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甘肅省保險學會成立於1989年7月28日,是經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甘肅省內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學術團體,是由省內各保險公司、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教學單位以及保險界和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會第一屆會長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甘肅省分公司總經理王致祥,秘書長為省人保公司政策研究室主任李瑞華。學會上級主管單位為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指導單位為甘肅保監局。
甘肅省保險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決定本會的有關重大事宜。學會下設秘書處,是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主持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學會現有會員單位23家,常務理事席位22個,會長 1 名、副會長 3 名、秘書長 1 名、副秘書長5 名,秘書處現有專職工作人員10名。
甘肅省保險學會以加強保險宣傳,開展理論研究,促進學術交流為遵旨,不斷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舉辦各類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保險界的學術交流、信息溝通和成果分享,與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合辦《甘肅保險》雜誌,建立網站,宣導保險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寫保險圖書及其他文獻資料,普及保險理論知識,開展保險宣傳活動。
歷史沿革
1989年7月28日,甘肅省保險學會成立大會在蘭州召開,大會選舉省保險公司總經理王致祥為會長,省人保公司政策研究室主任李瑞華為秘書長。學會成立之初掛靠單位為省人保公司,上級主管單位為甘肅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辦公地址設在省人保公司。
1993年8月,學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省保險公司總經理張金城為學會會長,羅忠敏為學會秘書長。
1993年9月,甘肅省保險學會舉辦保險理論研討會,邀請上海、北京、廣東等18個兄弟省市的專家、學者共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在大會上發言和書面交流科研成果21篇。
1993年始,省保險學會著手組織業內人士編寫《甘肅省保險志》,1995年編寫完成。該志上自1941年起,下自1995年止,共分7章23節,約15萬字,後經反覆修改論證,全文編入1996年由甘肅文化出版社出版發行的《甘肅省志.金融志》。
1997年11月,保險學會圍繞保險改革與實踐、保險業發展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舉辦了專題研討會。人保、國壽、太保三家公司和蘭州大學、省社科聯、民政廳等單位的60餘名代表參加了會議。大會共收到論文38篇,後彙編成冊,並請省委書記李子奇題辭。
1998年2月,學會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了關於發展和吸收甘肅省保險學會會員的決定,當年年底學會團體會員共有44個單位,個人會員395人。
2001年3月11日,甘肅省保險學會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中國人壽甘肅省分公司總經理周保銀為會長,中國人壽甘肅省分公司思政辦主任唐皓智為秘書長。按照學會《章程》規定,應於1996年召開第三屆換屆大會,是年適逢原人保產、壽險分業經營,理事會領導成員工作變動較大和新的保險公司陸續在蘭州設立機構等諸多因素,致換屆會遲遲未能召開,直至2001年3月。
2002年1月31日,省保險學會通過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法人代表周保銀,秘書長唐皓智。
2002年省政府組織香港專家代表團一行60餘人來蘭州講學,省保險學會邀請其中保險方面的專家香港盈科保險有限公司顧問王熹浙、羅玉信先生等於7月21日至26日在各保險公司開展主要內容為香港特區政府對保險人的監管、香港保險市場的操作與營運等七個方面的學術講座6場,參加講座的聽眾約750餘人。
2003年11月14日,經保險學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吸收徐騫等203名同志為學會個人會員。
1990至2003年期間,省保險學會多次舉辦全省保險職工優秀科研成果的徵集、評審工作,並向甘肅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優秀科研成果評獎辦公室、省金融學會和全國性的理論學術單位推薦申請,經評審榮獲甘肅省最高科研優秀成果獎3等獎5項;獲甘肅省金融科研優秀成果獎16項,其中一等獎1項,二等獎6項,三等獎9項;獲得《共和國五十年改革與建設文鑒》徵稿中心論文評選二等獎的2項。
1996年至2003年,甘肅省保險學會多次參與《中國保險年鑑》甘肅卷、甘肅省金融志、甘肅省金融年鑑的組稿工作,並三次被中國保險年鑑編輯部評為“優秀地方編輯部”。
2004年7月2日,甘肅省保險學會吸收劉彬等53名同志為學會個人會員。此時學會共有個人會員258名。
2004年8月7日,浙江大學經濟學院保險研究所所長、勞動與社會保障研究所副所長、浙江省保險學會秘書長何文炯一行7人來蘭進行保險學術交流。
2004年9月,省保險學會聯合保險系統及有關院校開展保險科研優秀成果評獎,共評出一等獎4篇,二等獎7篇,三等獎11篇,優秀獎10篇,並將獲獎作品編輯成《甘肅保險論文集》,該文集後入選清華大學資料庫。
2007年4月,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甘肅保險學會進行改革,學會與協會秘書處合署辦公,常設機構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辦會方針。學會會長為平安人壽甘肅分公司總經理林凱,專職秘書長為魏建邦。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甘肅省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GanSu,縮寫為:IAG,以下簡稱“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全省性學術團體,是保險界和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促進甘肅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推動甘肅保險事業持續快速健康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學會辦公地址設在蘭州市城關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甘肅保險界的學術交流、信息溝通和業務創新。
(二)編輯和出版會刊及保險資訊物;普及保險知識,開展保險諮詢和宣傳活動。
(三)組織開展保險優秀學術論文和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表彰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開展保險調查研究和組織工作考察活動;向甘肅省社科優秀成果評獎辦和省內外報刊推薦會員單位及個人的保險論文。
(四)研究介紹境內外保險經驗,推動甘肅保險界與國內保險界及港、澳、台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舉辦保險理論研究骨幹和保險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班;承擔保險科研成果鑑定和《中國保險年鑑》甘肅省的組稿編輯工作。
(六)設立有關基金,獎勵在保險理論研究、產品創新、教學培訓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贊助優秀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七)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願意為本會工作和促進保險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三)在保險界或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方面具有較高水準和豐富經驗者,可作為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個人會員一般應具有保險行業技術職稱或從事保險業三年以上的人員及社會人士;
(四)在甘肅省內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和其他機構,可作為團體會員申請入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個人會員由會員單位推薦或至少一位本會理事推薦; (三)申請入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的理事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有見解的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五)申請和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參加評獎;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保險諮詢、宣傳及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四)承擔和完成本會科研、講學或其他專項任務,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類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個人會員如不履行學會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如會員無故未交納年度會費超過一年的,按自動退會處理,由本學會收回會員證;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代表,主要由各會員根據常務理事會通過的代表分配名額推薦產生。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推舉名譽會長;
4.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6.通過提案和決議;
7.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8.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召開時,須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推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並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會簽檔案的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六條中除2、4款外的其他各項理事會職權,同時還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經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2.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和下屬機構;
3.審批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3人、秘書長1人,均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屆;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主持工作,可委託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本會副會長協助、配合會長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下屬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
(四)決定秘書處和下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變更及罷免程式
(一)會員公司更換負責人,應自然免去其所擔任的學會職務,由繼任者接替,經秘書處核實,會長簽發,以學會名義發文即可。
(二)副秘書長的變更及罷免,需由原推薦單位或秘書長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的變更及罷免,需由5名以上理事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會主要任務和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工作需要,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各委員會的設定辦法和職責,由學會秘書處擬定,提交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各委員會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聘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應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的溝通交流。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資助;
(三)對於事先未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大型活動所需要的費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由各會員單位分攤交納;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民政部與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檔案要求,及其它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其經費全部用於學會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應每年度編制全年預算交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需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逐步實行職業化、專業化,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在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甘肅省保險學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