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財政(國資)部門代表國家對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而組織進行的產權登記,是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它揭示了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一種法律行為,其結果是以法律檔案的形式表現出來,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二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對國家取得所有權和授予企業、單位經營使用權的兩方面同時確認。
範圍
定義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範圍是指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管"的原則,各級政府對屬本級管理並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包括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設定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和其它形式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
種類
根據登記活動的性質和目的不同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等四種類型。
1、占有產權登記,適用於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新開辦企業。
2、變動產權登記,適用於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主管單位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發生增減變化的企業。
3、註銷產權登記,適用於撤銷、被合併、被兼併、依法破產和企業改制後不設定國有股權、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的企業。
4、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是指財政 國資 部門按年度對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情況而進行的產權登記檢查。
流程
登記程式
申辦產權登記的程式如下:
(一)單位攜帶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領或換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並填寫有關欄目;
(二)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三)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定手續;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審查合格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事宜,並依據審定的設立情況予以核發,依據審定的變動情況予以換髮,依據審定的撤銷情況予以收回,依據年度檢查情況簽署產權登記檢查意見。
申辦材料
申辦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應當提交的檔案
1.由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設立的檔案、投資協定書或出資證明檔案;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一款)
2.企業章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二款)
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三款)
4.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經註冊會計師審計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副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四款)
5.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經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五款)
6.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六款)
7.申辦人填寫的《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
8.出資人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社團法人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及出資人上級單位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
(二)變更登記需要資料
1.政府有關部門或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的批准檔案、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議;(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2.修改後的企業章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3.出資人及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產權登記證副本;(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四款)
4.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附銀行進賬單;(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五款)
5.出資人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及出資人上級單位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六款)
6.企業發生兼併、轉讓或減少國有資本的,應當提交與債權銀行、債權人簽訂的有關債務保全協定;(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七款)
7.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的轉讓國有產權的收入處置情況說明及有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八款)
8.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九款)
9.《企業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
10.產權登記證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