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遠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實施後,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核入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不再分設。 (四)義務教育學校實行績效工資後,啟用新的月工資統發表。

靖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靖遠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制定的《靖遠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同意,現予批轉,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靖遠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靖遠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
(2009年11月)
為順利推進我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分配實施工作,根據《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甘肅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109號)、《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市人事局等部門關於白銀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市政辦發〔2009〕168號)精神和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績效工資的原則

(一)在堅持按勞分配原則的基礎上,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結合起來,實行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取得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二)堅持改革和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把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和經費管理結合起來,妥善處理各種關係,積極維護學校正常工作秩序。
(三)健全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全縣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績效工資總量隨著基本工資和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作相應調整。

二、實施範圍和時間

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含幼稚園)正式工作人員,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正式工作人員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地方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在人勞、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全縣義務教育學校實行統一的績效工資項目、標準、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二)首次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對符合規定的項目歸併納入獎勵性績效工資項目,合理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今後按照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與調控辦法逐步進行調整,嚴格控制增量。
(三)績效工資總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後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如年度內相關因素(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績效工資總量的,年末報人勞局、財政局審核調整。
四、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設生活補貼、崗位津貼和農村教師補貼。生活補貼占基礎性績效工資的70%。崗位津貼體現義務教育學校崗位職責差異,按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後勤服務崗位根據職務(技術等級)設定不同的崗位津貼,占基礎性績效工資的30%。另外,農村教師享受農村教師補貼。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納入工資表統一發放。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設班主任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年終考核獎。具體由學校在考核的基礎上根據工作人員承擔的工作量、完成質量、教育教學成果以及其他綜合表現合理拉開差距,確定適當的標準和發放辦法。縣教育局要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指導意見,強化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並對校長及教管中心主任制定統一的考核尺度,統籌搞好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學期進行發放。

五、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義務教育學校工資總額中發放的政策性補貼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待省市有政策時另行規範。
(二)績效工資實施後,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核入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不再分設。
(三)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義務教育學校中的離退休人員仍按中共靖遠縣紀委、靖遠縣財政局、靖遠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範津貼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靖財發〔2008〕129號)規定的標準發放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二OO九年元月一日以後退休的人員也按上述辦法執行。以後省市有政策調整時,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四)義務教育學校實行績效工資後,啟用新的月工資統發表。
(五)基礎性績效工資直接填入月工資統發表,獎勵性績效工資在每學期終了報縣教育局審核確定後填入工資統發表,縣人勞局審批後縣財政局劃入個人銀行帳戶。
(六)各學校(教管中心)應於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將下年度的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表報縣教育局審核,縣人勞、財政部門於每年元月公布當年的績效工資總量、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並從當年的元月一日起執行。
(七)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八)績效工資發放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財政部門對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國家規定上繳縣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其他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九)學校(教管中心)要按照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技、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制定不同的績效考核評價辦法,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客觀、公正、操作性強,以績效考核評價辦法為依據制定出本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學校要充分發揚民主,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在本校公示,並報經縣教育局批准後組織實施。縣教育局要加強對績效考核評價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確保績效工資分配的公平公正和教師隊伍的穩定,充分調動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全縣教育質量的穩步提高構築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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