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險學會

浙江省保險學會成立於1989年11月,是全省性從事保險科學研究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經浙江省社團管理局依法批准設立的社團法人,是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中國保險學會的團體成員。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本會會址:浙江省杭州市。

學會簡介

本會 宗旨是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按照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和組織保險行業及社會有關方面,結合浙江實際,積極開展保險科學研究,努力提高保險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為繁榮保險事業、促進浙江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及學術研究活動,交流科研成果;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的途徑,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保險理論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培訓班,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界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和各地區保險界和有關方面之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和合作;加強保險理論建設,辦好會刊《浙江保險》 和學會網站,收集、整理保險史料,組織編寫保險年鑑、出版各種保險刊物、書籍和教材等;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保險教學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承辦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保險學會已歷經六屆,2008年4月召開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新一屆學會領導班子。張忠繼為名譽會長,崔龔英為會長,副會長為舒文德、孫嵐、朱衛星、車平華、張嗚放、尤程明、胡擁軍、何文炯、毛寄文。其中,舒文德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學會法人代表。學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綜合部(與會員服務部合署)、編輯部;學會設有《浙江保險》編輯委員會、預算委員會、精算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保險法學研究委員會五個專業委員會。

本屆保險學會有浙江省保險業界、保險學界、法律界、政府相關部門的單位和個人組成,有會員單位221個,理事251人。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浙江省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Zhejiang,縮寫為IIZ。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保險科學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中國保險學會和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按照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和組織保險行業及社會有關方面,結合浙江實際,積極開展保險科學研究,努力提高保險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為繁榮保險事業、促進浙江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保險科學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和科研成果評定;

(二)編輯出版保險書刊,收集整理保險資料和保險史料;

(三)組織保險教育培訓,傳播保險信息,普及保險知識;

(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類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應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團體會員

1、市地級及以上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2、保險中介服務組織;

3、市地保險學會;

4、與保險教育、科研有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5、其他與保險相關的單位。

(二)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從事保險、金融或經濟工作五年以上;

3、在保險理論和學術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

申請者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個人提出申請,經秘書處推薦、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四)獲得本會課題經費補助;

(五)參加保險科研成果的評定;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承擔並按時完成本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三)及時向本會提供重要學術活動情況和成果,並密切配合本會的調查研究及其他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兩年以上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常務副會長(專職),主持學會日常工作;秘書長一人(專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浙江保險界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過兩屆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的其他有關事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本會建設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為常務理事會的決策提供依據;

(三)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授權,決定有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出版物工本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新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審核。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問題,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

會長

黃昌煥 人保省公司總經理、高級經濟師

副會長

單國強人保省公司副總經理、經濟師

秘書長

姬志勝 人保省分公司宣傳調研處處長、經濟師

副秘書長

柯文峻 人保省分公司宣傳調研處宣傳科科長

第二屆理事會

會長

黃昌煥省人保公司副總經理、高級經濟師

常務副會長

高習文省人保公司副總經理、高級經濟師

秘書長

柯文峻省人保公司保險研究所副所長、經濟師

名譽會長

孔祥有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潘履孚 中國保險學會常務副會長

第三屆理事會

會長

單國強中保壽險浙江省分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舒文德中保壽險浙江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屠錦成中保財險浙江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胡光樂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杭州分公司總經理

祝學林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杭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秘書長

何文炯杭州大學保險專業負責人、副教授

副秘書長

張輝忠中保壽險浙江省分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田吉生中保財險浙江省分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王億森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杭州分公司辦公室主任

朱泓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杭州分公司監審部經理

蔣慶榮杭州大學保險精算研究室主任

第四屆理事會

會長

陸安平太保產險杭州分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何柏帆人保浙江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舒文德中國人壽浙江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李增培太保產險杭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程政欽 太保壽險杭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江蘇平安杭州分公司總經理

曹湛 平安杭州分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何文炯浙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部部長助理

副秘書長

王億森太保產險杭州分公司工會主任

楊紹海中國人保浙江省分公司群工部副部長

阮凱豐中國人壽浙江省分公司辦公室主任助理

劉炳奎太保壽險杭州分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吳劍明平安杭州分公司(產險)部門經理

高紅梅平安杭州分公司辦公室主任

蔣慶榮浙江大學精算研究室主任

第五屆理事會

會長

江蘇平安產險浙江分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孫嵐人保產險浙江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舒文德國壽浙江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李增培太保產險杭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程政欽太保壽險杭州分公司總經理

謝永林平安壽險浙江分公司總經理

聞廉鴻 平安產險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秘書長

何文炯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保險研究所所長

第六屆理事會

會長

許健 平安壽險浙江分公司 總經理

副會長

舒文德 浙江省保險學會 第六屆常務副會長

孫 嵐 人保產險浙江省分公司 副總經理

朱衛星 國壽浙江省分公司 紀委書記、工會主任

金在明 太保產險浙江分公司 總經理

張鳴放太保壽險浙江分公司 總經理

曹陽 平安產險浙江分公司 總經理

周波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何文炯 浙江大學教授、院長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長

陳興土 寧波市保險學會會長

秘書長

舒文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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