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指導城市客運和計程車行業管理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職責。

(二)劃入的職責。
1.原省建設廳的職責。
2.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將指導城市客運和計程車行業管理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四)加強的職責。
1.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積金監督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和抗震設防工作,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五)下放的職責。

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熱、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方面的管理體制。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全省城鄉規劃、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以及建設科技、技術經濟等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承擔規範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省政府管轄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市政測量和城市雕塑規劃建設工作;承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審查工作。
(四)承擔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定額的執行;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省級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聯合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省級行業標準、定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擬訂全省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審批;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六)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省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組織和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十)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省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省屬、中央在甘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省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全省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十二)監督國家和省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省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政策及技術標準;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負責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髮展規劃、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施;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四)負責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工作。
(十五)承擔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促檢查、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議案提案督辦、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政務大廳、信息化和外事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本行業地方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批和解釋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及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仲裁案件,參與行政調解工作;負責辦理相關涉法事務。
(三)建設改革與發展處。
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規章;負責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並提出擬解決的措施、建議;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承擔建設行業統計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省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實施方案,以及申請、審批、退出等管理辦法及制度;指導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省屬、中央在甘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全省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計畫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建設並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
(五)規劃處。
承擔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縣城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備案和監督實施;承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省縣城以上城鎮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環節規劃稽查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審查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六)建築業管理處。
負責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和有形建築市場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等企業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對省外進甘的施工、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機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機械及電梯安裝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認定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交流、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等事務。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全省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審批、建設進度協調和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工程擔保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工程的認定;參與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點項目的計畫編制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
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市綜合開發、城建執法監察等工作;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指導城市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擬訂市政公用行業技術標準和市政公用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全省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國家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獎的評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村鎮建設處。
組織全省鎮、鄉、村莊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全省村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村)建設;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勘察設計處(省抗震辦公室)。
負責全省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和管理(政府投資項目除外);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擬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和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參與全省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擬訂全省抗震防災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舊有建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省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對省外進甘的勘察設計諮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地產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與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負責省外進甘房地產業企業的備案工作。
(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髮展規劃、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施;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會同或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住房公積金監管違紀案件。
(十三)科技教育處(省建築節能辦公室)。
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和轉化推廣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建設行業職工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和考核定級工作;擬訂全省建築節能政策、建築節能規劃、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負責新建建築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負責既有居住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四)計畫財務處。
編制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組織編制年度投資、技術改造項目計畫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畫;負責廳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直屬單位和建設系統社團財務活動的監督和審計。
(十五)人事處。
擬訂全省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全省建設系統高級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考試報名及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建設系統社團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8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28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保留省建設工會事業編制5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三)撤銷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將省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移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服務、督察、投訴受理及協調處理等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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