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種畜禽管理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種畜禽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國務院或者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第十五條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82號
《甘肅省種畜禽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甘肅省種畜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促進畜牧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新品種及配套系培育、種畜禽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種畜禽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畜禽品種資源開發利用、畜禽品種改良規劃、新品種及配套系的培育、進出口計畫;
(二)依法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驗收和發證工作;
(三)負責種畜禽宣傳推廣工作,為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
(四)組織培訓種畜禽生產技術和管理人員,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
(五)建立畜禽種質資源數據信息庫;
(六)開展種畜禽行政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第五條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本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採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七條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制定保護方案,採取劃定保護區、禁止引入外來品種等有效措施實施保護。
第八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和向境外輸出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國家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農業部進出口種畜(禽)審批表;
(二)引種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引種契約或合作協定;
(四)國務院或者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利用,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條 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畜禽品種及配套系不得推廣利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畜牧業資源現狀和產業發展特點,組織開展畜禽良種登記、生產性能檢測和測定,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禽。
第十二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辦理工商登記,不得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申請生產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原種場、祖代場、父母代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州)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其他種畜禽場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州)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種蛋孵化或者畜種改良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市(州)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信息登記表;
(三)申請報告。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組織機構和技術力量、群體規模和結構、生產技術指標、管理制度、動物防疫條件、污物處理與環境情況;
(四)引種證明、系譜材料、育種與種畜禽生產記錄、動物防疫合格證複印件、種畜禽合格證複印件。
(五)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複印件。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六條 審批機關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生產經營範圍(品種、品系、代次)和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許可證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 種畜禽場生產提供的種畜禽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種畜禽品種等級標準。
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買種畜禽。
種畜禽出場時應當附有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和生產單位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系譜材料。
種畜禽合格證明應當標明品種、代次、數量、出場時間、種質生產性能、使用期限等。
第十八條 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種的生產經營,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修正的《甘肅省種畜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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