人民進行統治的前提,同時也為中央政府搞清全國的氏姓分布、確定良賤身份提供了基本的數據。四是進行了氏姓制改革。天武天皇(公元672—686年)在位時期,進一步對全國的氏姓作了整頓改訂,統一為八種姓的稱號,也就是“八色姓”。八色姓分別表示貴族階層內部的八種身份,其中真人、朝臣、宿彌為上位姓,忌寸、道師、臣、連、稻置為下位姓(5)。八色姓的制定並非要恢復舊時代的氏姓制度,而是要使舊時的氏姓制度為新確立起來的身份秩序服務,具體說就是要提高皇族近親的社會地位,明確高級官僚和低級官僚的門第差別,以及中央貴族與地方豪族之間的地位差別。* W2 G# E( x) o1 b" Z( s日本史,大河劇,日本古代史,日本歷史論壇,日史譯組論壇,天地人,篤姬,北條時宗,風林火山,功名十字路口,日本戰國史,大河劇,戰國時代,日本歷史,平安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