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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號
《甘肅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林 鐸
2016年9月5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法制審核的,法制機構可以對其進行法制審核。
第四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參與審核。
第五條 下列事項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需經聽證程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六條 省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標準,印發本系統參照執行,並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市州、縣區行政執法機關也可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擴大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簽發前,由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送法制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承辦機構提交本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
(三)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評估的,應當提交評估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範圍;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程式是否合法、正當;
(五)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是否規範;
(七)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中,審核人員有權調閱被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對當事人和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備資格,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執行裁量基準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執法文書規範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發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範的,提出退回補充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不同意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的,可以書面申請法制機構複審一次。經複審,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仍不同意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執法決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五條 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報送本機關負責人,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歸檔。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通過後應當及時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工作人員、法制機構審核人員以及作出執法決定負責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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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近日我省以政府規章出台了《甘肅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辦法規定,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做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指定的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做出執法決定。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法制審核的,法制機構可以對其進行法制審核。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參與審核。
省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標準,印發本系統參照執行,並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市州、縣區行政執法機關也可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擴大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
辦法明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事項: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三是需經聽證程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四是案件情況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五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重點審核的內容: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二是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範圍;三是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四是程式是否合法、正當;五是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六是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是否規範;七是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辦法要求,法制審核中,審核人員有權調閱被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對當事人和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一是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備資格;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執行裁量基準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執法文書規範的,提出同意的意見;二是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發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三是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四是程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五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範的,提出退回補充意見;七是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通過後應當及時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情況。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的一項監督糾錯制度,是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保障,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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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肅省政府公布了《甘肅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辦法》明確,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參與審核。
《辦法》明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以下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需經聽證程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情況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辦法》規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指定的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工作人員、法制機構審核人員以及作出執法決定負責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辦法》規定職責,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