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政發〔2011〕9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省屬各企業:
《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工業強省戰略,不斷推進質量振興工作,引導和激勵全省廣大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升企業綜合質量和競爭能力,提高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效益,推動全省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質量振興的意見》(甘政發〔2010〕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對在質量管理、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有廣泛知名度與影響力,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和組織在質量領域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企業和組織,是指在本省註冊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1次,由企業和組織自願申報。
第六條 省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獲獎企業和組織有效期滿後可再次申報。
第七條 省政府質量獎年度名額不超過3個,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和組織未達到3個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八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不向申報企業和組織收取任何費用,獎金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省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省推進質量振興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省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式和細則;
(三)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聘請黨政機關、行業協會、新聞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項評審組,按程式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由省推進質量振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承擔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在省評審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等檔案;
(二)建立評審人員專家庫,負責評審人員管理;
(三)通過省質監局入口網站及省內主要媒體,發布本年度開展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
(四)受理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專項評審組對申報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格審核,並組織評審工作;
(五)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候選企業和組織名單,並進行公示;
(六)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省政府質量獎的宣傳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能源、安全生產、質量等政策且在本省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三)執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省內或同行業領先水平;
(四)具備甘肅名牌產品或其它省級以上品牌稱號,品牌優勢突出;
(五)具備A級質量信用等級,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程式:
(一)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甘肅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價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企業和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二)推薦。申報表及相關實證材料,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市州推進質量振興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的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五)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名單,組織專項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和民眾(用戶、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測評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現場評審結果,對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後,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候選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
(七)審定公示。評審委員會根據候選名單,確定擬獲獎名單,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
(八)批准公告。對通過公示的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經省政府同意後,予以通報表彰,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省政府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獎勵,並頒發獎牌(獎盃)、證書。
第十五條 獎勵經費由省財政統一安排,並直接撥付獲獎企業和組織。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國資委等部門要在各項扶持政策上對獲獎企業給予傾斜,在產業發展、融資信貸等方面優先考慮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要不斷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積極套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及時總結具有本企業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確保質量持續改進。
第十八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在宣傳活動中涉及省政府質量獎榮譽的,必須註明獲獎年度。
第十九條 申報企業和組織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的,經查證屬實,撤銷其獲獎資格,收回獎牌(獎盃)、證書和獎金,10年內不得參加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並向社會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在獲獎後2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或報請省政府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獎盃)和證書,5年內不得參加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國家或省級對其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
(三)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重大質量投訴並查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質量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要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督促指導,參與評審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標準和程式。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