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
(四)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契約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三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契約;
(四)主債權契約;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契約;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五)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契約;
(四)主債權契約;
(五)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條預告登記後相關權利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申請預告登記的變更、轉移或註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
(四)證明預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抵押期間轉讓抵押房產的,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七條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預告登記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申請相應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